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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法规/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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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具备本准则规定的资格条件和职业要求。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符合法定的审计职责和权限; (二)有职业胜任能力的审计人员; (三)建立适当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四)必需的经费和其他工作条件。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职业要求: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准则; (二)恪守审计职业道德; (三)保持应有的审计独立性; (四)具备必需的职业胜任能力; (五)其他职业要求。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应当恪守严格依法、正直坦诚、客观公正、勤勉尽责、保守秘密的基本审计职业道德。 严格依法就是审计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的审计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规范审计行为。 正直坦诚就是审计人员应当坚持原则,不屈从于外部压力;不歪曲事实,不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廉洁自律,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客观公正就是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和态度,以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审计结论,实事求是地作出审计评价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 勤勉尽责就是审计人员应当爱岗敬业,勤勉高效,严谨细致,认真履行审计职责,保证审计工作质量。 保守秘密就是审计人员应当保守其在执行审计业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对于执行审计业务取得的资料、形成的审计记录和掌握的相关情况,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和披露,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审计独立性,遇有下列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向审计机关报告: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 (三)对曾经管理或者直接办理过的相关业务进行审计; (四)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不得参加影响审计独立性的活动,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管理活动。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组成审计组时,应当了解审计组成员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避免损害审计独立性: (一)依法要求相关审计人员回避; (二)对相关审计人员执行具体审计业务的范围作出限制; (三)对相关审计人员的工作追加必要的复核程序; (四)其他措施。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人员交流等制度,避免审计人员因执行审计业务长期与同一被审计单位接触可能对审计独立性造成的损害。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可以聘请外部人员参加审计业务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 审计机关聘请的外部人员应当具备本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职业要求。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部人员,审计机关不得聘请: (一)被刑事处罚的; (二)被劳动教养的; (三)被行政拘留的; (四)审计独立性可能受到损害的; (五)法律规定不得从事公务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审计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职业能力和工作经验。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和实施审计人员录用、继续教育、培训、业绩评价考核和奖惩激励制度,确保审计人员具有与其从事业务相适应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合理配备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确保其在整体上具备与审计项目相适应的职业胜任能力。 被审计单位的信息技术对实现审计目标有重大影响的,审计组的整体胜任能力应当包括信息技术方面的胜任能力。 第二十四条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合理运用职业判断,保持职业谨慎,对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的重要问题保持警觉,并审慎评价所获取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得出恰当的审计结论。 第二十五条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从下列方面保持与被审计单位的工作关系: (一)与被审计单位沟通并听取其意见; (二)客观公正地作出审计结论,尊重并维护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严格执行审计纪律; (四)坚持文明审计,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一节 审计实施方案第五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项目审计前组成审计组。 审计组由审计组组长和其他成员组成。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由审计机关确定,审计组组长可以根据需要在审计组成员中确定主审,主审应当履行其规定职责和审计组组长委托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五十六条 审计通知书的内容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起始时间、审计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和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时,还应当向被审计单位告知审计组的审计纪律要求。 采取跟踪审计方式实施审计的,审计通知书应当列明跟踪审计的具体方式和要求。 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审计通知书应当列明专项审计调查的要求。 第五十七条 审计组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评估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确定审计应对措施,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对于审计机关已经下达审计工作方案的,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工作方案的要求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第五十八条 审计实施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目标; (二)审计范围; (三)审计内容、重点及审计措施,包括审计事项和根据本准则第七十三条确定的审计应对措施; (四)审计工作要求,包括项目审计进度安排、审计组内部重要管理事项及职责分工等。 采取跟踪审计方式实施审计的,审计实施方案应当对整个跟踪审计工作作出统筹安排。 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应当列明专项审计调查的要求。 第五十九条 审计组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为作出下列职业判断提供基础: (一)确定职业判断适用的标准; (二)判断可能存在的问题; (三)判断问题的重要性; (四)确定审计应对措施。 第六十条 审计人员可以从下列方面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 (一)单位性质、组织结构; (二)职责范围或者经营范围、业务活动及其目标; (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四)财政财务管理体制和业务管理体制; (五)适用的业绩指标体系以及业绩评价情况; (六)相关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 (七)相关信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情况; (八)经济环境、行业状况及其他外部因素; (九)以往接受审计和监管及其整改情况; (十)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第六十一条 审计人员可以从下列方面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相关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 (一)控制环境,即管理模式、组织结构、责权配置、人力资源制度等; (二)风险评估,即被审计单位确定、分析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 (三)控制活动,即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的控制措施,包括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资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业绩分析和绩效考评控制等; (四)信息与沟通,即收集、处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并能有效沟通的情况; (五)对控制的监督,即对各项内部控制设计、职责及其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 审计人员可以从下列方面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控制情况: (一)一般控制,即保障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稳定性、有效性、安全性等方面的控制; (二)应用控制,即保障信息系统产生的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等方面的控制。 第六十三条 审计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方法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 (一)书面或者口头询问被审计单位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二)检查有关文件、报告、内部管理手册、信息系统的技术文档和操作手册; (三)观察有关业务活动及其场所、设施和有关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四)追踪有关业务的处理过程; (五)分析相关数据。 