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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 COLLECTION

/国家法律法规/部委规章/国家计委关于印发_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管理办法_的通知3973

属地
未分类 · RAGFlow导入/行政与公共治理
效力状态
待核验
版本/修订
RAGFlow:国家法律法规-2
SHA-256
c99e3d6e3742(前 12 位)
参考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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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 LawRefBook 参考法规库(非官方源),仅供检索参考;如需权威文本请对照官方链接。
正文全文
第三章  经费管理第十一条  工业性试验项目的经费,由国家、部门、地方、银行、申报单位或项目法人共同筹集解决,以银行贷款和申报单位或项目法人的自有资金为主。国家根据项目建设新增投资,安排一定比例的科技经费,作为对项目资本金的投入。 第十二条  工业性试验项目的总投资,包括固定资产转移和新增投资两部分。新增投资部分由固定资产投资、铺底流动资金和新产品试制费、试验费等构成。资金来源包括国家预算内资金、部门或地方配套资金、申报单位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等。国家安排的预算内资金和贷款,相应增加主管单位的投资规模;部门、地方的配套资金和申报单位或项目法人的自有资金等,分别纳入部门和地方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十三条  国家安排的预算内资金和贷款,按计划和项目进展情况分年度下达;部门、地方和申报单位或项目法人的资金按批准的用款计划配套使用。 第十四条  国家安排的预算内资金和贷款实行专款专用、超支不补的原则。国家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构成国有资产。项目投入正常运转后,生产所需流动资金由申报单位或项目法人用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解决。 第十五条  凡列入国家重点科技项目计划的工业性试验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82号)的规定,享受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项目建设所需进口的关键设备仪器、化学试剂和技术资料等,将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优惠。 第十六条  国家安排的预算内资金和贷款,不得挪用和浪费。贷款计划的下达与管理按有关银行制定的管理办法执行。银行贷款投资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得变动。如确需变动,须经主管单位与地方承贷银行协商后,由主管单位上报国家计委审批。第四章  组织管理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或项目法人对工业性试验项目全面负责。 (一)由主管单位对申报单位或项目法人进行资格审查,报国家计委备案。 (二)申报单位法人代表或项目法人代表及项目主要负责人应熟悉国家、地方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较高的政策水平;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应具有一定的业务能力和项目管理工作的实际经验,或担任同类项目的管理工作,并经实践证明是称职的项目高级管理人员。 (三)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申报单位或项目法人及项目主要负责人的,须按本办法审查确认。 第十八条  工业性试验项目的工程设计、施工、设备购置等,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推行招标制。 第十九条  建立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检查制度。 申报单位或项目法人应于每年七月和下年一月向主管单位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及下一步计划安排,主管单位应于每年八月和下年二月向国家计委上报项目执行情况和下一步资金安排计划报告。 第二十条  国家计委和主管单位应加强项目建设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项目建设期间如发生重大变化,申报单位或项目法人须经主管单位及时报告国家计委。 第二十一条  建立项目评估制度。 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国家计委有选择地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 项目进行鉴定验收前,主管单位要委托有资格的审计单位,对项目进行审计。 项目鉴定验收两年内,由主管单位组织有关专定。对项目的技术经济情况进行后评估。评估报告一式两份,上报国家计委。 第二十二条  凡出现以下情况,国家计委商主管单位暂停以至撤销工业性试验项目,并发文通报: (一)申报单位或项目法人、技术、市场及管理等发生重大变化,使项目无法进行的; (二)项目可研报告批复后二年内尚未开工,或项目建设严重超期的; (三)配套资金或外部条件不能按计划落实的; (四)发生不可预见的重大事件使项目无法继续进行的。 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国家计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通报,直至撤销项目或追回国家投资: (一)项目主要负责人玩忽职守,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二)弄虚作假,欺上瞒下; (三)其它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对于被撤销和失败的项目,主管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及时进行处理,清产核资,避免国家资产流失。对情节严重者,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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