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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老年教育促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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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六届〕第三十六号 《福州市老年教育促进规定》已由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5 年12 月29 日通过,由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6年3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 年 4 月 3 日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福州市老年教育促进规定》的决定 (2026 年3 月27 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福州市老年教育促进规定》进行了审查,认为其与上位法没有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施行。 # 福州市老年教育促进规定 (2025 年 12 月29 日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6 年 3 月27 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老年人继续受教育的权利,促进老年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老年教育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老年教育,是指以老年人为对象,为满足老年人终身学习需求,由老年教育机构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组织开展的教育活动。 本规定所称老年教育机构,是指由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从事老年教育活动的组织。 第三条 老年教育应当遵循公益性原则,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引导老年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教育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综合协调工作机制,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老年教育相关工作。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老年教育综合协调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实施老年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老干部工作、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体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教育相关工作。 第六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媒体等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宣传老年教育工作,为老年教育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市开放大学、社区大学开展老年教育工作。 老干部工作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市老年大学开展老年教育工作。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不少于一所场所独立、经费稳定、师资充足、管理规范的老年大学。 市、县(市、区)老年大学应当为其他老年教育机构在办学管理、课程建设等方面提供专业支持。 第九条 市开放大学应当整合老年数字教育资源,建立老年数字教育服务平台,开展线上老年教育活动。 第十条 市社区大学应当利用所在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区 老年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 支持市老年大学、市开放大学和市社区大学通过建立分校、设置教学点或者举办培训班等方式,构建市、县(市、区)、乡(镇)、村(居)四级老年教育办学网络。 第十二条 老年教育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招生计划和招生简章,公开、公平开展招生工作,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收取学费,并向社会公布收费依据、项目和标准。 老年教育机构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依法使用教育经费,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老年教育机构应当将思想政治理论学习纳入教学计划,根据老年人的特点和学习需求,结合传承和弘扬闽都文化,设置思想道德、文化艺术、健康养生、体育运动、智能运用等课程。 老年教育机构应当建立教学资料管理制度,对教学资料的政治性、科学性等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老干部工作部门建立市、县(市、区)老年教育师资信息库,制定进入和退出机制,定期组织师资评审,健全老年教育师资保障。 老年教育机构的任教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政治素养、师德师风和专业教学能力。 第十五条 老年教育机构应当对任教人员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和教学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考核,并按照有关规定支付报酬。 第十六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教育、卫生健康、体育、文艺、科技、法律等工作者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进入老年教育师资信息库,参与老年教学活动。 第十七条 老年教育机构不得以养生、保健、投资、收藏等名义开展营利性讲座、培训等活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老年教育机构从事封建迷信、商业传销以及其他违法活动。 第十八条 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加强老年教育相关学科和专业建设,培养老年教育教学和管理人才,开展老年教育基础理论及其应用的研究和学术交流。 第十九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项目合作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老年教育活动。 第二十条 支持老年教育机构通过志愿服务、媒体宣传、公益义卖、专题展示等形式推广老年教育优质成果。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公共设施利用,推动教育、卫生健康、文体活动等场所与老年教育场所的统筹使用。 支持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文化馆等公共服务设施按照相关规定对老年教育活动免费开放或者提供优惠服务。 第二十二条 鼓励老年教育机构与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合作,通过开设课程、举办讲座等形式开展老年教育活动。 第二十三条 在本市长期居住的老年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条件的,与本市老年人享受同等继续受教育的待遇。 鼓励老年教育机构与港澳台地区老年教育机构交流,合作开展教学研究、成果应用和人才培训等活动。