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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ICIAL SOURCE

南平市廊桥保护管理办法

编号
—
属地
福建 · 地方性法规
发布机构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法规栏目)
发布日期
2026-06-22
效力状态
待核验
SHA-256
a22c56baf1b3(前 12 位)
来源官网
http://szrd.fjrd.gov.cn/zyfb/fg/202606/P020260622617987325171.pdf
效力状态默认「待核验」,表示已采集、尚未完成逐条核验,请以原文为准。
正文全文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六届〕第二十一号

《南平市廊桥保护管理办法》已于 2026 年 3 月 31 日由南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于2026年5月26日经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 年 10 月1 日起施行。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 年 5 月 27 日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南平市廊桥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

(2026 年5 月26 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南平市廊桥保护管理办法》进行了审查,认为其与上位法没有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施行。

# 南平市廊桥保护管理办法

(2026 年 3 月 31 日南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6 年5 月 26 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廊桥的保护与管理,促进廊桥传统营造技艺的传承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福建省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廊桥的认定、保护、管理和利用,以及廊桥传统营造技艺的保护、传承和发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廊桥,是指采用传统营造技艺建造,设有廊屋并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桥梁。包括依法被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廊桥,以及其他1949 年以前采用传统营造技艺建造、整体保存的廊桥,1949 年以后采用传统营造技艺建造的木拱廊桥。

本办法所称传统营造技艺,是指列入国家级或者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廊桥传统营造技艺。

第四条 廊桥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面保护、有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廊桥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廊桥保护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不可移动文物空间利用专项规划,统筹协调廊桥保护和传统营造技艺传承发展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原则做好辖区廊桥的防洪、防火、防虫、防盗等保护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等使用单位承担廊桥日常保养、维护等具体工作。鼓励将廊桥保护管理工作要求纳入村规民约。

第六条 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廊桥的保护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民族宗教、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林业、城市管理、气象、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廊桥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类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廊桥保护工作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廊桥的义务,有权劝阻、举报破坏廊桥的行为。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出资认修、认护或者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廊桥保护工作。

第八条 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水利等有关部门开展廊桥专项调查,建立廊桥及其附属物保护档案和数据库。

前款所称附属物是指与廊桥直接相关的桥亭、桥庙、桥屋、古道、纪念性建筑、民居、碑刻、摩崖、码头、水利设施、古树名木等历史环境要素。

第九条 廊桥保护实施名录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向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申报廊桥保护名单。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保护名录应当明确廊桥名称、地理位置、保护级别、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环境协调区、附属物、管理人等事项。

廊桥附属物应当列入保护名录一并保护。附属物属于集体所有或者私人所有的,列入保护名录时,应当征求所有权人的意见。

纳入保护名录的廊桥或者附属物失去保护价值,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程序退出保护名录。

第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保护名录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对纳入保护名录的廊桥及其附属物设置保护标志。

保护标志制作标准由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十一条 廊桥及与其相互依存的文化空间、自然景观和环境应当进行整体保护。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水利等有关部门,对纳入保护名录的廊桥划定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环境协调区,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廊桥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除廊桥保护工程外的其他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廊桥保护范围内进行前款规定的工程建设或者作业的,不得破坏廊桥安全。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廊桥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活动。禁止在廊桥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码头以及其他对环境有污染的设施。

禁止在廊桥建设控制地带内实施开山、开矿、采石、采砂等破坏性行为。

第十四条 廊桥环境协调区内建设工程的选址、布局,建(构)筑物的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廊桥相协调,注重保护其周边古道以及所依托的山水、地貌、林木等自然景观,其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对危害廊桥安全、污染廊桥及其周边环境的已建设施、建(构)筑物,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治理。

第十五条 列入保护名录的廊桥,应当根据防火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消防车通道,并配置必要的消防给水系统、消防设施设备,确定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防火间距。廊桥的消防设施设备的配置和管理,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

实施廊桥火源管控,民间信俗活动应当采用电香炉、电香烛等非明火替代措施;确需使用明火的,应当在廊桥桥体外的安全区域设置专属的用火设施并指定专人看管。

廊桥内配电设备、电气线路、电器选型、安装等应当符合相关规范和防火要求,并配备适用的电器火灾防控装置。

第十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廊桥防灾减灾、安全管理和应急保障机制,制定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提升应急保障能力。

