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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ICIAL SOURCE

龙岩市实施林长制条例

编号
—
属地
福建 · 地方性法规
发布机构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法规栏目)
发布日期
2025-11-06
效力状态
待核验
SHA-256
bc14f8ccdbf4(前 12 位)
来源官网
http://szrd.fjrd.gov.cn/zyfb/fg/202511/P02025110660364484908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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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全文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六届〕第二十六号

《龙岩市实施林长制条例》已于2025 年 7 月 23日由龙岩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5 年9月 26 日经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 2025 年12 月 1 日起施行。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 年 10 月 10 日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龙岩市实施林长制条例》的决定

(2025 年9 月 26 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龙岩市实施林长制条例》进行了审查,认为其与上位法没有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施行。

# 龙岩市实施林长制条例

(2025 年 7 月 23 日龙岩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5 年 9 月26 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四章 考核与问责

第五章 附则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推进和保障林长制的实施,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林长制的实施。

本条例所称林长制,是指各级林长负责领导、组织、协调责

任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的制度。

责任区域内涉及湿地、草地、自然保护地等相关资源保护发展工作的,由林长统筹协调相关责任部门予以落实。

第三条 实施林长制应当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为主,坚持绿色发展、生态惠民,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坚持党委领导、部门联动的原则,构建党政同责、属地负责、部门协同、源头治理、社会参与、全域覆盖的长效机制。

第四条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长制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族宗教、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审计、气象、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林长制各项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财政资金,将林长制工作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林长制工作的正常运行。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和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林长制工作经费使用的监督。

##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实施林长制应当推动下列工作:

(一)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严守生态红线,依法打击破坏森

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科学推进国土绿化,加强森林生态修复,推广水土流失治理“长汀经验”,强化森林经营,提高森林质量;

(三)深化林业综合改革,巩固提升林改“武平经验”,发展绿色生态富民产业;

(四)加强森林资源监测监管,应用先进适用的科技手段,提高森林防火、防治林业有害生物、防范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等森林管护能力;

(五)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完善基础配套服务体系,充实基层管护力量,提升基层支撑保障能力;

(六)其他森林资源保护发展重点工作。

第七条 本市全面实施林长制,建立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林长体系。

市、县(市、区)设立林长和副林长,乡镇(街道)、村(社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林长和副林长。副林长协助林长开展工作。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配套设立森林警长。

林长、副林长、森林警长的具体设立和调整,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市、县(市、区)林长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领导责任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督促推进林长制实施,开展巡林工作;

(二)统筹协调解决林长制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三)督促推动建立部门联动工作机制,督促协调相关部门和下级林长履行职责,督促落实激励与考核问责机制;

(四)督促落实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责任和措施;

(五)扶持发展林业产业,壮大林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绿色富民产业;

(六)其他林长制工作相关职责。

第九条 乡镇(街道)林长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落实责任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目标任务;

(二)开展巡林工作和森林资源保护宣传活动;

(三)指导督促村(社区)林长、网格监管员、护林员履行职责;

(四)组织落实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责任和措施;

(五)督促落实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和经营者履行管护主体责任,指导经营主体发展绿色富民产业;

(六)协调解决涉林矛盾纠纷,维护林区社会稳定;

(七)其他林长制工作相关职责。

第十条 村(社区)林长履行以下职责:

(一)常态化开展巡山护林工作,监督护林员履职,及时发现、劝阻、报告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二)及时上报森林火情、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等相关情况,协助做好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防灾减灾工作;

(三)督促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和经营者落实管护主体责任,引导经营主体发展绿色富民产业;

(四)协调解决涉林矛盾纠纷,维护林区社会稳定;

(五)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六)其他林长制工作相关职责。

##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森林警长履行以下职责:

(一)加强法治宣传,指导责任区域内民警开展治安巡护,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稳定;

(二)依法打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其他林长制工作相关职责。

##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林长制工作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林长制工作计划和相关制度;

(二)承担林长制相关会议,落实林长会议决策部署;

(三)向同级林长报告责任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情况,提请研究、协调解决责任区域内的重点难点问题;

(四)组织开展林长制工作调研、监督、检查、考核、培训、宣传等工作;

(五)其他林长制工作相关职责。

设立林长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由相关机构或者人员负责林长制日常工作。

##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林长每年应当至少主持召开一次会议,通报有关工作情况,研究解决林长制实施以及森林资源保护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林长会议由林长、副林长、林长制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本级相关部门和下级林长、副林长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本级林长会议。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林长每年应当至少开展一次巡林工作,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的原则,巡查责任区内的森林资源保护发展情况,督促落实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责任。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林长应当对下一级林长和本级林长制成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整改要求。被督导检查对象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整改,并在规定时限内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林长应当推动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加强林长制成员单位以及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联系会商、协调服务、督查问效,加强林业部门与公安机关、综合执法机构的协作配合、线索移送、信息共享、技术支持,推动林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共同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林长应当根据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需要,建立跨区域协同发展工作机制,协商处理跨区域的森林资源保护发展重点难点问题和涉林矛盾纠纷,协同推进森林资源一体化保护和科学有效利用。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林长制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基层管护力量的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开展基层监管员和护林员业务能力培训,提高基层管护能力。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林长制工作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本级林长名单及其责任区域。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林长名单及其责任区域由县(市、区)林长制工作机构向社会公开。

