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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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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四十五号 《福建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 2025 年7 月 30 日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 2025 年 12月 1 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 年 7 月 30 日 # 福建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 (2025 年7 月 30 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组织实施 第三章 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科学开发利用空中云水资源,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消减雨雾、防霜以及改善空气质量等目的的活动。 第三条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协调、以人为本、服务发展、科技引领、安全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人工影响天气综合协调机制,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统筹解决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将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以及有关专家,研究和评估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对生态环境影响等长期综合性效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人工影响天气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全省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统筹协调。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并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 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飞行管制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人工影响天气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 气象主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网络、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应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在防灾减灾、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农业生产安全保障和云水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的研究,发展安全高效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技术和高性能作业系统、装备,提高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水平和效益。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为公益性科普宣传的重要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教育,提高全社会对人工影响天气的科学认识。 第八条 本省建立和完善跨省人工影响天气联防协作机制,与相邻省开展气象联合监测预警,实施人工影响天气协同作业,促进相关领域的联合技术研究和交流。 ## 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组织实施 第九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水利等部门编制人工影响天气专项规划。人工影响天气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基础设施、科技支撑、安全管理、重点工程、队伍建设、保障措施等内容,涉及的主要空间内容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发展需求和人工影响天气专项规划,制定人工影响天气年度工作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人工影响天气年度工作计划开展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属于公益性事业。 第十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业务需求,建设和完善涵盖人工影响天气指挥、安全管理、天气监测预警、通信、信息处理、作业设备维护和作业效果评估等内容的集约化人工影响天气综合系统,提高人工影响天气科学指挥和精准作业水平。 第十一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每年统一组织确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作业点一经确定,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原作业点不再使用的,其标识应当在三十日内撤除。 需要申请空域的作业点,由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飞行管制部门确定。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及其配套设施所需用地应当纳入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保障。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新建、改建、运行维护等费用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纳入当地人民政府年度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经费统一安排。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场地,不得损毁、擅自移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施、设备。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场地和设施、设备予以保护。 第十三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由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依法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要求的作业设备; (二)有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库房、储存场所等设施; (三)有经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的作业指挥、现场操作等作业人员; (四)有完善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作业设备的维护、运输、储存、保管等制度; (五)省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气象主管机构可以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一)出现干旱或者预计旱情持续加重的; (二)可能出现危害农作物的冰雹天气的; (三)发生森林火灾或者森林长期处于高火险等级时段的; (四)水库蓄水严重不足的; (五)重要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需要的; (六)其他需要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情形。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具备适宜的天气条件,充分考 虑实际需要和作业效果。 第十五条 利用高射炮和火箭发射装置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根据国家标准绘制作业安全射界图,并在安全射界范围内实施作业。 第十六条 利用飞机等航空器、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等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预先申请空域和作业时限,经飞行管制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利用飞机等航空器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向飞行管制部门申请; (二)利用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由作业地的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向飞行管制部门申请。 第十七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作业地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前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作业起止时间、作业区域、作业设备类型、作业目标、意外事故的报告方式等内容。作业时间、作业区域等作业事项发生变化的,作业地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重新进行公告。 作业期间,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点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第十八条 利用飞机等航空器、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等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在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内,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并接受作业地的气象主管机构的指挥、管理和监督,确保作业安全。