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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法规/部委规章/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_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_的决定482

属地
未分类 · RAGFlow导入/经济金融与市场监管
效力状态
待核验
版本/修订
RAGFlow:国家法律法规-2
SHA-256
9161af587df8(前 12 位)
参考来源
—
本文来自 LawRefBook 参考法规库(非官方源),仅供检索参考;如需权威文本请对照官方链接。
正文全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EM class=e1>来源:&#x4e2d;&#x56fd;&#x4fdd;&#x9669;&#x76d1;&#x7763;&#x7ba1;&#x7406;&#x59d4;&#x5458;&#x4f1a; </EM>
									<EM class=e2>发布时间:2014-04-01 </EM>(2014年4月4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4年第3号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六条修改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相关比例要求,具体规定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情况调整保险资金运用的投资比例"。 本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发布。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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