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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口加工区若干规定

编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
属地
广东 · 政府规章
发布机构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04-08-26
效力状态
待核验
SHA-256
e30ebb0a8bfe(前 12 位)
来源官网
https://www.gdpc.gov.cn/bascdata/nfrr/law-rule!noSession_getById.gx?id=4109adf3-1e1d-45b8-ab43-2953c2c94c17
效力状态默认「待核验」,表示已采集、尚未完成逐条核验,请以原文为准。
正文全文
深圳出口加工区若干规定

(2000 年12 月1 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98 号发布自

2000 年12 月1 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快深圳出口加工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

投资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深圳出口加工区(以下简称加工区)是经国务

院批准设立,由海关监管的特殊封闭区域。加工区位于深圳

市龙岗大工业区首期开发区的西片区,西起深汕路,东至绿

荫路,北起丹梓西路,南至金牛西路,共3 平方公里。根据

加工区的发展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扩大用地范围。

第三条加工区内企业的设立、经营和管理严格遵照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四条加工区应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做好

土地平整及供水、供电、排水、通讯、道路、环保等各项公

共设施工程。

第五条深圳市龙岗大工业区、深圳出口加工区领导小

组,是加工区的决策协调机构;组长由市长兼任,设副组长

若干名,成员由市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六条领导小组职责为:

(一)审定加工区发展规划及年度资金计划;
(二)对加工区的各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和监督;

(三)协调解决加工区开发、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加工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市政府

的派出机构,行使市一级的经济管理权限,负责管理加工区

的行政事务。出口加工区管委会主任由龙岗大工业区管委会

主任兼任。

第八条加工区管理委员会职责为:

(一)组织拟订加工区的总体规划及产业发展、土地利

用、信息化建设、城市设计、环境保护等规划,拟订相关的

具体管理办法,并按法定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根据依法委托的权限审批投资者在加工区投资的

项目;

(三)根据国家授权负责加工区内加工贸易业务管理及

企业进出境货物、物品的审批;

(四)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根据依法委托的

权限负责工业区内施工许可证发放等管理职能。

(五)负责工业区的劳动人事、社会保障管理。根据需

要拟订年度招聘员工计划,经市人事、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批

准后,按计划办理招调审批和聘用事宜;

(六)负责加工区内财政管理、市属国有资产的管理;
(七)办理加工区中方人员因公短期出国和赴港、澳及

境外培训的前期手续,报市外事部门审批;

(八)市政府授予的其他权限。

第九条管委会可委托工业区开发管理公司负责区内的

开发建设及物业管理。

第十条加工区内可设立出口加工企业、专为出口加工

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的仓储企业和经海关核准专门从

事加工区内货物进、出的运输企业。

第十一条加工区管委会及政府有关部门办理企业的立

项审批、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办理施工报建等各项手续,应

在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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