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FICIAL SOURCE
中山市慈善事业促进办法
效力状态默认「待核验」,表示已采集、尚未完成逐条核验,请以原文为准。
正文全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11 号 《中山市慈善事业促进办法》已经十五届54 次市政府常务 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 年4 月7 日起施行。 市 长 2019 年3 月7 日 - 1 - 中山市慈善事业促进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培养社会慈善意识,弘扬 慈善文化,建设慈善中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志 愿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有关的活动适 用本办法。 第三条 慈善事业促进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民间运作、 全民参与、行业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将发展慈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 施,指导、推动慈善事业发展,建立健全由有关行政机关、社会 组织和行业协会参与的慈善工作协调机制,定期举行联席会议, 就有关慈善事业工作进行交流、沟通和协调。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慈善事业工作的组织、 协调。 第五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慈善事业的推动协调、指导服 务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市慈善联席会议机制,建立健全并 落实日常监督检查、重大慈善项目专项检查制度,组织实施本办 法。 市财政、税务、文化广电旅游、民族宗教、公安、市场监管、 - 2 - 教体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慈善事业相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市总工会、共青团、妇联、侨联、残联、工商 联及红十字会等各类群团组织充分发挥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动 员社会公众为慈善事业捐赠资金、物资和提供支援服务。 鼓励宗教界团体依法依规开展慈善活动,鼓励和引导港澳台 同胞、华人华侨参与慈善事业。 第七条 市民政部门加强培育发展区域性慈善联合组织以 及支持类、咨询类、评估类等慈善行业组织。 慈善行业组织依法开展下列慈善事业促进活动: (一)参与相关政策、规划制订,反映行业诉求,维护行业 权益; (二)推动慈善组织在资金募集、志愿者动员、慈善项目实 施等方面的行业交流与合作; (三)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 (四)加强慈善组织和慈善项目的品牌建设; (五)开展行业监督和评估。 第八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慈善活动, 向孤寡老人、孤儿、残疾人、重病患者、受灾人等特殊人员提供 精神安慰、劳务帮扶等慈善活动。 倡导在单位内部、社区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引导捐赠 闲置物品,充分发挥家庭、个人在慈善活动中的积极作用。 第九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开展慈善活动提供 - 3 - 必要的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鼓励会展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车站、码头、公园、商 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为慈善活动提供便利,减免相关费 用。 鼓励法律服务、会计、审计、公证等机构在为慈善活动提供 服务时实行费用优惠。 第十条 市民政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资金扶 持、提供初创服务等措施,重点培育提供公共服务和具有扶贫济 困功能的慈善组织,鼓励支持慈善组织兴办公益性医疗、教育、 养老、残障康复、文体、生态环境、应急救助等社会服务机构和 设施,提供社会救助服务。 鼓励发展资助型慈善基金会,引导成立企业基金会、家族基 金会、社区基金会等各类慈善基金会。 第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慈善 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护和职业教育培训,鼓励慈善组织从业人员 积极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建立健全慈善组织从业人员 信用记录、社会保险等为主要内容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 第十二条 市民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鼓励捐赠股权、知识产 权收益、技术、有价证券等新型捐赠标的的工作,支持慈善组织 依法运用互联网和新媒体技术创新慈善活动,鼓励具有公募资格 的慈善组织依法开展网络募捐。 第十三条 市民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引导、鼓励和推动机 - 4 - 关、企事业单位和镇区、社区(村)建立社会捐助接收站。 市民政部门应当建立以市捐助接收站为中心,以机关和镇区 捐助接收站、慈善超市、社工机构为网点的社会捐助网络,建设 困难群体物资需求和物资配送管理系统,为慈善捐赠接收、开展 经常性扶贫济困等慈善活动提供服务平台。 第十四条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与慈善组织合作,根据社会需 要定期开展慈善活动。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 位开展慈善救助活动时,可以邀请志愿者参与救助对象核查、救 助项目实施等工作。 第十五条 市民政部门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推广使用全国 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推动中山已有志愿服务信息平台与全国志愿 服务信息系统对接,实现本行政区域的志愿服务记录标准统一, 开展志愿服务数据采集和整理,实现志愿服务数据共通、共享和 公开,引导志愿服务组织使用民政部指定的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 统建立志愿服务信息记录。 市民政部门依据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将使用全国志愿服 务信息系统的情况纳入社会组织年报内容予以公布;将志愿服务 组织使用系统情况作为政府购买志愿服务运营管理的参考因素; 以系统数据为依据建立完善志愿者评价和激励回馈制度等方式, 激发社会各方使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开展志愿服务工作的 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十六条 市民政部门建立健全全市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 - 5 - 制度,在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并免 费提供慈善信息发布服务,以及提供捐赠者跟踪、慈善普及和流 程化、持续性等服务。 市民政部门还可以同时在本部门网站、官方微博和微信公众 号、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慈善信息。 