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在作业过程中,应当加强对空瞭望和地面状况观察,有下列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作业: (一)收到飞行管制部门或者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机构停止作业的指令; (二)发现不宜继续作业的情况。 停止作业或者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的现场指挥员应当立即报告飞行管制部门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机构。 第十九条 作业地气象台站应当及时无偿提供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的气象探测资料、情报和预报,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的气象保障工作。 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无偿提供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的灾情、水文、火情、生态环境等资料。 利用飞机等航空器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时,有关飞行管制部门和机场应当在空域调配、起降、备降和地勤保障等方面做好作业空域和飞机等航空器驻场保障工作。 第二十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统筹本省空中云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人工防雹工作,指导跨设区的市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协同作业,提高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效率。 需要跨设区的市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由相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设区的市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组织和指导。 第二十一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工影响天气现场作业登记和归档管理制度。 作业现场登记应当包含作业目的、时段、地点、设备、弹药种类和用量、空域使用情况、现场指挥员和操作员信息等内容,并及时移交归档。 ## 第三章 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安全管理,将人工影响天气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设备、炮弹、火箭弹等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进行监督和指导,落实监管措施。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等部门建立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全过程安全管理制度,共同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等作业设备以及炮弹、火箭弹等燃爆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武器装备、民用爆炸物品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强制性技术标准。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炮弹、火箭弹,只能用于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和检修后的试射、训练。发生丢失、盗抢等情况时,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和气象主管机构 报告。 第二十四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火箭发射装置、炮弹、火箭弹,由省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采购。 购买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炮弹、火箭弹等燃爆器材,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手续。 第二十五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炮弹、火箭弹等燃爆器材的存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武器装备、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要求。 作业期间临时存放作业所需炮弹、火箭弹等燃爆器材的,应当具备临时存放条件,并设专人管理、看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 第二十六条 运输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炮弹、火箭弹等燃爆器材,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七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指挥车辆和作业车辆应当统一张贴标志,标志的式样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确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保障其在道路上优先通行。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炮弹、火箭弹等燃爆器材的存储和运输,协调军队、当地人民武装部或者相关部门落实存储场所,并提供经费、 车辆保障。 第二十九条 符合报废规定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由气象主管机构依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报废处置。符合报废规定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弹药,由气象主管机构入库封存、登记造册,并通知生产厂家按规定回收处理。报废处置和回收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 第三十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 (二)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 (三)使用年检不合格、超过有效期或者报废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需要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应当自转让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三十一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业化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队伍建设。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并健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等保障制度。作业人员掌握相关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后,方可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利用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名单,由所在地的气象主管机构抄送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保障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人工影响天气安全责任制。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编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中发生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的,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处理,并依法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 在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侵占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场地或者损毁、擅自移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违法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 2025 年12 月 1 日起施行。 # 关于《福建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5 年5 月 26 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福建省气象局局长 冯 玲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福建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福建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 一、关于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制定《条例》是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和推动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 我省空中云水资源丰富,可开发和利用的资源多,自然条件优越,同时干旱、冰雹等气象灾害每年不同程度发生。