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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法规/法律规范性文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_视听表演北京条约_的决定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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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修订
RAGFlow:国家法律法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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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7c84edbdd6(前 12 位)
参考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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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全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的决定<EM class=e1>来源:&#x5168;&#x56fd;&#x4eba;&#x5927;&#x5e38;&#x59d4;&#x4f1a; </EM>
									<EM class=e2>发布时间:2014-04-01 </EM>(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批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2012年6月26日在北京召开的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上通过的《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同时声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受《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约束。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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