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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法规/部委规章/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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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全文
第十四条 经费来源由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所列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违纪情节,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处理。第十五条 处分的程序和不服处分的申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十六条 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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