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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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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六届〕第三十七号 《福州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办法》已由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6年4月20日通过,由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 2026 年5 月 26 日批准,现予公布。本办法自2026 年9 月 1 日起施行。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 年 5 月 29 日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福州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办法》的决定 (2026 年5 月26 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福州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办法》进行了审查,认为其与上位法没有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施行。 # 福州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办法 (2026 年4 月20 日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6年 5 月 26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管理,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福建省气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确定、气象灾害防御责任和监督检查等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是指受气象灾害影响易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单位。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纳入应急管理体系,加强对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重点单位工作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做好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预警以及气象灾害防御指导工作。 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做好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海洋与渔业、文物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将下列单位中气象灾害风险等级高的列为本行政区域重点单位建议名单: (一)学校、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客运车站、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 (二)劳动密集型企业; (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或者销售单位; (四)通信、供电、供气、供水等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公共设施的管理单位; (五)福马客运船舶、港口码头、海上养殖平台、海上风电场等的管理单位; (六)省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七)其他受气象灾害影响易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单位。 第六条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应急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重点单位建议名单进行评审。 评审应当依据相关国家标准,对下列内容开展核查: (一)单位所处区域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风险等级; (二)单位所处区域的地形、地质、地貌等条件; (三)单位的性质、规模、生产特性; (四)遭受气象灾害时可能造成的损失程度。 经评审形成的重点单位名录,由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重点单位名录实行动态管理,每年三月底更新一次。 第八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重点单位智慧管理平台。 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将重点单位信息汇聚平台并实时更新,联通共享重点单位基础信息和预警信息。 第九条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重点单位气象探测设施建设纳入气象发展规划,并指导重点单位建设气象探测设施。 第十条 重点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气象灾害防御责任: (一)指定专人实时接收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及时处置; (二)安装、使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设备,并维持其正常运行; (三)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单位概况、响应程序、后期处置、预案演练等内容; (四)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气象灾害应急演练; (五)定期开展气象灾害隐患巡查,整改巡查发现的问题; (六)设计避灾路线图,建设避灾场所,并在显著位置设置相关指示标识; (七)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档案;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气象灾害防御责任。 第十一条 易受台风、暴雨影响的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责任之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气象灾害防御责任: (一)定期查验高空悬挂物、临时搭建物等设施的牢固情况,及时加固或者拆除; (二)定期核实港口码头设施、船舶锚泊、甲板设备固定以及人员撤离通道的畅通情况; (三)定期检查排水管道、低洼地带、地下空间等易涝区域,保持排水畅通; (四)配备应急排水、供电、通信设备,并维持其正常运行;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台风、暴雨灾害防御责任。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通过重点单位智慧管理平台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确保预警信息及时、准确、有效。 第十三条 重点单位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按照气象灾害类别采取相应的防御措施。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应急管理部门监督检查重点单位履行气象灾害防御责任情况。 第十五条 鼓励行业协会和科研机构开展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能力研究,为重点单位提供气象服务。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重点单位未履行气象灾害防御责任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 年 9 月1 日起施行。 # 关于《福州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办法》的说明 2026 年 5 月25 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 雷成财 ##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委托,现就《福州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说明。 ## 一、制定法规的必要性 福州地处东南沿海,容易受台风、暴雨等气象灾害的影响。近年来,我市持续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监督管理,重点单位是气象灾害防御的关键载体,但在管理中还存在着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监管缺位等问题。为全面落实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保障能力,健全灾害风险防范化解机制”的部署要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必要通过制定《办法》,总结提炼气象灾害防御的经验做法,提高防范应对自然灾害能力,筑牢城市安全运行防线。 ## 二、法规的主要内容 《办法》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聚焦提升我市承灾防灾减灾能力,着力构建“重点带一般”的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压实防御责任,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确定及其灾害防御责任等作出规定。《办法》共十九条,主要内容包括: ## (一)关于重点单位的管理体制 为进一步明确政府及各部门在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办法》明确了市、县两级政府负责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乡镇(街道)做好属地管理;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重点单位工作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的综合监管,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第四条) ## (二)关于重点单位的名录管理 《办法》建立了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制度,对重点单位的范围、认定程序和名录更新作了具体规定。一是将人员密集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单位、对台船舶港口、省级以上重点文保单位等气象风险等级高的单位列为重点单位的范围;二是实行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名单,气象主管机构组织专家评审,政府确定公布名录的重点单位认定程序;三是明确每年三月底在我市汛期来临之前对名录进行更新,确保对重点单位的精准管理。(第 五条至第七条) ## (三)关于重点单位的智慧化管理 为强化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的信息化支撑,提升预警信息传递效率,《办法》建立了重点单位智慧化管理机制,由市气象主管机构建立重点单位智慧管理平台,各相关主管部门将重点单位信息汇聚平台、联通共享并及时更新,气象主管机构通过平台直接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至重点单位,实现预警信息精准推送、高速传递、权威有效,保障重点单位及时获取预警信息,提升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第八条、第十二条) ## (四)关于重点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责任 为更好地落实重点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责任,《办法》聚焦重点单位的日常安全管理,细化专人接收预警信息、制定应急预案、排查整改隐患问题等责任,将气象灾害防御责任融入日常。同时,针对我市较为常见的台风、暴雨气象灾害,对易受台风、暴雨影响的重点单位履行定期查验高空悬挂物、临时搭建物,清理排水管道,配备相应应急设备等日常管理责任作出具体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 三、法规的合法性 《办法》按照立法法、省立法条例和我市立法条例规定的立法程序制定,符合设区的市立法权限。我们认为,《办法》经过多次论证,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 害防御条例》《福建省气象条例》等上位法的立法原则和精神,与上位法不存在冲突、抵触。 《办法》及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 关于《福州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办法》等三部法规审查的报告 —2026 年5 月 25 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福建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 吴黎静 ##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福州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办法》于 2026 年4 月20 日经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泉州市传承弘扬创新发展“晋江经验”条例》于 2026 年 4 月29 日经泉州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南平市廊桥保护管理办法》于 2026 年 3 月31 日经南平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法规通过前,福州、泉州、南平等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委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论证会,征求部分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委员和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对法规进行修改完善。法规报批后,法工委再次组织召开有省直有关部门参加的论证会,对法规的合法性进行论证。4 月 29 日,省十四届人大法制委第四十一次会议进行了统一审议,认为上述三部法规与上位法没有抵触,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审查批准。 以上报告,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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