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在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 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市慈善总会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市红十字会应 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在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发布公开募捐及 其使用情况,每年向市民政部门报送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并及 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市民政部门应当通过中山市政务数据交换中心 等电子政务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与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 和体育、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审计、文明办、团市委、总 工会、残联、妇联、红十字会等部门的慈善信息共享交换机制, 实现慈善信息共享。 市民政、公安等部门应当及时将掌握的社会救助信息通过中 山市政府数据开放平台向社会开放,便于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 构获取慈善需求信息,实现社会救助信息和慈善资源、社会服务 信息的对接、共享和匹配。 经征得救助对象同意,救助职能部门应当将经过救助后仍需 要帮助的救助对象,向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转介。 - 6 - 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慈善捐赠以及慈 善组织依法开展慈善活动,依据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税务部门应当及时公开税收优惠项目、优惠资格条件和办事 流程,及时办理税收减免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在每年农历正月十五日对为中山市 慈善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颁发“慈 善纪念章”,并发布年度慈善榜。 “慈善纪念章”颁发和慈善榜发布工作,由市民政部门负责 组织并实施。 第二十条 市民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党 中央、国务院、中央国家机关和省级机关的要求,积极组织本行 政区域内登记、认定或者开展慈善活动的组织、个人,申报省和 国家有关慈善的表彰奖励。 慈善行业组织、慈善组织、媒体等社会各界,可以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运用各种方式,对为本市慈善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社会影响较大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鼓励企业、个人在公募慈善组织内设立慈善冠 名基金、冠名慈善项目,鼓励、支持慈善行业组织、慈善组织、 媒体与企业合作,采取冠名等合作方式,开展慈善论坛、研讨会 等慈善活动。 推广慈善组织对捐赠人及时回赠捐赠证书、荣誉徽标等做 法。 - 7 - 第二十二条 曾对慈善事业作出较大贡献的个人及其家庭 遭遇困难需要救助,向政府救助职能部门提出救助申请的,政府 救助职能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给予相应救助。 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可以结合自身章程等有关规定,在 曾为慈善事业作出较大贡献的个人自身及其家庭遭遇困难需要 救助时,根据申请及时给予相应救助。 第二十三条 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 有良好慈善记录的人员。 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和学校招生,可以将参与慈善活 动的情况纳入考察内容。 第二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慈善组织、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 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积极参加“中华慈善日”“广东扶贫济困 日”等国家和省慈善活动日的宣传、交流活动,并在每年农历正 月十五日积极开展“中山慈善万人行”等慈善募捐和慈善宣传活 动,激发社会慈善热情,弘扬慈善文化。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慈善公益宣 传活动,普及慈善知识,传播慈善文化。鼓励主要新闻媒体设立 慈善专栏专刊,发布慈善活动信息、刊播慈善广告、宣传慈善人 物的先进事迹。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引导、支持学校等教育机构将慈善文化纳 入教育教学内容,教育青少年树立现代慈善理念。 第二十五条 慈善组织应当在每年度结束后6 个月内,向市 - 8 - 民政部门提供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市民政部门应当对慈善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进行审查。 第二十六条 市民政部门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 录制度,有关部门依法对慈善组织开展监督管理的,应当将监督 管理信息在中山市政务数据交换中心与其他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交换。 市民政部门应当对慈善组织管理信息进行归集和分类,录入 慈善组织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依法公开、动态更新,方便社会 公众查询。 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慈善组织信用信息联动 采用机制,依法将慈善组织的信用状况作为政策扶持、资金资助、 承接政府授权和委托事项、政府购买服务、评比表彰的参考。 第二十七条 市民政部门建立慈善组织评估制度,按照规定 的评估规程和评估指标,每年度定期对登记和认定的慈善组织的 基础条件、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工作绩效和诚信建设等方面开 展评估,评估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慈善组织的评估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 和评比表彰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 动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民政部门、其他有 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投诉、举报。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 - 9 - 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鼓励公众、媒体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假借慈 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曝光。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 年4 月7 日起施行。 分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司法厅。 市委常委,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政协主席,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 副秘书长。 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监委, 中山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政府 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 年3 月7 日印发 - 10 -
讨论 ·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