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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促进两岸标准共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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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五十二号 《福建省促进两岸标准共通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27 日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 年 11 月 27 日 # 福建省促进两岸标准共通条例 (2025 年 11 月27 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两岸标准共通,深化闽台融合发展,加快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两岸标准共通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两岸标准共通,是指通过共同选题、共同研制、共同比对或者共同使用等方式,开展的两岸标准化交流与合作。两岸标准共通所形成的标准称为共通标准。 第三条 台湾同胞、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和台湾地区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有关团体在共通标准制定、修订、实施方面,与本省居民、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团体享有同等待遇。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两岸标准共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两岸标准共通的组织、协调、管理及其他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林业、海洋与渔业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两岸标准共通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台湾事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团体等开展两岸标准化交流与合作,建立和完善标准共通工作机制,推动台湾地区先进标准在本省采用、本省先进标准在台湾地区采用、空白领域标准共同研制采用。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并公开研制共通标准的类型、领域、原则、要求等,完善两岸标准共通工作流程,提升两岸标准共通工作的知晓度、参与度、规范度。 共通标准实行动态清单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组建两岸标准共通标准化技术组织,开展相关标准的技术审查、实施评估、解释宣传等工作。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依托两岸标准共通服务平台,开展两岸标准共通研究、标准技术科学研究合作、标准项目研制与实施、标准信息交流、标准化试点建设等工作。 第十条 鼓励各行业主管部门在两岸各具优势的领域推动开展两岸标准共通试点,在标准制定、实施、应用、宣传,以及标准信息交流、标准技术合作、专业人才培养等方面探索创新, 充分发挥对台先行先试优势。 支持厦门与金门、福州与马祖加强标准化交流与合作,共同参与两岸标准共通试点。支持平潭综合实验区加快推动两岸职业标准共通,便利台湾同胞来闽创业就业。支持本省其他地区促进具有地域特色的两岸标准共通试点。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共通标准的推广应用,推动成果落地实施。 在产业政策制定、政府采购、检验检测、认证认可、招标投标等工作中,鼓励将共通标准作为技术参考。 第十二条 对共通标准中实施效果良好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推动转化为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或者国际标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有关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团体等承担两岸标准共通相关领域科技计划项目,并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科学技术奖励。 对符合条件的两岸标准共通项目,按规定予以标准化工作专项经费补助。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台湾事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两岸标准共通相关领域专家纳入人才政策支持范围,建立健全两岸标准共通人才职业能力评价和激励机制。 支持台湾地区标准化专家参加各级各类标准化技术组织,对符合条件的台湾地区标准化专家及其团队提供来闽工作、落户、安居等服务便利,对其相关创新、创业项目等提供支持;依托标准化专家资源开展共通标准工作培训和指导服务。 鼓励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团体等根据本单位实际,将参与共通标准制定、修订情况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考核的业绩成果。 第十五条 鼓励金融机构在本省探索开展共通标准融资增信业务,将共通标准制定、修订、实施情况纳入企业融资信用评估,提升企业融资便利度。 第十六条 依法保护共通标准及相关科技成果转化的知识产权,推动创新成果产业化应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相关指导和服务。 第十七条 鼓励第三方机构为参与两岸标准共通的组织和个人提供政策咨询、技术指导、法律服务、科技交流、评价评估等相关服务。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 2026 年 1 月1 日起施行。 # 关于《福建省促进两岸标准共通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5 年9 月 24 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黄水木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福建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福建省促进两岸标准共通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 一、关于制定《福建省促进两岸标准共通条例》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2019 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告台湾同胞书》发表 40 周年纪念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提出两岸要应通尽通,提升经贸合作畅通、基础设施联通、能源资源互通、行业标准共通。2024 年,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考察时强调,福建要在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上迈出更大步伐。2023 年,党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提出“建设两岸标准共通服务平台,鼓励两岸产学研企共同制定行业共通标准”。制定《福建省促进两岸标准共通条例》,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是加快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现实需要。近年来,我省在两岸标准共通方面先行先试,进行了有益探索,多领域、多层次推动两岸标准共通,助力两岸融合发展。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制定《福建省促进两岸标准共通条例》”。