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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法规/部委规章/教育系统基建_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4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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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及说明书是否真实、全面、合法;(二)工程量是否真实,套项及价格是否合理,计取各项费用及执行文件、选用定额版本是否准确、合规;(三)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各项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彻底;(四)建设项目概预算最终执行情况如何;(五)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有无挤占成本、提高造价、转移投资等问题。(六)转出投资、应核销投资、支出等列支依据是否充分,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真实,核算是否合规,有无虚列投资问题;(七)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量与所需投资计算是否正确、合规;(八)项目结余资金情况,包括银行存款、现金、其他货币资金是否真实、准确;库存物资实际存量是否真实,有无积压、隐瞒、转移、挪用等问题;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转移、挪用建设资金和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等问题;(九)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及使用是否真实、合法;(十)项目投资包干指标完成情况如何,包干结余分配是否合规。第八条 审计机构开展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应当配备必要的工程、经济等专业人员,也可以采取聘用有关专业人员、向有关部门和人员咨询或者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等方式,所发生的费用由基建经费中按规定支付。第九条 审计机构在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积极配合,并限期提供下列文件、报表和资料:(一)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设计文件、历次调整概算文件;(二)初步竣工验收报告;(三)承包合同或协议及结算资料,自行采购设备、主要材料的合同、清单及出入库资料,重大设计变更资料;(四)自项目建设之日起的工程进度报表和财务报表、工程竣工决算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五)国家有关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法规和当地政府发布的工程预算定额及其配套的有关取费文件等。第十条 审计机构在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应当按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组织实施。对查出的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和损害本部门、本单位权益的行为及其有关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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