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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538

属地
未分类 · RAGFlow导入/民商事与公司治理
效力状态
待核验
版本/修订
RAGFlow:国家法律法规-2
SHA-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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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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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 LawRefBook 参考法规库(非官方源),仅供检索参考;如需权威文本请对照官方链接。
正文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EM class=e1>来源:&#x6700;&#x9ad8;&#x4eba;&#x6c11;&#x6cd5;&#x9662; </EM>
									<EM class=e2>发布时间:2013-09-01 </EM>(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0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法释〔2013〕23号公布自2013年9月22日起施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如何计算的请示》(川高法〔2012〕43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予以受理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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