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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法规/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新区监管办法_试行_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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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新区监管办法(试行)<EM class=e1>来源:海关总署 </EM> <EM class=e2>发布时间:2013-06-01 </EM>(2013年6月8日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6月27日海关总署令第209号公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对横琴新区(以下简称横琴)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海关对经横琴进出境、进出横琴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以及横琴内海关注册登记企业、场所等进行监管和检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横琴与澳门之间的口岸设定为“一线”管理;横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称区外)之间的通道设定为“二线”管理。海关按照“一线放宽、二线管住、人货分离、分类管理”的原则实行分线管理。第四条 横琴应当设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环岛巡查、监控设施和海关信息化管理平台;“一线”、“二线”海关监管区和横琴内海关监管场所应当设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设施、设备、场地等。经海关总署验收合格后,横琴方可开展相关业务。第五条 在横琴内从事进出口业务,享受保税、减免税、入区退税政策以及与之相关的仓储物流和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和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应当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企业应当依法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等,并接受海关稽查。企业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与海关实行电子计算机联网和进行电子数据交换。第六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海关对进出横琴以及在横琴内存储的保税货物、与生产有关的免税货物以及从区外进入横琴并享受入区退税政策的货物(以下简称退税货物)实行电子账册管理。第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禁止进境的货物、物品不得从“一线”进入横琴,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禁止出境的货物不得从“二线”以报关方式进入横琴。横琴内企业不得开展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第二章 对横琴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第八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海关对横琴与境外之间进出的保税货物、与生产有关的免税货物及退税货物实行备案管理,对横琴与境外之间进出的其他货物按照进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 第九条 除下列货物外,海关对从境外进入横琴与生产有关的货物实行保税或者免税管理:(一)生活消费类、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等进口货物;(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明确不予保税或免税的货物;(三)列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一线”不予保税、免税的具体货物清单的货物。第十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从境外进入横琴的实行备案管理的货物,不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从横琴运往境外的货物,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第三章 对横琴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第十一条 横琴内保税、减免税、退税货物销往区外,应当按照进口货物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从区外销往横琴的退税货物,应当按照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上述货物应当经海关指定的申报通道进出横琴;办理相关海关手续后,上述货物可以办理集中申报,但不得跨月、跨年申报。其他货物经由海关指定的无申报通道进出横琴,海关可以实行查验。横琴内未办结海关手续的海关监管货物需要转入区外其他监管场所的,一律按照转关运输的规定办理海关申报手续。第十二条 区外与生产有关的货物销往横琴视同出口,海关按规定实行退税,但下列货物除外:(一)生活消费类、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等采购的区外货物;(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明确不予退税的货物;(三)列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二线”不予退税的具体货物清单的货物。入区退税货物应当存放在经海关认可的地点。第十三条 对设在横琴的企业生产、加工并销往区外的保税货物,海关按照货物实际报验状态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设在横琴的企业生产、加工并销往区外的保税货物,企业可以申请选择按料件或者按实际报验状态缴纳进口关税。企业没有提出选择性征收关税申请的,海关按照货物实际报验状态照章征收进口关税。企业申请按料件缴纳关税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企业应当在手册备案时向海关提出申请;在海关征税前,企业可以变更申请;(二)海关以货物对应的保税料件征收关税;(三)对应料件如涉及优惠贸易原产地管理的,企业应当在该料件备案时主动向海关申明并提交有关单证,否则在内销征税时不得适用相应的优惠税率;对应料件如涉及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救济措施,海关按照有关贸易救济措施执行。 海关可以对所有经“二线”进出横琴的运输工具实施检查。经“二线”进出横琴的运输工具不得运输未办理相关海关手续的海关监管货物。第二十九条 对横琴与境外之间进出的澳门单牌车辆,海关根据国务院授权广东省政府与澳门特区政府签订的相关协定实行监管,车辆经横琴进境后仅限在横琴内行驶。第三十条 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通关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经“一线”从境外进入横琴的货物和从横琴运往境外的货物列入海关统计,经“二线”指定申报通道进入横琴的货物和从横琴运往区外的货物列入海关单项统计。横琴内企业之间转让、转移的货物,以及横琴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往来的货物,不列入海关统计。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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