列入保护名录的廊桥应当建立智能化监测体系,配备视频监控、火灾报警、安全预警等设施。

第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专业技术团队和工匠队伍,对廊桥桥基桥墩掏蚀、拱架结构安全和垃圾隐匿、病虫害、桥梁使用情况、消防和安防情况、周边环境变化等事项开展常态化巡查检修,并定期开展结构稳定性专项技术监测。

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因素致使廊桥有损毁危险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实施可逆性的除险加固工程,并报告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以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廊桥的维护、修缮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省技术规范要求。

廊桥修缮、迁移和重建,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迁移、拆除廊桥及其附属物;

(二)以刻划、涂污等方式故意损坏廊桥及其附属物;

(三)在廊桥上安装、铺设与保护无关的设备、管线等;

(四)在廊桥上焚烧祭祀品、燃放烟花爆竹等使用明火的行为;

(五)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涂改、拆除廊桥保护标志、界桩界标;

(六)其他危害廊桥及其附属物的行为。

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在尊重廊桥本体及其附属建筑的原有交通、集会、展陈、祭祀等功能的基础上,对廊桥进行合理利用:

(一)发挥廊桥本体的使用功能,将廊桥及其周边建筑物作为乡村公共活动场所、文化中心和基层治理阵地等加以利用;

(二)延续和拓展廊桥使用功能,开设博物馆、展示馆、传承研学基地等,利用廊桥进行文化遗产展示;

(三)围绕廊桥所承载的传统习俗、民间信俗和情感传承,

发展具有廊桥文化元素的文创产业;

(四)发展以廊桥为载体的体验式旅游、研学旅行、休闲旅游等,推动文化传承与旅游产业融合发展。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廊桥文化传播和传统营造技艺传承:

(一)鼓励以多种形式做好廊桥文化遗产的挖掘、整理、阐释和传播,鼓励开展廊桥文化对外交流,支持与周边地区联合申报世界文化遗产;

(二)支持与廊桥保护相关的传统工匠的培养、传统工艺的传承、传统材料的生产,加强传统工匠专业培训和职业技能认定;

(三)鼓励和支持廊桥传统营造技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徒、授艺,加强廊桥传统营造技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培养;

(四)鼓励廊桥传统营造技艺与现代建筑技术的融合,推进廊桥传统营造技艺创新性发展。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迁移、拆除廊桥及其附属物,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以刻划、涂污等方式故意损坏廊桥及其附属物,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在廊桥上安装、铺设与保护无关的设备、管线等,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廊桥上燃放烟花爆竹,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廊桥上焚烧祭祀品等其他使用明火行为,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涂改、拆除廊桥保护标志、界桩界标,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给予警告;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 年 10 月1 日起施行。

# 关于《南平市廊桥保护管理办法》的说明

2026 年 5 月25 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 陈中民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南平市人大常委会委托,现就《南平市廊桥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说明:

## 一、立法的必要性

廊桥一般是指桥面上设有廊屋、亭阁等建筑的特殊桥梁,广泛分布于闽北、浙南、黔东南等地。南平市是中国现存廊桥较为集中的地区,境内现有廊桥277 座,其中国保 2 处、省保 9处、县保 40 处,文物点 115 处,历史建筑 8 处;建瓯市值庆桥是我国现存的有明确纪年、年代最早的木结构桥梁之一,武夷山馀庆桥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闽北廊桥造桥工艺精湛,是古典建筑的奇迹,除了承担日常交通功能外,还与当地民俗祭祀、生态环境等紧密相关,凝聚着丰富的廊桥文化,具有极高的科学、历史、艺术价值。

近年来我市在廊桥保护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廊桥保护仍面临着保护资金短缺、保护技术落后和人为破坏等多重难题。特别是廊桥特殊的材质结构,长久以来面临自然侵蚀、洪水掏蚀等诸多问题,并极易引发火灾,给廊桥保护带来巨大隐患。

廊桥是传承历史文脉的实物载体,是建设和美乡村的重要支点。开展廊桥保护立法,建立科学有效的保护体系,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来南平考察时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保护乡土文化遗产、传承历史文脉的重大举措;是细化、补充和完善上位法规定,统筹历史文化保护与城乡建设发展,解决廊桥保护工作中存在的责任不清晰、制度不完善、措施落实不力等诸多问题的迫切需要;也是健全廊桥传承利用机制,实现廊桥保护与利用良性循环,助力乡村振兴的必要措施。

