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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制度/规定/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_试行_6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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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全文
第十六条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督促检查,了解掌握相关工作情况。对工作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格追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2015年7月19日起施行。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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