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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出境是否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复函578

属地
未分类 · RAGFlow导入/民商事与公司治理
效力状态
待核验
版本/修订
RAGFlow:国家法律法规-2
SHA-256
3a27109f6a03(前 12 位)
参考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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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出境是否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复函<EM class=e1>来源:&#x6700;&#x9ad8;&#x4eba;&#x6c11;&#x6cd5;&#x9662; </EM>
									<EM class=e2>发布时间:2013-06-01 </EM>(2013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2013〕赔他字第1号公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2)苏法委赔字第1号《关于限制出境是否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属于国家赔偿范围。对于因违法采取限制出境措施造成当事人财产权的直接损失,可以给予赔偿。你院应针对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常民一初字第78-1号民事决定是否构成违法采取限制出境的措施予以认定,并依法作出决定。 此复。二○一三年六月四日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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