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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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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国家卫生计生委无《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 2009 〕 18 号)32对办理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税务总局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 362 号)此项为“对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项目的子项33偏远地区简并征期认定税务总局无《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税务总局令第 16 号)34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税务总局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 2004 〕 62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2 〕 39 号)此 6 项为“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审批”项目的子项35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 2004 〕 62 号)《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36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 2004 〕 62 号)《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37集团公司具有免抵退税资格成员企业认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 2004 〕 62 号)《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38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的认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 2004 〕 62 号)《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73 号)39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货物备案登记及备案核销的核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 2004 〕 62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12 号)40列入车辆购置税免税图册的审批税务总局无《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税务总局令第 33 号)41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审核税务总局无《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税务总局令第 33 号) 52药品行政保护证书核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无《药品行政保护条例》( 1992 年 12 月 12 日国务院批准, 1992 年 12 月 19 日国家医药管理局令第 12 号发布)53省级人民政府美国白蛾除治技术方案及措施审批国家林业局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美国白蛾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 2006 〕 6 号)54中日民间绿化合作(小渊基金)项目审批国家林业局无《国家林业局关于代发中日民间绿化合作委员会〈日中绿化交流基金资助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的函》(林函外字〔 2000 〕 247 号)55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及新疆天然林保护工程区采伐天然林占用人工林采伐限额审批国家林业局无《国务院批转林业局关于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 2011 〕 3 号)56国家生态文明教育基地审批国家林业局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国家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管理办法》(林宣发〔 2009 〕 84 号)57国际重要湿地认证审核国家林业局外交部《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国家林业局令第 32 号)58进口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审核国家林业局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关税〔 2011 〕 9 号)《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发〔 2011 〕 447 号)《“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财关税〔 2011 〕 76 号)59其他部门新建、撤销气象台站审批中国气象局无《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 12 号)60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审批证监会无《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4 号)61证券交易所与境外机构重大合作项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重大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涉港澳台重大事项审批证监会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 2004 〕 62 号)《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65 号)62粮食行业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示范项目立项审批国家粮食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EM class=e1>来源: </EM> <EM class=e2>发布时间:2015-05-10 </EM>(2015年5月10日国务院国发〔2015〕27号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在前期大幅减少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基础上,再取消4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将84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且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审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不得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实施审批;审批部门要严格规范审批行为,明确政府内部审批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时限等,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要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附件: 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 2.国务院决定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目录国务院2015年5月10日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 (共49个大项以及其他8项中的17个子项)序号项目名称审批部门其他共同审批部门设定依据备注1企业发行外债的额度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境外发行外币债券征求国家外汇局意见后报国务院审批;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 2004 〕 20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 2004 〕 62 号)《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外汇局令第 28 号)此项为“借用各类国外贷款总规模及使用方向、限额以上国外贷款项目及利用外资方案审批(不含外商投资项目总投资与注册资本之间差额以内的对外借款)和限额以下国外贷款项目外债规模安排”项目的子项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含电厂)认定国家发展改革委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 2004 〕 62 号)3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特大型企业集团(不含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建设规划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 2004 〕 2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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