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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口加工区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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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口加工区若干规定 (2000 年12 月1 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98 号发布自 2000 年12 月1 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快深圳出口加工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 投资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深圳出口加工区(以下简称加工区)是经国务 院批准设立,由海关监管的特殊封闭区域。加工区位于深圳 市龙岗大工业区首期开发区的西片区,西起深汕路,东至绿 荫路,北起丹梓西路,南至金牛西路,共3 平方公里。根据 加工区的发展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扩大用地范围。 第三条加工区内企业的设立、经营和管理严格遵照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四条加工区应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做好 土地平整及供水、供电、排水、通讯、道路、环保等各项公 共设施工程。 第五条深圳市龙岗大工业区、深圳出口加工区领导小 组,是加工区的决策协调机构;组长由市长兼任,设副组长 若干名,成员由市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六条领导小组职责为: (一)审定加工区发展规划及年度资金计划; (二)对加工区的各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和监督; (三)协调解决加工区开发、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加工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市政府 的派出机构,行使市一级的经济管理权限,负责管理加工区 的行政事务。出口加工区管委会主任由龙岗大工业区管委会 主任兼任。 第八条加工区管理委员会职责为: (一)组织拟订加工区的总体规划及产业发展、土地利 用、信息化建设、城市设计、环境保护等规划,拟订相关的 具体管理办法,并按法定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根据依法委托的权限审批投资者在加工区投资的 项目; (三)根据国家授权负责加工区内加工贸易业务管理及 企业进出境货物、物品的审批; (四)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根据依法委托的 权限负责工业区内施工许可证发放等管理职能。 (五)负责工业区的劳动人事、社会保障管理。根据需 要拟订年度招聘员工计划,经市人事、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批 准后,按计划办理招调审批和聘用事宜; (六)负责加工区内财政管理、市属国有资产的管理; (七)办理加工区中方人员因公短期出国和赴港、澳及 境外培训的前期手续,报市外事部门审批; (八)市政府授予的其他权限。 第九条管委会可委托工业区开发管理公司负责区内的 开发建设及物业管理。 第十条加工区内可设立出口加工企业、专为出口加工 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的仓储企业和经海关核准专门从 事加工区内货物进、出的运输企业。 第十一条加工区管委会及政府有关部门办理企业的立 项审批、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办理施工报建等各项手续,应 在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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