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官方法规

OFFICIAL SOURCE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停止执行《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

编号
珠府规备字〔2024〕63号
属地
广东 · 政府规章
发布机构
广东省珠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
2024-09-23
效力状态
待核验
SHA-256
24683f0947d6(前 12 位)
来源官网
https://www.gdpc.gov.cn/bascdata/nfrr/law-rule!noSession_getById.gx?id=40020f54-c402-495e-b23e-aa6d18a9caa9
效力状态默认「待核验」,表示已采集、尚未完成逐条核验,请以原文为准。
正文全文
第155 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停止执行〈珠

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已经2024

年9 月23 日十届珠海市人民政府第70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

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2024 年9 月30 日

— 1 —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
停止执行《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实施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

根据《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展促进条例》的相关规定,市

政府决定,政府规章《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第

十条第二款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停止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停止执行的《珠海经济特区

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相关条款

— 2 —
附件

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停止执行的《珠海经济
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相关条款

第十条第二款横琴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修改,

在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由横琴新区管理机构审批,并报

市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 3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分送:市委常委,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政协主席,副市长,市政府

秘书长、副秘书长。

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

监委办公室,市中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中央和省属驻珠

海有关单位。

珠海警备区。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 年10 月10 日印发

讨论 ·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