通过制定条例,将我省开展两岸标准共通工作中成熟经验和创新做法固化上升为法规制度,能够为加快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三是推动标准化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标准化工作,坚持以高标准引领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标准化对促进经济转型、推动社会发展、加强政府治理等的作用。促进两岸标准共通,有利于整合闽台优势资源,引导技术创新,提升产品质量水平,打造具有影响力的品牌。截至目前,已出台共通标准 300 多项,覆盖了电子信息技术、农产品、服务业、新能源等两岸各具优势领域。通过推动两岸标准共通,我省标准化工作迈上新台阶。制定《福建省促进两岸标准共通条例》,有利于进一步推动两岸标准共通,助力福建高质量发展。 ## 二、关于《条例(草案)》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条例(草案)》不分章,共 17 条。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主体责任的问题。为了推动两岸标准共通工作有序开展,明确各方主体责任,《条例(草案)》要求政府统筹协调两岸标准共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明确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两岸标准共通的组织、协调、管理及其他有关工作,台湾事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学技术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部门、本行业两岸标准共通相关工作(第四条、第五条)。 (二)关于制定和管理的问题。标准的制定和管理是促进两岸标准共通工作的核心环节。《条例(草案)》将两岸共需、共享、共用标准统称为共通标准,明确共通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实行动态清单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两岸标准共通服务平台,依托平台开展有关研究合作、信息交流等工作(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 (三)关于体制机制创新的问题。良好的体制机制是两岸标准共通工作的重要支撑。《条例(草案)》明确引导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团体等在推动闽台各领域融合发展中建立和完善共同选题、共同研制、共同比对、共同使用的两岸标准共通工作机制,在各具优势的行业领域开展标准化合作,推动台湾地区先进标准在本省采用、本省先进标准在台湾地区采用、空白领域标准共同研制采用;鼓励各地区、各行业主管部门推动开展两岸标准共通试点(第八条至第十条)。 (四)关于强化支持保障的问题。支持保障是促进两岸标准共通工作的基础。《条例(草案)》要求推动与台湾地区在标准制定、实施、应用、宣传,以及标准信息交流、标准技术合作、专业人才培养等方面探索创新;明确将两岸标准共通的专家纳入人才政策支持范围;鼓励金融机构在本省探索开展共通标准融资增信业务,提升企业融资便利度;鼓励第三方机构为参与两岸标准共通的组织和个人提供政策咨询、技术指导、法律服务、科技交流等相关服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五)关于推动成果落地的问题。对成果进行应用、实施和转化是促进两岸标准共通工作的重要举措。《条例(草案)》规定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共通标准的推广应用,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团体等共同推动共通标准的应用、实施;依法保护共通标准及相关科技成果转化的知识产权,推动两岸标准共通中的创新成果产业化应用(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条例(草案)》及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 关于《福建省促进两岸标准共通条例(草案)》初步审查的报告 ——2025 年9 月 24 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华侨(台胞)工作委员会主任 黄培惠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福建省促进两岸标准共通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报省委常委会审议通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受主任会议委托,侨台外事民宗委、侨(台)工委对草案进行了初步审查。 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该项立法工作,常委会党组书记周联清多次就相关事宜提出明确要求,常委会副主任林宝金带队赴厦门、漳州、泉州、平潭等地开展调研,主持召开立法座谈会、论证会,指导推动立法工作。侨台外事民宗委、侨(台)工委认真落实常委会领导要求,扎实做好初审工作。一是主动对接、提前介入。发挥人大对立法工作的主导作用,全程参与条例草案的起草论证,了解情况、提出建议、督促进度。二是开门立法、广纳意见。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各级有关部门、从事两岸标准共通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团体负责人、涉台领域专家及台胞代表人士的意见建议,委托九市一区人大侨台工委、侨台民宗基层联系点组织征集意见。三是深入研究,反复修改。与省市场监管局、司法厅以及有关专家就重点问题多次进行沟通协商,逐一论证完善,形成草案建议修改稿。侨台外事民宗委进行了专题审议。现将初步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2019 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告台湾同胞书》发表 40 周年纪念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提出两岸要应通尽通,提升经贸合作畅通、基础设施联通、能源资源互通、行业标准共通。2023 年,党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 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以下简称“中央《意见》”),提出“建设两岸标准共通服务平台,鼓励两岸产学研企共同制定行业共通标准”。近年来,我省积极先行先试、探索创新,以优势特色产业为突破,推进两岸共通标准研制与应用实践,积累了不少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通过立法及时将这些成熟经验和创新做法固化上升为法规制度,对打造两岸共同市场、增进两岸同胞民生福祉、深化两岸融合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制定本条例十分必要。 综合调研和论证情况,我委认为,省政府提交的草案立法宗旨明确、内容全面合法,在制度设计方面较好地回应了社会各界的关切,指导性较强。 ## 二、对草案的修改建议 (一)进一步规范共通标准管理制度。两岸标准共通工作涉及部门多、领域广,且不同类型的共通标准其制定、实施情况各不相同,需要统一管理、强化指导。为此,建议明确闽台两地有关主体共需、共享、共用的技术要求,经标准化主管部门确认通过后,纳入共通标准清单进行统一管理(详见条例草案建议修改稿第二条、第七条)。明确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组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立专家智库、建立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完善共通标准动态管理制度(详见条例草案建议修改稿第八条、第十一条)。 (二)进一步强化激励保障措施。调研中,如何调动产学研企的积极性是各方普遍关注、反映较多的问题。为激励与引导更多社会力量参与两岸标准共通工作,建议草案进一步明确相关鼓励措施,支持符合要求的两岸标准共通项目申报科学技术奖励;对符合要求的两岸标准共通项目予以经费补助;鼓励将参与共通标准制定、修订情况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考核的业绩成果(详见条例草案建议修改稿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三)进一步推进重点区域标准化合作。