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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 COLLECTION

/国家法律法规/部委规章/移动电话价格管理暂行规定3974

属地
未分类 · RAGFlow导入/行政与公共治理
效力状态
待核验
版本/修订
RAGFlow:国家法律法规-2
SHA-256
474d5ca1cc82(前 12 位)
参考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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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 LawRefBook 参考法规库(非官方源),仅供检索参考;如需权威文本请对照官方链接。
正文全文
六、根据国函〔1997〕39号《国务院关于解决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发展有关问题的批复》精神,允许中国联通公司(含各地分公司)在执行国家规定的移动电话资费标准时可上下浮动10%。七、电信经营企业对有关移动电话价格政策发生争议时,由当地物价部门会同经贸委和邮电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必要时由上一级物价部门会同经贸委和邮电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八、根据国家有关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所有经营移动通信业务的企业都要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成为真正的市场经营主体。九、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依法查处:(一)不实行明码分类标价的;(二)未经批准随意减免或以其他方式变相降低移动电话入网初装费标准的;(三)以低于成本(进价)销售移动电话裸机及SIM卡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四)违反国家规定多收或少收移动电话通话费、漫游费的;(五)未经备案程序以各种名义实行优惠或优惠范围超过本规定的;(六)违反本规定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十、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经营移动电话业务的电信企业及其代理,凡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十一、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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