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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法规/部委规章/民政部关于修改_伤残抚恤管理办法_的决定555

属地
未分类 · RAGFlow导入/其他法规规章
效力状态
待核验
版本/修订
RAGFlow:国家法律法规-2
SHA-256
8f4d0ef3206f(前 12 位)
参考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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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 LawRefBook 参考法规库(非官方源),仅供检索参考;如需权威文本请对照官方链接。
正文全文
民政部关于修改《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决定<EM class=e1>来源:&#x6c11;&#x653f;&#x90e8; </EM>
									<EM class=e2>发布时间:2013-07-01 </EM>(2013年6月27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2013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0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民政部决定对《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七条第四款、第八条第二款中的“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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