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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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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二十四号 《三明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于 2025 年12 月 31 日由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于 2026 年 3 月 27 日经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 2026 年7 月 1 日起施行。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 年 4 月 2 日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三明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 (2026 年3 月27 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三明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进行了审查,认为其与上位法没有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施行。 # 三明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25 年12 月 31 日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6 年 3 月 27 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农村消防工作,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对农村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农村消防工作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群防群治的原则,推行网格化管理。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农村消防工作职责,做好农村消防工作。 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履行农村消防安全综合监管和其他法定职责,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县级基层消防治理中心协助消防救援机构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消防所开展 农村消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农村消防工作职责,具体工作由消防所实施。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法律法规以及消防安全知识、逃生自救技能等的宣传教育,并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面向农村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制定防火安全公约。防火安全公约包括下列内容: (一)日常用火,燃香、燃烛、焚纸等祭扫用火,焚烧秸秆、杂草、垃圾等野外用火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消防安全要求; (二)使用电器设备、电动车辆充电等日常用电的消防安全要求; (三)保障消防车道畅通以及消防水池、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的要求; (四)其他由村民约定的防火事项。 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村(居)民委员会单独建立微型消防站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就近原则联合组建微型消防站。 微型消防站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配置灭火、破拆、疏散等必要的消防器材并指定专人维护保养,负责本区域内初起火灾扑救,协助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安全宣传,定期对公共消防设施开展检查、维护等工作,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第八条 农村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农村道路、水利、通信、电力等其他公共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建设。 农村供水、供电、乡村道路和房屋改造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农村新建、改建供水管网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消火栓。已有供水管网但未设置消火栓的,应当补设;无供水管网的区域,应当利用河流、池塘等天然水源设置消防水源,并建设便于消防车和水泵取水的必要设施;缺乏天然水源的,应当设置水池等储水设施。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引导农村居民及时更换户内老化电气线路,安装电器保护装置,科学使用电器。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农村供电设施、供电线路开展巡视、维护、检修,及时改造、更换老化供电设施和供电线路,监测农村居民超负荷用电情况,引导农村居民规范用电。 第十条 利用自建住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完善消防设施,配置消防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二)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规范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和仓储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 (三)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生产经营区域与居住区域实施防火分隔; (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一条 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者是消防安全责任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完善消防设施,配置消防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二)规范燃香、燃烛、焚纸和燃放烟花爆竹等火源管理,划定专门的燃放、焚烧区域; (三)实行登记编号管理的,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四)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二条 农村灯会、庙会、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或者组织者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农村集市的管理者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和消防通道畅通,定期对集市内的公共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持完好有效。 前款规定的群众性活动达到大型群众性活动标准的,应当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农村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幼儿园、托儿所、网吧、小旅馆、群租房等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针对农村独居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消防安全巡护。 第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灭火救援联勤联动机制,将消防所、微型消防站纳入联勤联动范围。 在发生火灾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组织开展人员疏散和初起火灾扑救等灭火救援工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组织消防队伍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十五条 禁止下列危害农村消防安全的行为: (一)乱拉乱接电气线路; (二)将电气线路敷设在潮湿区域或者炉灶、烟囱等高温区域,或者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 (三)在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场所或者柴草、饲料等可燃物堆放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农村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 2026 年 7 月1 日起施行。 # 关于《三明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说明 2026 年 3 月26 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 廖丽青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三明市人大常委会委托,现就《三明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如下说明: ## 一、制定《规定》的必要性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要求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快完善公共安全体系;2025 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健全农村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强化农村道路交通、燃气、消防、自建房等领域安全风险源头管控和排查整治。 三明是农业大市,农村地区面积广、人口多而散,近十年农村火灾占全市火灾比例达30%以上,农村消防安全工作是全市公共安全防范中的重点和难点。近年来,三明市积极推进农村消防工作,消防安全形势持续改善,但农村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滞后、部分领域消防安全管理粗放、家庭电气线路老化以及用电用火不规范等问题依然突出。虽然上位法对农村消防工作作了规定,但在具体适用时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仍显不足。因此,从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小切口”入手,在上位法框架下,制定一部更符合三明实际、更具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对于提升农村消防法治化水平、健全农村消防治理体系、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立法十分必要。 ##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十九条,第一条至第四条主要规定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管理要求和职责等内容,第五条至第六条对农村消防宣传、防火安全公约等作了规定,第七条至第八条明确微型消防站、消火栓、消防水源等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求,第九条至第十三条主要对农村重点领域和重点人群的消防安全管理作出规定,第十四条对农村灭火救援联勤联动机制作出规定,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主要规定了禁止行为和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九条规定了施行时间。 ## 三、《规定》的合法性 《规定》的制定符合合法性要求。在立法程序上,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规定制定;在内容上,不与上位法相抵触,其中涉及的主要合法性内容说明如下: ## (一)关于管理体制 《规定》理顺了农村消防工作管理体制。一是立足实际需要,明确农村消防工作要求,规定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推行网格化管理;二是根据上位法规定,明确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属地管理责任,突出消防救援机构的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责;三是对三明农村消防工作中的创新做法进行提炼总结,明确基层消防治理中心和消防所在农村消防工作中的作用。 ## (二)关于重点领域消防安全 《规定》根据问题导向对重点领域的消防安全作了具体规定。一是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引导农村居民及时更换户内老化电气线路、安装电器保护装置、科学使用电器;二是根据上位法,并参照相关技术规范,细化农村经营性自建房、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群众性活动、集市等的消防安全责任;三是鼓励在农村社会福利机构、幼儿园、小旅馆、群租房等火灾高风险场所推广消防技防措施,并加强对农村独居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消防安全巡护。 ## (三)关于禁止行为和法律责任 《规定》依法设置禁止行为和法律责任。一是细化上位法规定,针对乱拉乱接电气线路、违规敷设电气线路以及在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问题突出、危害较大的行为设置禁止性规定;二是在上位法处罚幅度内,设定禁止行为对应的法律责任;三是设置转致条款,对上位法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不再重复规定其法律责任。 《规定》及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 关于《福州市老年教育促进规定》等六部法规审查的报告 2026 年3 月 26 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福建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 郑国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福州市老年教育促进规定》于 2025 年 12 月 29 日经福州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 2026 年 1 月 6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的决定》于2026 年 2 月 27日经厦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并于同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泉州市孤独症儿童关爱服务促进条例》于 2026 年 1 月16 日经泉州市十七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并于 2026 年 1 月 26 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三明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经三明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于 2026 年 1 月 9 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莆田市城市内河管理条例》于2025 年 10 月24 日经莆田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2025年 12 月 2 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宁德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经宁德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法规通过前,福州、厦门、泉州、三明、莆田、宁德等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委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论证会,征求部分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委员和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对法规进行修改完善。法规报批后,法工委再次组织召开有部分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委员和省直有关部门参加的论证会,对法规的合法性进行论证。2026 年 3 月 12 日,省十四届人大法制委第三十九次会议进行了统一审议,认为上述六部法规与上位法没有抵触,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审查批准。 以上报告,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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