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履行老年教育工作职责进行督导,并向社会公布督导结果。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老年教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满六十周岁的人员参与老年教育活动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 关于《福州市老年教育促进规定》的说明 2026 年3 月26 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 雷成财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委托,现就《福州市老年教育促进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如下说明。 ## 一、制定法规的必要性 福州市老龄化程度居全省前列,截至 2024 年底,我市 60 岁以上老年人有 157.4 万人,占全市常住人口 19.37%。为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老年人继续受教育权利,近年来我市老年教育机构在场地设施、师资配备和课程设置等方面不断完善,老年教育事业得到较大程度的发展。为总结提升老年教育经验做法,有必要通过制定本法规,完善“老有所教、老有所学”和“人人皆学、处处能学、时时可学”泛在可及的终身教育体系,更好地满足老年人终身学习的需求。 ## 二、法规的主要内容 《规定》的制定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按照“小切口”立法服务“大民生”的要求,推动我市老年教育高质量发展。《规定》共二十八条,主要立足我市老年教育发展情况,对政府职责、老年教育机构建设及办学活动等作出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 (一)关于政府及其部门的职责 为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老年教育工作格局,《规定》明确如下职责:一是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教育纳入发展规划,建立综合协调工作机制,并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内老年教育工作。二是教育、老干部工作等部门分别按各自职责做好综合协调、监督和指导等工作。(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 ## (二)关于老年教育机构的建设和办学活动 为提高老年教育的覆盖面,规范老年教育机构的办学活动,保障老年人受教育权利,《规定》提出如下要求:一是市、县两级政府应当至少建设一所老年大学,开放大学、社区大学应当分别通过整合数字教育、社区资源开展老年教育活动。二是支持通过建立分校、教学点等方式将老年教育向基层延伸,构建全市覆盖的老年教育办学网络。三是老年教育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公平招生,科学设置课程,建设师资信息库,规范教学活动。四是鼓励高等学校、中职学校加强老年教育学科专业建设,培养老年教育教学和管理人才。(第八条至第十八条) ## (三)关于办学资源的整合 为增强老年教育资源供给和办学力量,《规定》明确如下内容:一是政府及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项目合作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老年教育。二是支持老年教育机构通过志愿服务、公益义卖等形式推广老年教育成果。三是政府应当推动教育、卫生健康等场所与老年教育场所统筹使用,博物馆、科技馆等场所应当按照规定对老年教育活动免费开放或提供优惠服务。四是鼓励老年教育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合作开展老年教育活动,推动养老与教育融合。(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 ## (四)关于港澳台侨胞同等待遇 为满足在榕老年港澳台侨同胞参加老年教育的需求,《规定》明确了在本市长期居住的老年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条件的,与本市老年人享受同等继续受教育的待遇。同时,鼓励老年教育机构与港澳台地区老年教育机构交流,合作开展教学研究、成果应用和人才培训等活动。(第二十三条) ## 三、法规的合法性 《规定》按照立法法、省立法条例和我市立法条例规定的立法程序制定,符合设区的市立法权限。我们认为,《规定》经过多次论证,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上位法的立法原则和精神,与上位法不存在冲突、抵触。 《规定》及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 关于《福州市老年教育促进规定》等六部法规审查的报告 2026 年3 月 26 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福建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 郑国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福州市老年教育促进规定》于 2025 年 12 月 29 日经福州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 2026 年 1 月 6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的决定》于2026 年 2 月 27日经厦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并于同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泉州市孤独症儿童关爱服务促进条例》于 2026 年 1 月16 日经泉州市十七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并于 2026 年 1 月 26 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三明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经三明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于 2026 年 1 月 9 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莆田市城市内河管理条例》于2025 年 10 月24 日经莆田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2025年 12 月 2 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宁德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经宁德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法规通过前,福州、厦门、泉州、三明、莆田、宁德等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委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论证会,征求部分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委员和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对法规进行修改完善。法规报批后,法工委再次组织召开有部分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委员和省直有关部门参加的论证会,对法规的合法性进行论证。2026 年 3 月 12 日,省十四届人大法制委第三十九次会议进行了统一审议,认为上述六部法规与上位法没有抵触,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审查批准。 以上报告,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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