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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 COLLECTION

/党内法规制度/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7079

属地
未分类 · RAGFlow导入/党内法规与巡视监督
效力状态
待核验
版本/修订
RAGFlow:党内法规制度
SHA-256
b27822255a63(前 12 位)
参考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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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 LawRefBook 参考法规库(非官方源),仅供检索参考;如需权威文本请对照官方链接。
正文全文
报备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就有关事项说明理由和依据,同时可以提出处理措施。第五章 处理第十四条 审查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对报备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作出相应处理决定,并督促报备机关及时办理。报备机关应当认真落实审查机关的处理决定。第十五条 对审查中没有发现问题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关应当直接予以备案通过,并及时反馈报备机关。审查机关发现已经备案通过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启动审查程序。第十六条 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没有原则性问题,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审查机关可以予以备案通过,并向报备机关提出建议:(一)有关规定基本合法合规,但需要在执行中把握好尺度的;(二)有关规定实施后上级精神发生变化或者新的改革措施即将出台,需要报备机关了解掌握的;(三)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具有较高参考价值的;(四)其他需要提出建议的情形。第十七条 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没有原则性问题,但存在名称使用、体例格式、文字表述等不规范情形的,审查机关可以予以备案通过,并将相关情况告知报备机关。报备机关多次出现不规范情形的,审查机关可以视情予以通报。第十八条 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没有原则性问题,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审查机关可以予以备案通过,并对报备机关进行书面提醒:(一)有关政治表述不够规范的;(二)有关规定在执行中可能产生偏差或者引起误解的;(三)有关规定不够合理的;(四)制定程序不规范的;(五)不符合精简文件、改进文风要求的;(六)其他需要提醒的情形。报备机关在收到书面提醒后应当主动整改,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知有关方面,防范有关问题产生不利影响。审查机关要求报告处理情况的,报备机关应当在收到书面提醒后30日内报告。第十九条 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审查机关应当不予备案通过,并要求报备机关进行纠正:(一)违背党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二)违反宪法和法律的;(三)同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四)明显不合理的;(五)不符合制定权限的;(六)其他需要纠正的情形。对审查发现的问题,审查机关可以发函要求报备机关纠正,也可以由报备机关主动纠正。纠正可以采用修改原文件、印发补充文件等方式。报备机关应当在收到纠正要求后30日内报告相关处理情况,对复杂敏感、容易产生不利影响的事项,应当及时会同有关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纠正后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符合要求的,审查机关按程序予以备案通过。报备机关未在规定时限内纠正问题或者报告有关纠正措施,且无正当理由的,审查机关可以作出撤销相关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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