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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乡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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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乡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2001年2月25日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1年7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道的建设和管理,促进乡道发展, 适应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乡道是指自治县辖区内省道、县道 以外的地方公路。 乡道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必须遵循“民需民建,建养 并重;民建公助,多方筹资;民建民养,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县鼓励单位、组织和个人捐赠款物或者以 其他形式支持乡道的建设和养护。 第五条 乡道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侵占或者破坏。 第六条 本条例由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和监督检查。 1 国土、建设、水利、供电、通讯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 配合做好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 作。 乡道建设和养护所需资金,采取以镇人民政府、村民委 员会和自然村自筹为主,上级补助为辅的办法解决。 乡道建设应当纳入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政府投 入的建设和养护资金列入镇财政预算。 第八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 况,遵循保护耕地、节约用地、保护环境的原则编制乡道建 设规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且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 门备案。 第九条 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建、改(扩) 建乡道的勘测、设计和施工技术指导,并且组织验收。 第十条 新建和改(扩)建的乡道应当符合乡道工程技 术等级的要求;对原有的不符合技术等级要求的乡道,应当 按照技术等级要求逐步进行改造。 第十一条 乡道建设的征地、拆迁由镇人民政府按照有 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乡道的养护应当符合乡道工程的技术等级 2 要求和质量标准。 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与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与 村民委员会应当签订乡道养护合同,采取个人承包或者其他 形式,实行专人专段养护,保持乡道完好和畅通。 第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乡道的实际情况,组建 乡道养护专业队伍,逐步实行专职养护。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村乡道建设和养护 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村民和运输机动车辆参加 义务献勤。 第十五条 未经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在乡道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 起五米以内的建筑控制区架(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第十六条 为企业和单位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的公路的 建设和养护,由相关企业和单位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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