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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部分法律性问题的决定和地方性法规解释宣告失效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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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全文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六届〕第八十四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部分法律性问题的决定和地方性法规解释宣告失效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6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3月31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部分法律性问题的决定和地方性法规解释宣告失效的决定 (2026年3月31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下列7件法律性问题的决定和地方性法规解释宣告失效: 一、已经被新法替代、覆盖或者吸收,不再适用的4件 1.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行使《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赋予消费者协会职能的解释 2.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本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若干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两件地方性法规中涉及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的决定 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决定 二、实施期限届满或者执行完毕,事实上已经失效的3件 1.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本市促进和保障世博会筹备和举办工作的决定 2.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在浦东新区暂时调整实施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 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在上述宣告失效的法律性问题的决定和地方性法规解释有效期限内,根据该法律性问题的决定、地方性法规解释作出的有关决定继续有效。 本决定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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