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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停止执行《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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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5 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停止执行〈珠 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已经2024 年9 月23 日十届珠海市人民政府第70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 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2024 年9 月30 日 — 1 —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 停止执行《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实施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 根据《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展促进条例》的相关规定,市 政府决定,政府规章《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第 十条第二款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停止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停止执行的《珠海经济特区 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相关条款 — 2 — 附件 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停止执行的《珠海经济 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相关条款 第十条第二款横琴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修改, 在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由横琴新区管理机构审批,并报 市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 3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分送:市委常委,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政协主席,副市长,市政府 秘书长、副秘书长。 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 监委办公室,市中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中央和省属驻珠 海有关单位。 珠海警备区。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 年10 月1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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