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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保护区 管理条例》等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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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保护区 管理条例》等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6年7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97年1月2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9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7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2023年3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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