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FICIAL SOURCE
关于废止昌吉回族自治州禁燃区管理办法的决定
效力状态默认「待核验」,表示已采集、尚未完成逐条核验,请以原文为准。
正文全文
第4 号 《关于废止的决定》已经 2026 年8 月7 日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66 次常务会议研究 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州州长 2026 年8 月15 日 关于废止《昌吉回族自治州禁燃区管理 办法》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精神,维护国 家法制统一,保障政令畅通,根据工作实际,自治州人民政府决定: 废止《昌吉回族自治州禁燃区管理办法》(昌吉回族自治州 人民政府令第1 号自2018 年4 月5 日起施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分送:州党委常委。 自治州州长、副州长,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 各县市人民政府,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自治州 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州直事业单位,昌吉军分区,解 放军(武警)驻昌部队,中央、自治区部门驻昌单位。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人民政府,州党委、人大常委会、 政协,州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 年8 月17 日印发
讨论 ·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