中央《意见》在推进福建全域融合的基础上,对福州、厦门、平潭等地发挥先行示范作用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此,建议草案进一步突出重点,明确福州、厦门、平潭等条件好、优势突出的重点区域率先试点,加强与台湾地区标准化合作与交流,在此基础上,以点带面,引领全省其他地区找准定位,因地制宜,协同推进两岸标准共通工作(详见条例草案建议修改稿第十条)。 (四)进一步充实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共通标准制定中涉及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保护及纠纷处理等问题,合理解决这些问题对推动两岸标准共通工作发展至关重要。为此,建议草案进一步明确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包括标准文本、技术规范及相关的专利、著作权等;明确相关部门在提供指导和促进成果转化方面的职责,强化政府服务职能(详见条例草案建议修改稿第十六条)。 此外,对草案个别条款顺序作适当调整,对与上位法重复的条款进行删除,并对一些条款的文字表述作整合和修改,在此不一一说明。 以上报告,请审议。 # 关于《福建省促进两岸标准共通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5 年 11 月25 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福建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 吴黎静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5 年9 月 25 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福建省促进两岸标准共通条例(草案)》。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对于推进两岸标准化交流与合作具有重要意义。同时,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联清、檀云坤先后带队赴平潭、泉州开展立法调研,专门听取台胞台企、有关专家、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法工委赴福州、漳州等地调研,召开委员、部门论证会,发函征求基层立法联系点、人大代表、立法咨询专家意见,在省人大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并会同侨(台)工委、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对草案进行多次修改。2025 年 11 月10 日,省十四届人大法制委第三十四次会议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福建省促进两岸标准共通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 一、关于适用范围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对两岸标准共通与共通标准的概念作进一步梳理、界定。为此,建议明确:本条例所称两岸标准共通,是指通过共同选题、共同研制、共同比对或者共同使用等方式,开展的两岸标准化交流与合作。两岸标准共通所形成的标准称为共通标准。(草案修改稿第二条) ## 二、关于同等待遇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应当进一步明确台胞台企等在共通标准制定上享有同等待遇。为此,建议根据两岸标准共通实践中参与主体情况,修改为:台湾同胞、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和台湾地区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有关团体在共通标准制定、修订、实施方面,与本省居民、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团体享有同等待遇。(草案修改稿第三条) ## 三、关于研制工作机制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应当明确并公布共通标准的研制流程,提升两岸标准共通工作的知晓度、参与度、规范度。为此,建议增加:一是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并公开研制共通标准的类型、领域、原则、要求等,完善两岸标准共通工作流程;二是组建标准化技术组织,开展相关标准的技术审查、实施评估、解释宣传等工作;三是支持厦门与金门、福州与马祖加强标准化交流与合作,支持平潭综合实验区加快推动两岸职业标准共通,支持其他地区促进具有地域特色的两岸标准共通试点。(草案修改稿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 ## 四、关于支持保障 根据组成人员和侨(台)工委的初审意见,建议增加:一是支持两岸标准共通相关领域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科学技术奖励,对符合条件的两岸标准共通项目予以专项经费补助;二是鼓励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团体等根据本单位实际,将参与共通标准制定、修订情况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考核的业绩成果;三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两岸标准共通中知识产权保护的指导和服务。(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此外,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对一些条款和文字表述作了修改,条序也作了相应调整,在此不一一说明。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 关于《福建省促进两岸标准共通条例(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5 年 11 月26 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福建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 吴黎静 ##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5 年 11 月 25 日下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福建省促进两岸标准共通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修改稿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法工委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会同省市场监管局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修改。11月 26 日上午,省十四届人大法制委第三十五次会议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福建省促进两岸标准共通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二稿)。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 一、关于部门职责 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建议在第五条第二款中增加“教育”部门。 ## 二、关于共通试点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第十条关于两岸标准共通试点的两款规定内容有所重复,应当进行梳理。为此,建议本条两款分别对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地区的两岸标准共通试点工作进行规定。同时,根据组成人员意见,为扩大两岸标准共通工作覆盖面,建议删除第二款中“助力‘同城生活圈’建设”“服务两岸共同市场先行区域建设”“发挥各自优势”等有关表述。 此外,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对一些文字表述作了修改,在此不一一说明。 草案修改二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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