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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法规/部委规章/国家建材局局属单位知识产权保护有关规定3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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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奖惩第三十八条 单位应按照《专利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完成者以及在成果转化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予以奖励或报酬。 第三十九条 对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或勇于同侵犯单位知识产权的行为作斗争、成绩显著的人员,应给予奖励。 第四十条 凡违反本规定侵害单位或他人权益的,单位可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当事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可送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如有抵触之处,均遵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建材局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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