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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广州市、深圳市调整实施本省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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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广州市、 深圳市调整实施本省有关地方性 法规规定的决定 (2017 年7 月27 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7 年7 月27 日公布 自2017 年7 月27 日起施行) 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和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 服务改革,根据广州市、深圳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广东省第十 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在广州市、 深圳市调整实施本省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具体事项目录附后)。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在广州市、深圳市调整实施本省有关 地方性法规规定事项目录 序号:1 名称:古树名木移植审核审批 地方性法规规定:《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 调整内容:该项行政许可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 省人民政府审批调整为广州市、深圳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 核,广州市、深圳市人民政府审批 序号:2 名称:国家和省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 意见书核发 地方性法规规定:《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条、第 三十三条 调整内容:该项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调整为广州市、深圳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序号:3 名称:直通港澳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及车辆 道路运输证核准(货物运输) 地方性法规规定:《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三条 调整内容:该项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调整为广州市、深圳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序号:4 名称:不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划的珠江河口滩涂开 发利用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地方性法规规定:《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调整内容:该项行政许可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人民 政府审批调整为广州市、深圳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广州市、 深圳市人民政府审批 序号:5 名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审批(核准) 地方性法规规定:《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八 条 调整内容:该事项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审批 调整为广州市、深圳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广州市、深圳市人民 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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