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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 COLLECTION

/党内法规制度/规定/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_试行_7094

属地
未分类 · RAGFlow导入/党内法规与巡视监督
效力状态
待核验
版本/修订
RAGFlow:党内法规制度
SHA-256
e35ef49bd3fb(前 12 位)
参考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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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 LawRefBook 参考法规库(非官方源),仅供检索参考;如需权威文本请对照官方链接。
正文全文
(四)面对大是大非问题、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五)工作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职或者疏于管理,出现重大失误错误或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等严重事故、事件的;(六)工作不作为,敷衍塞责、庸懒散拖,长期完不成任务或者严重贻误工作的;(七)背弃党的初心使命,群众意识淡薄,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推诿扯皮,在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问题上办事不公、作风不正,甚至损害、侵占群众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八)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脱离实际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盲目举债,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九)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定,不顾大局闹无原则纠纷、破坏团结,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十)在选人用人工作中跑风漏气、说情干预、任人唯亲、突击提拔、跑官要官、拉票贿选、违规用人、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十一)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破坏所在地方或者单位政治生态的;(十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作出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十三)不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产生不良后果,严重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领导干部出国(境)等管理制度,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商办企业的;(十四)诬告陷害、打击报复他人,制造或者散布谣言,阻挠、压制检举控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十五)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十六)违背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十七)其他应当受到组织处理的情形。第八条 组织处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和党纪政务处分合并使用。第九条 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出现失误,为推动发展出现无意过失,后果影响不是特别严重的,以及已经履职尽责,但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损失的,可以不予或者免予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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