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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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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条例 (2005 年3 月28 日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 次会议通过 2005 年5 月26 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8 年9 月 25 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 次会议通过并经2008 年11 月28 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条例>的决定》的决定第 一次修正 根据2015 年5 月20 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15 年 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 建筑条例〉等六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的提出和处理,保 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提议案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 - 1 - 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的提出和处理以及代表 提议案权的保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依照法定程序 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 第四条 代表议案的内容应当是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范围,需要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且作出决议、决定的下列 事项: (一)制定、修改和废止本市地方性法规; (二)有关保证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的事项; (三)有关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 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 (四)有关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 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改变或者撤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 议、决定; (六)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 2 - (七)有关保护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公民 和组织的合法财产,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法律规定 的其他权利的重大事项; (八)宪法、法律规定的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其 他事项。 第五条 下列事项不作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的内容: (一)依法为中央、省和本市的区国家机关专属职权范围的 事项; (二)依法为本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专属职权范围的事项; (三)有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内 部事务和公民个人事务的事项; (四)其他不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 第六条 代表议案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期间,并 且在主席团决定的提交议案的截止时间之前提出。 在常务委员会决定召开代表大会之日起至代表大会会议举 行前,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拟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的,可以先将 代表议案交常务委员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 代表联络工作机构应当在主席团决定的提交议案的截止时间之前, 将代表议案转交大会秘书处议案工作机构。 - 3 - 第七条 代表提出的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 应当写明提出议案的必要性;案据应当说明议案的合理性、可行 性的依据;方案应当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或者建议。 代表提出地方性法规案,最好同时提出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 明,并提供必要的相关资料。 代表提出议案,应当一事一案,应当符合大会规定的统一格 式并且亲笔签名。 第八条 大会秘书处议案工作机构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三、四、 五、六、七条的有关规定对代表议案进行核对。符合规定的,予 以签收、分类、编号并提出处理意见;不符合规定的,及时建议 提议案代表进行修改、完善或者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 议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一至三人和委员若 干人组成。议案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从本届代表中提名,由本次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预备会议通过。 第十条 议案审查委员会在接到大会秘书处议案工作机构 报送的代表议案后,应当召开会议,研究议案处理的具体建议, 向主席团提出代表议案的处理意见报告。有关委员会负责人列席 会议。 - 4 - 议案审查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市人民政府及其与代 表议案内容相关的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有关 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也可以邀请代表议案的领衔代表到会 说明情况。 议案审查委员会对代表议案的处理意见报告,应当由全体组 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主席团对议案审查委员会提出的代表议案处理 意见报告进行审议,并且对代表议案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符合法定条件并且所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的条件比较 成熟的,决定列入代表大会会议议程; (二)符合法定条件但在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等方面需 要进一步研究的,决定交由有关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议 或者审查。 主席团关于代表议案的处理决定以及议案审查委员会关于 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当印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二条 主席团决定列入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 可以直接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也可以由领衔代表或者提案代表 推举的代表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后,再由各代表团进行审 议。 - 5 - 各代表团审议代表议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提案代表应 当到代表团听取意见;根据代表团或者提案代表的要求,有关机 关、组织应当派有关负责人介绍情况。 第十三条 列入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由议案审查 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和其他方面的意见进行审议,向 主席团作审议结果的报告,提出关于代表议案的决议、决定草案。 审议结果报告应当对主要的不同意见予以说明,并且应当印发会 议。 第十四条 主席团通过的关于代表议案的决议、决定草案经 各代表团审议后,由议案审查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 行修改,提出关于代表议案的决议、决定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 提请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列入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在交付代表 大会表决前,提案代表要求撤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撤回代表议 案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列入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在代表大会 或者议案审查委员会的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 经主席团提出,由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 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议、决定,并将决议、决定 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 - 6 - 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 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七条 主席团决定交有关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审议或者审查的代表议案,有关委员会应当在闭会之日起二个月 内,最长不超过四个月,提出关于代表议案处理的审议结果报告 或者审查意见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关于代表议案处理的审议结果报告或者审查意见报告应当 包括代表议案的主要内容,听取和采纳有关机关、组织和提案代 表意见的情况,以及对代表议案的处理意见。 对代表议案应当分别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认为应当由代表大会审议作出决议、决定的,建议列 入代表大会下次会议的议程; (二)认为可以由常务委员会审议作出决议、决定的,建议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三)认为不宜列入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 可以建议列入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或者相关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 有关委员会审议或者审查代表议案时,应当邀请 议案领衔代表列席会议,还可以邀请市人民政府及其与代表议案 内容相关的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负责人 - 7 - 列席会议。 有关委员会还可以采取邀请提案代表参加调研、座谈等方式, 听取提案代表对议案处理的意见。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有关委员会提出的代表议案处 理审议结果报告或者审查意见报告,可以表决通过,也可以作出 决议、决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代表议案处理的审议结 果报告、审查意见报告或者决议、决定,应当印发市人民代表大 会下一次会议。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审议或者 根据常务委员会决定列入会议议程审议的代表议案,在全体会议 上听取有关委员会作关于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或者审查意见 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代表议案以及有关委员会提出的关于代表 议案的决议、决定草案进行审议。 关于代表议案的决议、决定草案经分组会议审议后,由有关 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提出关于代表议案的 决议、决定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表决,以常 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代表议案经常务委员会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 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可以暂不交付表决,交有关委员会研究 后再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 8 - 常务委员会审议代表议案,应当邀请提案代表列席;还可以 邀请市人民政府及其与代表议案内容相关的部门、市中级人民法 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关于代表议 案的决议、决定,要求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 察院就代表议案涉及的事项提出实施方案的,市人民政府、市中 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印发有关决议、决定的通 知之日起三个月内或者在决议、决定规定的时间内,将实施方案 提交常务委员会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市人民代表 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关于代表议案的决议、决定的实施、完成情 况,应当在决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关于代表议案的决议、决定和市人民政府、市中 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实施方案及其实施、完成情况的报 告,应当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市人民代表大 会代表,对市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单位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 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代表议案的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以以视察、评议或者听取专题汇报等形式进行。 提案代表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 - 9 - 于代表议案的决议、决定的实施情况进行视察,常务委员会根据 代表的要求委托有关工作机构予以安排。 第二十三条 代表为提出议案开展的调查研究是执行代表 职务的活动,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应当给予支持。 常务委员会应当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议案的调查研 究提供必要条件。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应当为市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提出议案的调查研究提供组织和联络等方面的服务。 本市行政、司法机关应当为代表提出议案的调查研究提供保 障和咨询、信息等方面的服务;代表所在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 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议案的调 查研究提供保障。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大会秘书处应 当为代表提出议案提供必要的条件。 各代表团应当配备专门工作人员,为代表提出议案提供服务。 第二十五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的提出和处理以及 代表提议案权的保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1995 年3 月10 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广州市人 民代表大会关于对代表提出的议案处理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 10 -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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