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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 110”发展促进条例

编号
—
属地
福建 · 地方性法规
发布机构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法规栏目)
发布日期
2026-01-05
效力状态
待核验
SHA-256
f50ef25a9744(前 12 位)
来源官网
http://szrd.fjrd.gov.cn/cwhhy/ssirdcwhdslchy/zxfg/202601/P02026010542529295078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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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全文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七届〕第十三号

《“漳州 110”发展促进条例》已于 2025 年 4 月27 日经漳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于2025年5月27日经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 年 8 月1 日起施行。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 年 6 月 4 日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漳州 110”发展促进条例》的决定

(2025 年5 月 27 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对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漳州 110”发展促进条例》进行了审查,认为其与上位法没有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施行。

# “漳州 110”发展促进条例

(2025 年4 月 27 日漳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5 年 5 月27 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发挥“漳州 110”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辐射带动作用,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提高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漳州 110”发展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漳州 110”,是指漳州市公安局设立的负责接警处警、巡逻应急的警察队伍,引领全国建立的110 报警服务台和快速反应机制。

第四条 “漳州 110”发展促进工作应当守正创新、与时俱进,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将忠诚为民、快速反应融入警务机制建设、对接联动协作和基层社会治理等领域,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水平,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漳州 110”发展促进工作机制,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支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辖区内“漳州110”发展促进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做好“漳州110”发展促进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公安机关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漳州 110”发展促进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信访、城市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开展“漳州 110”发展促进工作。

第七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漳州 110”发展促进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歪曲、丑化、亵渎“漳州 110”形象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八条 市、县(区)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治安防控工作,健全新型警务运行模式,完善立体化、信息化、智能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市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漳州 110”能力建设,推进现代信息技术与警务实战融合运用,提高队伍快速反应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

县(区)公安机关应当强化“再快一秒、止于未发”理念,健全快速反应机制,根据辖区具体情况建立专门的接警处警、巡逻应急警察队伍,负责辖区内的巡防工作。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应急联动机制,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应急联动,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 110 报警服务台与 12345等政府和公共事业服务热线双向互转、应急联动、会商交流等工作机制,完善 110 社会服务联动体系,推动平台数据共享互通,实现热线事项合理高效分流。

第十条 以下安全防范责任主体负责组建社会治安防控最小应急单元,参与巡控值守,对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处置和应急自救:

(一)机场、火车站、轨道交通站、汽车站、港口、码头等重点部位;

(二)学校、医院、公园、金融机构、大型商业中心、大型体育场馆、影剧院、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重点场所;

(三)其他需要建立最小应急单元的重点部位和重点场所,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明确并公布。

市、县(区)公安机关监督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重点部位和重点场所的社会治安防控最小应急单元建设,健全完善接警处警与最小应急单元联动的指挥调度机制,提高社会治安防控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

第十一条 市、县(区)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数字技术与群防群治工作结合,支持社会救援队伍建设,协同开展安全防范、应急救援等活动,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城乡社区建立网格员、民警(辅警、警务助理)、专门工作队伍共同参与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健全快速反应机制,提升应急响应能力。

市、县(区)公安机关应当支持城乡社区建设以治保会、护村队、志愿者等为主体的巡防队伍,开展社区巡逻、治安防范、纠纷调处等工作。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规范化建设,健全完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研判预警、多元化解等综合机制,提升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和社会治安风险防控快速反应能力。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辖区内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各类调解组织等矛盾纠纷化解力量,参与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组织网格员、人民调解员、法律顾问等人员,及时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

第十四条 鼓励加强“漳州 110”相关展览馆、品牌工作室、功能中心等文化阵地建设,强化阵地管理和活化利用。

第十五条 鼓励中小学校结合课堂教学、主题班会、国旗下讲话等形式,组织开展学习“漳州 110”相关活动。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梳理和挖掘“漳州 110”历史价值和时代内涵,开展理论研究,加快优秀研究成果转化运用。

第十六条 鼓励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通过新闻报道、专题专栏等方式,宣传推广“漳州 110”发展促进工作。

第十七条 本条例关于县(区)人民政府职责的规定,适用于市属开发区(投资区)管理委员会。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 2025 年 8 月1 日起施行。

# 关于《“漳州 110”发展促进条例》的说明

2025 年5 月 26 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 蔡总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漳州市人大常委会委托,现就《“漳州 110”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

##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1990 年,“漳州 110”在全国率先建立110 报警服务台和快速反应机制,开启维护治安与服务群众并重先河。1996 年,时任福建省委副书记的习近平同志,到漳州实地考察110 报警服务工作和队伍建设,赞誉“漳州 110”是“人民的保护神”。他指出,110 服务台的工作,事关群众工作的基础,是党委联系群众的重要渠道,同时也密切了公安机关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三十年来,“漳州 110”始终坚守听党指挥、永葆忠诚的政治品格,不忘初心、担当奉献的为民情怀,改革创新、锐意进取的开拓精神,铁规律己、严管队伍的过硬作风,在社会治安防控、基层社会治理、矛盾纠纷化解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是新福建建设常创常新、鲜活生动的先进典型,被国务院授予“人民的110”荣誉称号,被中宣部授予“时代楷模”称号,被人民群众誉为“远亲不如近邻,近邻不如‘漳州 110’”,成为人民警察队伍的标志性品牌。

开展“漳州 110”发展促进立法,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平安中国建设的重要论述,将“漳州 110”在基层社会治理实践中的工作机制与治理经验具体化、制度化、法治化的重要举措。《条例》的制定,将进一步发挥“漳州 110”辐射带动作用,推动借鉴工作机制与治理经验,加强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筑牢社会安全屏障,让人民产生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建设更高水平“平安漳州”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十八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立法目的和工作要求。明确“漳州 110”发展促进的立法目的,借鉴“漳州 110”工作机制和治理经验,规定“漳州 110”发展促进工作所遵循的要求,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水平(第一条、第四条)。

(二)关于警务机制建设。对市、县(区)公安机关构建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作出规定,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第八条)。

(三)关于对接联动协作。对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相关应急联动机制、规范社会治安防控最小应急单元建设和加强群防群治工作作出规定,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第九条至第十一条)。

(四)关于基层社会治理。对城乡社区网格化建设和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作出规定,将“漳州 110”快速反应机制与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相结合,提升城乡社区治理效能(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五)关于宣传推广。对文化建设、学习研究和媒体宣传等作出规定,推动全社会形成学习“漳州 110”的良好氛围(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

## 三、《条例》的合法性

《条例》严格按照立法法、省立法条例和我市立法条例规定的立法程序制定。我们认为,《条例》经过多次修改论证,内容与上位法不存在抵触。

《条例》及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 关于《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等六部法规审查的报告

2025 年5 月 26 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福建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 翁祖根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于 2025 年4 月 17 日经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厦门市统计规定〉的决定》《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于2025 年 4 月 25日经厦门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漳州市城市文明养犬若干规定》《“漳州 110”发展促进条例》于 2025 年 4 月27 日经漳州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三明市泰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于 2025 年4 月 18 日经三明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法规通过前,福州、厦门、漳州、三明等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委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论证会,征求部分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委员和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对法规进行修改完善。法规报批后,法工委再次召开有部分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委员和省直有关部门参加的论证会,对法规的合法性进行论证。4 月 29日,省十四届人大法制委第二十八次会议进行了统一审议,认为上述六部法规与上位法没有抵触,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审查批准。

以上报告,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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