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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昌吉回族自治州禁燃区管理办法的决定

编号
—
属地
新疆 · 州(市)政府规章
发布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库(自治区人大/政府)
发布日期
2026-08-15
效力状态
待核验
SHA-256
83451255b966(前 12 位)
来源官网
http://220.171.42.55:4965/document-detail?id=0cf75e4c55af787251e1000c2e3a4637&businessType=localGovernmentRegulations
效力状态默认「待核验」,表示已采集、尚未完成逐条核验,请以原文为准。
正文全文
第4 号
《关于废止的决定》已经
2026 年8 月7 日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66 次常务会议研究
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州州长
2026 年8 月15 日
关于废止《昌吉回族自治州禁燃区管理
办法》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精神,维护国
家法制统一,保障政令畅通,根据工作实际,自治州人民政府决定:
废止《昌吉回族自治州禁燃区管理办法》(昌吉回族自治州
人民政府令第1 号自2018 年4 月5 日起施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分送:州党委常委。
自治州州长、副州长,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
各县市人民政府,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自治州
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州直事业单位,昌吉军分区,解
放军(武警)驻昌部队,中央、自治区部门驻昌单位。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人民政府,州党委、人大常委会、
政协,州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 年8 月17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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