在林长责任区域的显著位置应当设置林长公示牌,公布林长姓名、区域概况、职责范围和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投诉、举报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

鼓励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担任社会监督员、林业政策法规宣传员,或者通过捐助捐赠、公益活动、认建认养、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

鼓励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媒体加强对林长制的宣传和报道,提高社会公众知晓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专题询问和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林长制工作的监督。

## 第四章 考核与问责

第二十二条 林长制工作考核评价实行日常评价与年终督查考核相结合,由林长制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林长制工作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列入各级政府绩效考评内容,作为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予以表扬奖励:

(一)在国土绿化和生态修复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控以及森林资源保护利用工作中成效显著的;

(三)在实施林长制工作中履职尽责、勇于担当、成效突出,经验做法在省级以上部门表彰或者推广的;

(四)在深化林业改革发展中起到引领示范作用,推动林业高质量发展中成绩突出的;

(五)其他应当奖励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林长制成员单位负责人、林长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和下级林长、副林长未按照要求履行职责、未按照规定处理发现的问题,或者有其他违反林长制规定情形的,林长、副林长可以对其进行约谈,提出整改要求。

被约谈对象应当落实约谈提出的整改要求和整改措施。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对林长、副林长、森林警长以及林长制成员单位、林长制工作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责任区域内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的;

(二)发生涉林重大案件、重大火灾、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的;

(三)发生涉林群体聚集上访事件、引发重大负面舆情、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 2025 年12 月 1 日起施行。

# 关于《龙岩市实施林长制条例》的说明

2025 年9 月 24 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 苏炎洪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龙岩市人大常委会委托,现就《龙岩市实施林长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

##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近年来,根据中央、省委、市委的安排部署,我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共设立市、县、乡、村四级林长和市、县、乡三级森林警长,划分建立四级护林网格 2599 个,实现了护林网格、森林资源管护全覆盖。自林长制实施以来,我市森林资源数量稳步增长,保护力度明显增强,林业产业发展态势良好,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我市先后被评为国家森林城市、全国林业改革发展综合试点市、国家林业碳汇试点市。但林长制在实践中仍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如职责划分不够清晰、体制机制运行不畅、考核问责机制不完善等。有必要通过立法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进一步巩固和提升林长制实践成果,推动我市林长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实现从“有章可循”到“有法可依”,为我市持续深化实施林长制提供法治保障。

##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五章二十六条,分为总则、管理体制、工作机制、考核与问责、附则。

(一)关于总则。明确林长制的核心管理对象为森林资源,并赋予林长对湿地、草地、自然保护地等其他资源保护管理的统筹协调职权;明确四个“坚持”基本原则,与中央《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的要求保持一致;明确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职责,以及其他部门协同推进职责;明确市、县、乡三级政府资金保障职责。

(二)关于管理体制。明确林长制的工作任务,要求在森林资源保护、国土绿化、林业综合改革、森林资源监测监管、基层基础建设等方面加强工作;明确各级林长、森林警长、林长制工作机构工作职责。

(三)关于工作机制。明确了林长会议、林长巡林、督导检查、部门协同、区域协同、队伍建设、信息公开、社会参与、人大监督等具体工作制度,强化部门协作,汇聚各方力量,合力推进林长制各项工作。

(四)关于考核与问责。根据中央、省委、市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明确建立考核评价、激励表扬制度;根据上位法规定,针对林长制实施中可能出现的履职缺位、执法失范等问题,明确规定约谈整改和责任追究,构建“有权必有责、失责必追究”的制度闭环,堵住履职漏洞,强化制度刚性,推动各责任主体主动担当,切实做好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工作。

(五)关于附则。规定了施行时间。

## 三、法规的合法性

《条例》按照法定的立法程序审议通过,符合设区的市立法权限,我们认为,条例经过多次论证,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等上位法的立法原则和精神,与上位法不存在冲突、抵触。

《条例》及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 关于《泉州市社会信用条例》等四部法规审查的报告

2025 年9 月 24 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福建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 徐俐敏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泉州市社会信用条例》于 2025 年8 月 27 日经泉州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南平市建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于2025 年 8 月 27日经南平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龙岩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龙岩市实施林长制条例》于2025 年 7 月 23日经龙岩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法规通过前,泉州、南平、龙岩等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委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论证会,征求部分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委员和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对法规进行修改完善。法规报批后,法工委再次组织召开有省直有关部门参加的论证会,对法规的合法性进行论证。9 月 3 日,省十四届人大法制委第三十二次会议进行了统一审议,认为上述四部法规与上位法没有抵触,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审查批准。

以上报告,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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