## 二、立法遵循的基本思路

在制定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文化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通过立法加强廊桥的保护、研究、管理和展示利用:一是坚持全面保护的原则。统筹做好抢救性保护和预防性保护、本体保护和周边保护、单点保护和集群保护,维护廊桥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文化延续性。二是坚持价值研究的原则。深化廊桥信息留存和研究,围绕廊桥本体、周边历史环境要素、廊桥传统营造技艺、相关历史文脉的价值研究,深入挖掘廊桥的历史价值、文化价值、审美价值、科技价值和时代价值。三是坚持有效利用的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正确处理廊桥保护利用与城乡建设、生态保护、文旅融合的关系,立足廊桥的社会公共性、开放共享性、精神情感性,持续发挥廊桥在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满足人民精神文化生活需求、涵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的作用。

##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不设章节,共 24 条。其中第一条至第七条是总则部分,第八条至第十条规定保护名录,第十一条至第十九条规定保护措施,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传承利用,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规定生效日期。

(一)关于保护对象。明确本办法所称廊桥,是指采用传统营造技艺建造,设有廊屋并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桥梁。规定法规的保护对象包括依法被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廊桥,以及其他 1949 年以前采用传统营造技艺建造、整体保存的廊桥,1949 年以后采用传统营造技艺建造的木拱廊桥。

(二)关于保护体系。确立廊桥保护管理工作基本原则和工作机制,按照市、县(市、区)政府承担领导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属地责任、村(居)民委员会承担直接责任三个层面,明确政府层级和村(居)民委员会的职责,并规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是廊桥保护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三)关于名录制度。建立调查建档制度,要求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廊桥及其附属物保护档案和数据库。规定廊桥保护实施名录制,明确保护名录的内容,强调将廊桥附属物列入保护名录一并保护,完善保护名录的建立和退出程序,提出保护标志的制作标准。

(四)关于保护措施。统筹考虑廊桥周边城乡环境和山水格局的保护,对廊桥和廊桥附属物以及与其相互依存的文化空间、自然景观和环境实施整体保护。实行分级管理,规定纳入保护名录的廊桥应当划定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环境协调区,明确廊桥保护范围、控制地带、环境协调区的具体管控措施。坚持问题导向,建立廊桥保护消防制度,实施廊桥火源管控,明确廊桥用电要求,从制度源头预防火灾隐患。完善廊桥保护预防预警制度,强调健全预防预警机制,建立智能化监测体系,完善配套保护设施。建立廊桥巡查体检制度,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常态化巡查检修和定期结构稳定性专项技术监测,消除廊桥桥基桥墩掏蚀、拱架结构安全和垃圾隐匿、病虫害等隐患。明确廊桥的维护、修缮和使用要求,对廊桥修缮、迁移和重建的报批工作和资质提出具体要求。对破坏损毁廊桥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

(五)关于传承利用。按照本体利用和技艺传承的逻辑,对廊桥的传承利用作出规定。鼓励和支持在尊重廊桥本体及其附属建筑的原有使用功能的基础上,对廊桥进行合理利用。要求政府采取措施,推动廊桥文化传播和传统营造技艺传承。

(六)关于法律责任。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擅自迁移、拆除廊桥及其附属物,以及在廊桥上安装、铺设与保护无关的设备、管线和使用明火等破坏损毁廊桥的行为,依法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办法》及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 关于《福州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办法》等三部法规审查的报告

—2026 年5 月 25 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福建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 吴黎静

##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福州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办法》于 2026 年4 月20 日经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泉州市传承弘扬创新发展“晋江经验”条例》于 2026 年 4 月29 日经泉州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南平市廊桥保护管理办法》于 2026 年 3 月31 日经南平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法规通过前,福州、泉州、南平等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委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论证会,征求部分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委员和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对法规进行修改完善。法规报批后,法工委再次组织召开有省直有关部门参加的论证会,对法规的合法性进行论证。4 月 29 日,省十四届人大法制委第四十一次会议进行了统一审议,认为上述三部法规与上位法没有抵触,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审查批准。

以上报告,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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