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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制度/办法/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6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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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 RAGFlow导入/党内法规与巡视监督
效力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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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GFlow:党内法规制度
SHA-256
28bf24953657(前 12 位)
参考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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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 LawRefBook 参考法规库(非官方源),仅供检索参考;如需权威文本请对照官方链接。
正文全文
( 三 ) 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 四 ) 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 , 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 五 ) 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 六 ) 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 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 追回资金 , 并经报批后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 , 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如行为涉嫌违法的 ,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定点会议场所或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 , 按照财政部定点会议场所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 , 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 , 制定会议费管理具体规定。第三十条 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会议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会议费管理由各部门依据从严从紧原则参照本办法作出具体规定。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 自 201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 2013 〕 286 号)同时废止。[if gte mso 9]><x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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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EM class=e1>来源: </EM>
									<EM class=e2>发布时间:2018-10-15 </EM>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2016 年 6 月 29 日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 , 精简会议 , 改进会风 , 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 , 节约会议经费开支 ,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 , 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 , 是指党中央各部门 ,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 全国政协办公厅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 ( 以下简称各单位 ) 。第三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 , 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 , 规范会议费管理。第四条 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 , 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应当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 , 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当纳入部门预算 , 并单独列示。第二章 会议分类和审批第六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分类如下 :一类会议。是以党中央和国务院名义召开的 , 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中央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二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召开的 , 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 ( 局 ) 或本系统、直属机构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三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 , 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 ( 局 ) 或本系统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四类会议。是指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 , 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第七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一类会议。应当由主办单位报经党中央和国务院批准。会议总务、经费预算及费用结算等工作分别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 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 ) 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 以下简称国管局 ) 负责。二类会议。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应当于每年 12 月底前 , 将下一年度会议计划 ( 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 ) 送财政部审核会签 , 按程序经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审核后报批。各单位召开二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 1 次。
三类会议。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 年度会议计划 ( 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 ) 经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 ( 党委 ) 会审批后执行。四类会议。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后列入单位年度会议计划。年度会议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对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等确需临时增加的会议,按规定程序报批。第八条 一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文件 , 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 ; 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 2 天 ; 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 1 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 , 一、二、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 2 天 , 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 1 天。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 , 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 , 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 300 人 , 其中 , 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 15% 以内 ; 不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出席。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 150 人 , 其中 , 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 10% 以内。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 , 一般不得超过 50 人。第十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的会议分类、审批事项、会期及参会人员等 , 由上述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 , 参照第六条至第九条作出规定 , 并报财政部备案。第十一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 , 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 降低会议成本 , 提高会议效率。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 , 节约费用支出。第十二条 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各单位会议应当到定点会议场所召开 , 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 , 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 , 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无外地代表且会议规模能够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安排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第十三条 参会人员以在京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京外召开。各单位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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