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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法规/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煤炭内部审计机构收集_使用审计证据的规定3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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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全文
第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对收集的审计证据进行整理、归纳、分类分析和评价,以便形成相应的审计结论。第十三条 审计组应当在编写审计报告前,对审计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进行鉴定。经过鉴定,发现审计证据不够充分、有力、可靠的重要事项,审计人员应当进一步收集审计证明材料。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结束后,应当统一汇总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取证材料清单,并由审计组组长和编制人员签名,统一使用和管理。第十五条 在审计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或单位主管审计工作领导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及时作出处理。第十六条 审计取证材料清单及所附审计证据应当编入审计工作底稿,并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归入审计档案。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煤炭工业部审计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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