第六十四条 审计人员根据审计目标和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运用职业判断确定调查了解的范围和程度。 对于定期审计项目,审计人员可以利用以往审计中获得的信息,重点调查了解已经发生变化的情况。 第六十五条 审计人员在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的过程中,可以选择下列标准作为职业判断的依据: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国家有关方针和政策; (三)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四)国家和行业的技术标准; (五)预算、计划和合同; (六)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 (七)被审计单位的历史数据和历史业绩; (八)公认的业务惯例或者良好实务; (九)专业机构或者专家的意见; (十)其他标准。 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过程中需要持续关注标准的适用性。 第六十六条 职业判断所选择的标准应当具有客观性、适用性、相关性、公认性。 标准不一致时,审计人员应当采用权威的和公认程度高的标准。 第六十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结合适用的标准,分析调查了解的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判断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的问题。 第六十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运用职业判断,根据可能存在问题的性质、数额及其发生的具体环境,判断其重要性。 第六十九条 审计人员判断重要性时,可以关注下列因素: (一)是否属于涉嫌犯罪的问题; (二)是否属于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的问题; (三)是否属于故意行为所产生的问题; (四)可能存在问题涉及的数量或者金额; (五)是否涉及政策、体制或者机制的严重缺陷; (六)是否属于信息系统设计缺陷; (七)政府行政首长和相关领导机关及公众的关注程度; (八)需要关注的其他因素。 第七十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根据重要性判断的结果,重点关注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的重要问题。 第七十一条 需要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审计人员可以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规定确定和运用重要性。 第七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评估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以确定审计事项和审计应对措施。 第七十三条 审计组针对审计事项确定的审计应对措施包括: (一)评估对内部控制的依赖程度,确定是否及如何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二)评估对信息系统的依赖程度,确定是否及如何检查相关信息系统的有效性、安全性; (三)确定主要审计步骤和方法; (四)确定审计时间; (五)确定执行的审计人员; (六)其他必要措施。 第七十四条 审计组在分配审计资源时,应当为重要审计事项分派有经验的审计人员和安排充足的审计时间,并评估特定审计事项是否需要利用外部专家的工作。 第七十五条 审计人员认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某项内部控制设计合理且预期运行有效,能够防止重要问题的发生; (二)仅实施实质性审查不足以为发现重要问题提供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 审计人员决定不依赖某项内部控制的,可以对审计事项直接进行实质性审查。 被审计单位规模较小、业务比较简单的,审计人员可以对审计事项直接进行实质性审查。 第七十六条 审计人员认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检查相关信息系统的有效性、安全性: (一)仅审计电子数据不足以为发现重要问题提供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 (二)电子数据中频繁出现某类差异。 审计人员在检查被审计单位相关信息系统时,可以利用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的现有功能或者采用其他计算机技术和工具,检查中应当避免对被审计单位相关信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造成不良影响。 第七十七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持续关注已作出的重要性判断和对存在重要问题可能性的评估是否恰当,及时作出修正,并调整审计应对措施。 第七十八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组应当及时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一)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工作方案发生变化的; (二)审计目标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重要审计事项发生变化的; (四)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审计组人员及其分工发生重大变化的; (六)需要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九条 一般审计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应当经审计组组长审定,并及时报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备案。 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应当报经审计机关负责人审定。 第八十条 审计组调整审计实施方案中的下列事项,应当报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一)审计目标; (二)审计组组长; (三)审计重点; (四)现场审计结束时间。 第八十一条 编制和调整审计实施方案可以采取文字、表格或者两者相结合的形式。 第三节 审计记录第一百零一条 审计人员应当真实、完整地记录实施审计的过程、得出的结论和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重要管理事项,以实现下列目标: (一)支持审计人员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和审计报告; (二)证明审计人员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准则; (三)便于对审计人员的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一百零二条 审计人员作出的记录,应当使未参与该项业务的有经验的其他审计人员能够理解其执行的审计措施、获取的审计证据、作出的职业判断和得出的审计结论。 第一百零三条 审计记录包括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重要管理事项记录。 第一百零四条 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对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作出记录。调查了解记录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的调查了解情况; (二)对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问题可能性的评估情况; (三)确定的审计事项及其审计应对措施。 第一百零五条 审计工作底稿主要记录审计人员依据审计实施方案执行审计措施的活动。 审计人员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每一审计事项,均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一个审计事项可以根据需要编制多份审计工作底稿。 第一百零六条 审计工作底稿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审计事项名称; (三)审计过程和结论; (四)审计人员姓名及审计工作底稿编制日期并签名; (五)审核人员姓名、审核意见及审核日期并签名; (六)索引号及页码; (七)附件数量。 第一百零七条 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审计过程和结论主要包括: (一)实施审计的主要步骤和方法; (二)取得的审计证据的名称和来源; (三)审计认定的事实摘要; (四)得出的审计结论及其相关标准。 第一百零八条 审计证据材料应当作为调查了解记录和审计工作底稿的附件。一份审计证据材料对应多个审计记录时,审计人员可以将审计证据材料附在与其关系最密切的审计记录后面,并在其他审计记录中予以注明。 第一百零九条 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前,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具体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二)审计措施是否有效执行; (三)事实是否清楚; (四)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五)得出的审计结论及其相关标准是否适当; (六)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一百一十条 审计组组长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下列意见: (一)予以认可; (二)责成采取进一步审计措施,获取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 (三)纠正或者责成纠正不恰当的审计结论。 第一百一十一条 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应当记载与审计项目相关并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下列管理事项: (一)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及采取的措施; (二)所聘请外部人员的相关情况; (三)被审计单位承诺情况; (四)征求被审计对象或者相关单位及人员意见的情况、被审计对象或者相关单位及人员反馈的意见及审计组的采纳情况; (五)审计组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和审计报告讨论的过程及结论; (六)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的复核情况和意见; (七)审理机构对审计项目的审理情况和意见; (八)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的审定过程和结论; (九)审计人员未能遵守本准则规定的约束性条款及其原因; (十)因外部因素使审计任务无法完成的原因及影响; (十一)其他重要管理事项。 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可以使用被审计单位承诺书、审计机关内部审批文稿、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审理意见书或者其他书面形式。 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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