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RAGFlow导入」分类 · 返回搜索

REFERENCE COLLECTION

/国家法律法规/法律规范性文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_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_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解释478

属地
未分类 · RAGFlow导入/宪法与国家机构
效力状态
待核验
版本/修订
RAGFlow:国家法律法规-2
SHA-256
ff5bc694296f(前 12 位)
参考来源
—
本文来自 LawRefBook 参考法规库(非官方源),仅供检索参考;如需权威文本请对照官方链接。
正文全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解释<EM class=e1>来源:&#x5168;&#x56fd;&#x4eba;&#x5927;&#x5e38;&#x59d4;&#x4f1a; </EM>
									<EM class=e2>发布时间:2014-04-01 </EM>(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关于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可以逮捕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题,解释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可以予以逮捕。 现予公告。endprint

讨论 ·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