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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制度/解释答复/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_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_若干问题的解释144

属地
未分类 · RAGFlow导入/党内法规与巡视监督
效力状态
待核验
版本/修订
RAGFlow:党内法规制度
SHA-256
9c5d6f857a35(前 12 位)
参考来源
—
官方链接
https://www.12371.cn/special/xxzd/sousuo/index.shtml?keyword=/党内法规制度/解释答复/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_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_
本文来自 LawRefBook 参考法规库(非官方源),仅供检索参考;如需权威文本请对照官方链接。
正文全文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EM class=e1>来源:&#x4e2d;&#x5171;&#x4e2d;&#x592e;&#x7eaa;&#x59d4; </EM>
									<EM class=e2>发布时间:2010-05-07 </EM>(2010年5月7日)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规范工程建设秩序,惩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安全、廉洁、高效运行,现对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一、党和国家机关中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有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的,依照本解释处理。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有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的,适用本解释。二、本解释所称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是指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规定或者议事规则,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部门、单位或者有关人员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提出要求,影响工程建设正常开展或者干扰正常监管、执法活动的行为。三、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谋取私利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处理:(一)要求有关部门允许未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建设的;(二)要求建设单位对未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建设的;(三)要求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违反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市场准入标准以及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四)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违反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规划、设计项目方案的;(五)违反规定以会议或者集体讨论决定方式安排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六)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的。四、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谋取私利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处理:(一)要求有关部门对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或者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邀请招标的;(二)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假借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的名义规避招标的;
(四)在对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对有关行政监管部门或者中介机构施加影响,导致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者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五)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行为的。九、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下列情形之一,谋取私利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处理:(一)要求有关部门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二)对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进行的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施加影响,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三)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行为的。十、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谋取私利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处理:(一)要求有关部门降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级、拆分审批、超越审批权限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二)对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进行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活动施加影响,导致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或者防治生态破坏的设施不能与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工作行为的。十一、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谋取私利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处理:(一)要求有关部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物资采购的;(二)要求有关部门对不符合预算要求、工程进度需要的工程建设项目支付资金,或者对符合预算要求、工程进度需要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及时支付资金的;(三)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行为的。十二、党员领导干部有本解释第三条至第十一条行为之一,本人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变相收受他人财物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党员领导干部有本解释第三条至第十一条行为之一,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追究该党员领导干部的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十三、党员领导干部有本解释第三条至第十一条行为之一,未谋取私利,但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党员领导干部有本解释第三条至第十一条行为之一,未谋取私利,也未造成较大损失,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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