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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法规/部委规章/教育系统企业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4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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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审计机构应当对企业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一条 审计机构对企业流动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是:(一)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是否真实存在,帐实相符,并为企业所实际拥有;(二)各项收支或增减业务是否合法,记录是否完整;(三)存货计价是否正确,计价方法的采用前后是否一致,如有变动,变动是否合法合理;(四)流动资产项目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第十二条 审计机构对企业长期投资审计的主要内容是:(一)长期投资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企业所实际拥有;(二)投资业务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协议、合同有无损害国家、学校和企业利益,计价核算是否正确,投资收益核算和上缴是否及时、正确;(三)长期投资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四)长期投资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第十三条 审计机构对企业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审计的主要内容是:(一)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企业所实际拥有;(二)核算是否及时、正确,计价是否正确;(三)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采用是否合法,折旧计提是否正确;(四)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第十四条 审计机构对企业在建工程审计的主要内容是:(一)在建工程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企业所实际拥有;(二)增减变动的记录是否完整,核算内容是否正确、合规,有无挤占或漏记在建工程成本的行为;(三)已完工程是否及时办理交付使用手续,竣工决算是否正确;(四)在建工程年末余额是否正确,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第十五条 审计机构对企业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是:(一)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商誉等无形资产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企业所实际拥有,核算是否及时、正确,计价是否正确,摊销是否符合规定;(二)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和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核算是否正确,推销是否合理、合规;(三)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资产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第十六条 审计机构应当对企业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七条 审计机构对企业流动负债审计的主要内容是:(一)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帐款、预收帐款、其他应付款等形成是否合理、合法,偿付结算是否及时、合规,记录是否完整;(二)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应付利润、预提费用的核算计提是否正确、合规,帐务处理是否恰当; (一)营业利润(含其他业务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形成是否真实、合法,计算是否正确,记录是否完整;(二)可供分配的利润是否正确,是否按国家和学校的规定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三)企业利润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企业人员工资内外收入和各项消费基金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构应当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合规、有效,进行符合性和实质性测试。第三十条 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后,应当分析企业的赢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资本结构,评价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业绩。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国家的经济政策和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需要,有重点地对企业进行专项审计。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构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的期限,如实提供下列资料:(一)会计报表、帐簿、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二)年度财务计划;(三)内部控制制度;(四)经营活动的统计资料;(五)企业章程、法人证明,以及各种企业登记的资料;(六)其他有关财务收支的资料。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构有权要求企业按照规定,报送社会审计机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审计机构每年应抽查一定数量由社会审计机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审计机构发现社会审计机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有不实和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并报请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有关社会审计机构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理。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构在对企业财务进行审计时,应当按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组织实施。第三十五条 审计机构对已经审计过的企业实施审计时,要对前次审计结果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审计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被审计单位安排后续审计。第三十六条 审计机构对与本部门、本单位经济状况有较大关系、接受投资较多或亏损数额较大的企业,以及领导指定的其他企业,应当进行定期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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