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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法规/部委规章/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_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特派员办事处干部管理办法_的通知3966

属地
未分类 · RAGFlow导入/经济金融与市场监管
效力状态
待核验
版本/修订
RAGFlow:国家法律法规-2
SHA-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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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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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全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特派员办事处干部管理办法》的通知<EM class=e1>来源:&#x5bf9;&#x5916;&#x8d38;&#x6613;&#x7ecf;&#x6d4e;&#x5408;&#x4f5c;&#x90e8; </EM>
									<EM class=e2>发布时间:1997-12-01 </EM>(1997年12月18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7〕外经贸人发第746号公布)本部各直属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经部领导批准,现将修改后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特派员办事处干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附件:如文附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特派员办事处干部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  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特办)是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派出机构,为部直属司局级单位。为使驻各地特办干部优化、精干、廉洁,保证特办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特办干部是指从部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及有关省、市、自治区外经贸机构借调到特办工作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按职务分为特派员、副特派员、处长、副处长、干部。第三条  特办干部按派遣计划实行定期轮换,每任期为两年。第四条  部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干部都有到特办工作的义务。二、计划第五条  特办干部的派遣计划为指令性计划。人事教育劳动司(以下简称人事司)负责特办编制管理,制定、下达并组织实施特办干部派遣计划。第六条  特派员、副特派员的派遣与轮换计划由人事司负责,报部党组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特办处级以下干部(含处级)的派遣与轮换由各单位按人事司下达的计划和要求安排人选,报人事司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第八条  各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计划的(主要指调整地点、提前或延期轮换),需事先向人事司说明理由,经同意后方可实行。三、选派第九条  选派范围:部机关及部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在职干部。第十条  选派条件:(一)德才兼备。到特办工作的人员应思想作风正派,清正廉洁,熟悉经贸业务,能够胜任特办工作。优先选派各级后备干部。(二)身体健康。凡患有各种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不得派往特办。特办干部经医生诊断需休息两个月以上者,由原单位及时派人接替。(三)年龄适当。凡派往特办的干部,男同志不超过58周岁,女同志不超过53周岁。为适应计算机签证工作的需要,发证业务员一般不超过45周岁。
七、岗前业务培训第四十一条  凡派往特办工作的干部,都应参加一定时间的岗前业务培训。根据工作需要,对特办工作人员还可进行有关内容的短期业务培训。第四十二条  组织特办工作人员的上岗前业务培训由办公厅牵头,对外贸易管理局、人事司、配额许可证事务管理局和管理学院协助,学习内容由有关单位协商确定。八、附则第四十三条  工勤人员采取合同聘用或向当地有关单位借调的办法,合同工的工资可比照同工种当地标准发给。聘用人员违反合同,可随时解聘。聘任期满后是否续聘,由双方另议。借调的工勤人员可按其工种和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符的以国家规定为准。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事司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90)外经贸人二字第45号文同时废止。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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