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FERENCE COLLECTION
/国家法律法规/部委规章/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_海关总署关于印发_外商投资企业开展以进口食糖_棉花_植物油_羊毛为原料的加工贸易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_的通知3965
本文来自 LawRefBook 参考法规库(非官方源),仅供检索参考;如需权威文本请对照官方链接。
正文全文
第七条 对以四种商品为原料的生产企业,一般不得从事来料加工业务。在特殊情况下确需承接来料加工业务,其进口配额需经外经贸部批准。第八条 开展四种商品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外签订加工进、出口合同,加工期限不得超过半年(其中,进口原料加工复出口食糖的期限不超过3个月)。对确需变更或延长出口合同期限的,须报原审批合同的部门批准,海关凭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复出口核销的延期手续。第三章 审批程序第九条 企业的核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经外经贸部核定后可申请四种商品的加工贸易进口配额:(一)外经贸部及其授权机关按法定程序依法批准设立的生产性企业。(二)企业已建成投产,投资方资金如期到位,企业从事四种商品加工贸易业务须符合其合同、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和生产规模。其中,从事植物油加工贸易的企业,应为1997年1月1日以前依法批准设立的企业。(三)企业经联合年检合格。第十条 审核的文件申请从事四种商品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需认真填写并向审批机关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进口配额申请表"(附件二),同时向审批机关一并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一)申请从事来、进料加工业务的报告;(二)企业对外签订的原料进口合同、制成品或半制成品出口合同(包括进出口价格、付款条件、根据加工周期确定的合理出口期限);(三)所在地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出具的对企业的核定意见及申报文件正本;(四)企业设立的批准文件、合同、章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副本影印件);(五)上期进口合同执行情况(核销单);(六)外经贸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和资料。第十一条 配额的确定和分配外经贸部对四种商品加工贸易配额总量的分配实行部、省两级审批。(一)各省级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外经贸部外资司报送本地区下一年度企业开展四种商品加工贸易业务所需进口的原材料计划(附企业清单),外经贸部根据上报的计划和海关统计中各地加工贸易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并纳入全国进口配额总量。(二)国家批准的加工贸易项下四种商品进口配额总量由外经贸部于当年11月切块下达到省级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省级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应在外经贸部下达的配额额度内审批本地区企业的四种商品加工贸易合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配额总量的分配原则是,根据审核汇总的各地区配额量在上报进口配额总量中的比重,切块下达国家批准的进口配额总量中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口配额。 第二十条 从事四种商品加工贸易的企业须严格按本办法规定开展业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外经贸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直至暂停批准其开展新的四种商品加工贸易经营业务,对其中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或走私的,由海关依法处理,对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负责解释。endprint
讨论 ·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