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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管理机关能否撤销错误的注销抵押登记行为问题的批复2283

属地
未分类 · RAGFlow导入/交通建设与招标采购
效力状态
待核验
版本/修订
RAGFlow:国家法律法规-2
SHA-256
9fc64ebea79a(前 12 位)
参考来源
—
本文来自 LawRefBook 参考法规库(非官方源),仅供检索参考;如需权威文本请对照官方链接。
正文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管理机关能否撤销错误的注销抵押登记行为问题的批复<EM class=e1>来源:&#x6700;&#x9ad8;&#x4eba;&#x6c11;&#x6cd5;&#x9662; </EM>
									<EM class=e2>发布时间:2003-11-01 </EM>(2003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17号公布自2003年11月20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首长机电设备贸易(香港)有限公司不服柳州市房产局注销抵押登记、吊销(1997)柳房他证字第0410号房屋他项权证并要求发还0410号房屋他项权证上诉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房地产管理机关可以撤销错误的注销抵押登记行为。 此复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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