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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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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五十一号 《福建省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已由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27 日通过,现予公布。本规定自2026 年 1 月1 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 年 11 月 27 日 # 福建省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 (2025 年 11 月27 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管理制度,在不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完成团队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并书面约定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比例、使用权期限、衍生权益归属、收益分配比例、转化时限、转化费用分担等重要事项。 第二条 事业单位应当优化职务科技成果管理方式,对职务科技成果实行单列管理,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对于以作价投资等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所形成的股权,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考核、清产核资范围。 事业单位对其持有的职务科技成果进行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的,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交易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职 务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第三条 事业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了民主决策、信息公开和监督管理职责,勤勉尽责且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免除下列情形的责任: (一)在职务科技成果转让中科技成果定价低于科技成果转让后续价值的; (二)在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中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三)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作价投资亏损的; (四)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因技术迭代等客观原因导致相关决策未实现预期目标的。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支持技术转移机构按照市场导向开展职务科技成果筛选、评价和经纪服务,创新技术转移管理和运营机制。 鼓励事业单位设立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和专业技术岗位,事业单位设立的技术转移机构,可以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中,以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提取资金用于机构能力建设和技术转移人员奖励。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建立利用财政资金投入建设或者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机制。 鼓励事业单位将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向社会开放共享,为创新创业、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支撑保障。 第六条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职务科技成果从成果披露到转化完成的全流程管理,建立职务科技成果信息披露、转化决策、定价公示、收益分配和风险防控等制度,并送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本规定自 2026 年1 月 1 日起施行。 # 关于《福建省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草案)》的说明 2025 年9 月 24 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厅长 李志忠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福建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福建省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 一、关于制定规定的必要性 (一)制定规定是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工作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强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0 年科技部等 9 部门出台《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工作。2022 年省政府印发《福建省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综合试点实施方案》,正式启动我省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确定了厦门大学等 11家单位进行试点。2023 年省政府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通知》,在高校院所中全面铺开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为固化我省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工作中的好政策好经验,厘清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权责边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出台规定,对贯彻执行好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 (二)制定规定是提升我省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质效的现实需要 当前,我省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总量不大、占比较低。2024 年度我省高校、科研机构技术合同成交金额为 24.01亿元,仅占全省合同总额的 6.19%。虽然现有政策已明确职务科技成果区别于一般国有资产管理,并确立成果转化勤勉尽责等原则性规定,但科学技术人员仍存在因成果后续市场价值变化或转化失败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顾虑。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定规定,建立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机制,进一步细化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免责情形,解决科学技术人员的“后顾之忧”。 ## (三)采取“小切口”方式制定规定是推动我省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的有效办法 近年来,辽宁、广西、江苏、吉林等省份均采取修订科技创新条例、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作出规定。目前我省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亟需更强有力的法制保障,经与省人大沟通,采取“小切口”的立法方式,以实现突出重点、精准立法、解决问题的立法目的,助力破解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中的难点堵点问题。 ## 二、关于《规定(草案)》送审稿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规定(草案)》采用“小切口”立法方式,共七条。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 (一)关于赋予科学技术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的问题 当前高校、科研机构对其持有的职务科技成果可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转化形式。为进一步增强科学技术人员对成果进行转化的“主人翁”意识,更充分地调动科学技术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创新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机制和模式,《规定(草案)》规定,事业单位在不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以赋予科学技术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不低于十年的长期使用权(第一条)。 ## (二)关于政府及其部门职责的问题 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推动作用不可或缺。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在做好相关服务的同时进一步优化职务科技成果管理方式,解决职务科技成果管理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之间的矛盾,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及科技成果特点的管理制度,从而消除科学技术人员进行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担忧。因此,《规定(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供政策指导、信息发布、成果推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技金融等服务,促进职务科技成果线上线下有效对接(第二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事业单位对职务科技成果实行单列管理,推动符合条件的职务科技成果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考核、清产核资范围(第三条)。 ## (三)关于免责情形的问题 为营造支持改革、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敢于担当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良好氛围,树立职务科技成果只有转化才能真正实现价值、不转化是最大损失的理念,有必要进一步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机制。因此,《规定(草案)》规定,事业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未牟取非法利益仍造成亏损的,予以免责的四种情形(第四条)。 ## (四)关于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机制问题 职务科技成果创新作为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前端”,加大职务科技成果创新力度可以更好地提升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质效。鼓励事业单位通过共享的方式使用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可以进一步激发职务科技创新活力,盘活优势科技资源。因此,《规定(草案)》规定,省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建立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共享机制(第五条)。 ## (五)关于监管机制问题 为规范职务科技成果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对职务科技成果从披露到转化完成的全流程监督管理,确保依法依规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规定(草案)》规定,事业单位应建立对职务科技成果从成果披露到转化完成的全流程管理的工作机制,并送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 《规定(草案)》及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 关于《福建省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2025 年9 月 24 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福建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 张天明 ##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教科文卫委、教科文卫工委对《福建省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草案)》进行了初步审查。为做好初审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李德金审定初审方案并提出工作要求,带队赴福州、厦门等地及部分科研院所、高校开展立法调研,主持召开立法论证会、协调会,广泛听取意见建议。教科文卫委、教科文卫工委认真落实常委会领导要求,加强与省科技厅、司法厅的衔接沟通,提前介入;组织召开多场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委托厦门市人大教科文卫委收集在厦科研院所、高校和科技人员意见建议;会同科技厅等有关部门就草案的重点问题、条款表述反复讨论修改。9 月 10 日,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第十次全体会议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 一、制定规定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科技成果转化,将其作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任务。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改革,推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部署;省委十一届六次全会明确提出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制度,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机制。制定《福建省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考察时提出的“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上闯出新路”重要指示要求的具体举措。 2022 年我省正式启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2023 年在高校院所中全面铺开赋权改革。从改革进展情况看,既有一些好经验好做法需要以地方立法的形式予以固化,也存在诸如成果转化质效不高、科研人员“怕追责”等问题亟待解决。针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开展“小切口”立法,有利于巩固改革成果、形成长效机制,也有利于发挥“小快灵”立法作用,解决实践问题,使更多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省份,赋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教科文卫委审议认为,制定规定很有必要。省政府提请审议的草案符合上位法精神,坚持问题导向,立足我省实际,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草案总体可行。 ## 二、主要修改意见 (一)关于规定的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国家层面和我省于 2020 年、2022 年出台了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试点对象均为“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本规定与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相衔接,将适用对象明确为“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建议草案第一条增加职务科技成果定义的表述,以明确本规定的适用范围。 (二)关于赋予长期使用权年限。《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探索赋予科学技术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科技成果种类多样,包括但不限于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以及生物医药新品种和技术秘密等,他们的法定保护期各不相同,其中有低于十年保护期的情形。草案第一条赋予职务科技成果“不低于十年的长期使用权”表述不够周延,建议删除“不低于十年的”的表述,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三)关于技术转移机构和队伍建设。调研反映,我省科研院所、高校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建设相对薄弱,缺乏熟悉科技、法律、经济、金融和市场营销等复合型人才,难以精准评估科技成果价值、高效对接市场资源。为回应实践需求,建议专门增加一条关于技术转移机构和队伍建设的规定。 此外,还对草案部分条款和文字表述作了修改。为便于审议,附《福建省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草案建议修改稿)》供参阅。 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 关于《福建省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5 年 11 月25 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福建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 翁祖根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5 年 9 月 24 日下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福建省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草案)》。草案坚持问题导向,立足我省实际,对职务科技成果的赋权管理制度、单列管理制度、尽职免责机制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初审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加强技术转移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意见建议。 会后,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周联清带队赴厦门大学实地调研嘉庚创新实验室,并召开座谈会专门听取意见建议。法制委、法工委赴漳州开展立法调研,会同省科技厅对草案进行多次修改,书面征求了部分立法基地、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咨询专家、各级人大代表的意见,在福建省人大网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并召开了有部分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委员、省直有关部门、高校、科研机构代表参加的立法论证会。11 月 10 日,省十四届人大法制委第三十四次会议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福建省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是明确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管理制度,明晰赋权对象,并书面约定权属比例、使用权期限、衍生权益归属、收益分配比例、转化时限、转化费用分担等重要事项;(草案修改稿第一条)二是对职务科技成果实行单列管理予以细化,规定事业单位“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同时明确了事业单位自主决定资产评估的同时,应当通过市场化方式确定交易价格;(草案修改稿第二条)三是增加了加强技术转移队伍建设的内容,并规定事业单位设立的技术转移机构可以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用于机构能力建设和技术转移人员奖励;(草案修改稿第四条)四是对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共享机制作了完善,鼓励事业单位向创新创业、中小微企业开放共享;(草案修改稿第五条)五是对加强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全流程管理作进一步细化,明确建立信息披露、转化决策、定价公示、收益分配和风险防控等制度。(草案修改稿第六条) 此外,草案中有关转移转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内容在《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中已有具体规定,草案修改稿无需作重复规定,建议删除相关内容。草案修改稿还对一些文字表述作了修改,条序也作了相应的调整,在此不一一说明。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 关于《福建省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5 年 11 月26 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福建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 翁祖根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5 年 11 月 25 日下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福建省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修改稿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工委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会同省科技厅对草案修改稿的一些文字表述作了修改。11 月 26 日上午,省十四届人大法制委第三十五次会议对修改后的草案修改稿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福建省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二稿)。 草案修改二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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