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是增雨抗旱和防雹减灾的重要保障,也是科学开发气候资源、缓解水资源短缺和保护生态的重要手段,在服务农业生产、支持防灾减灾救灾、助力生态文明建设和保障重大活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最近五年来,全省共开展地面人工影响天气作业7976 次,飞机作业 6 架次,增雨保障面积 34.28 万平方公里,累积增水量 39.86 亿吨,累计防雹保护面积 28.66万平方公里,累计减免烟草种植业损失 46.26 亿元,圆满完成第十七届省运会人工消减雨等保障任务,为促进福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十四五”期间,我省正持续深化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转型。通过立法规范和促进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对进一步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国务院《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 年)》等要求,加强气象灾害防御,推进绿色福建、生态福建、清新福建建设,高质量构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具有积极意义。 ## (二)制定《条例》是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 目前,我省 9 个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72 个县(市、区)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共有火箭和烟炉作业点505 个,新型火箭发射装置 229 套,地面碘化银燃烧发生器 88 个,已初步建成地面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网。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是一项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飞机、炮弹、空域等,事关重大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必要通过立法加以规范管理。 ## (三)制定《条例》是解决实际问题的需要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频次不断增加,我省在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的一些问题逐渐暴露出来:一是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弹药存储需进一步规范。2002 年施行的国务院《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炮弹、火箭弹,由军队、当地人民武装部协助存储”。2006 年,《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同年,国防科工委和公安部颁布的《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将人工影响天气用燃爆器材(含炮弹、火箭弹等)列为民爆物品,明确“限生产、购买、销售、运输管理”,但未将人工影响天气弹药的存储列入民爆物品管理内容。2015 年后因军队改革等原因,人民武装部和部分军队仓库不再接收人工影响天气弹药存储,虽然省政府于 2021 年进行了协调,但目前仅有 3 个设区市人工影响天气弹药存储在军队仓库,我省人工影响天气弹药存储地点包括军队仓库、民爆仓库、气象部门自建的仓库或者作业站点临时库房等多种场所,部分作业单位没有长期稳定的存储场所,需要通过立法进行统一规范管理,并对经费和场所予以保障。同时,由于防雹增雨作业往往时间紧迫,为了精准、科学和高效作业,需要建立健全运输监管机制,并保障作业车辆通行,提高作业运输的安全性。二是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管理机制需进一步健全。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安全管理涉及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队,需要应急、气象、财政、公安、工信、航空管制、民航等部门、单位分工协作。目前有效的协调机制和安全管理机制还不够健全,不利于形成安全管理的合力。同时,我省人口密度大,飞行航线多,使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安全管理难度增大,亟需对空域申请、作业公告发布、作业装备和人员管理、安全事故处置等方面作进一步规范。 ## 二、关于《条例(草案)》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条例(草案)》共五章三十八条,包括总则、规划建设与 组织实施、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法律责任、附则等五个章节。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 (一)关于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问题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政府及多个部门、单位的职责,同时,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还涉及到对空中云水资源的利用,必须进行统一规划、统筹调控。为此,《条例(草案)》规定:一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将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人工影响天气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解决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四条)。二是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 (二)关于强化区域协同、联防协作的问题 我省及相邻省份同属于副热带季风气候,经常受同一天气系统的影响,有必要加强区域联防协作,促进防灾减灾共赢效益。为建立和完善跨区域人工影响天气联防协作机制,《条例(草案)》规定:一是与江西、广东、浙江等相邻省开展气象联合监测预警,实施人工影响天气协同作业,促进相关领域的联合技术研究和交流(第八条)。二是需要跨设区的市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由相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省气象主管机构指导协同作业,提高作业效率(第二十一条)。 ## (三)关于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组织实施问题 为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组织实施,提高精准作业水平和实施效果,《条例(草案)》规定:一是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业务需求,建设和完善集约化人工影响天气综合系统,提高人工影响天气科学指挥和精准作业水平(第十一条)。二是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每年统一组织确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需要申请空域的作业点,由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航空管制部门确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及其配套设施所需用地应当纳入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保障(第十二条)。三是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空域申请、公告、作业要求等作了细化(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 (四)关于弹药的存储、运输的问题 针对部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缺乏稳定、规范的弹药存储场所等问题,为保障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弹药存储、运输的安全,《条例(草案)》规定:一是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炮弹、火箭弹等燃爆器材的存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要求。作业期间,临时存放炮弹、火箭弹等燃爆器材的,应当具备临时存放条件,并设专人管理、看护等(第二十六条)。二是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炮弹、火箭弹等燃爆器材运输,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有关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手续(第二十七条)。三是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指挥车辆和作业车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保障其在道路上优先通行(第二十八条)。四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炮弹、火箭弹等燃爆器材的存储和运输,对接军队、当地人民武装部或者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存储场所,并提供经费保障(第二十九条)。 ## (五)关于强化安全监管的问题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涉及飞机、武器、弹药、空域,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监管制度。为此,《条例(草案)》规定:一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安全管理,将人工影响天气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同时规定了气象主管机构和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指导等内容(第二十三条)。二是对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安全射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作业设备和燃爆器材的安全管理、报废处置作了细化(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三是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进行岗前培训。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名单,由所在地的气象主管机构抄送当地公安机关备案(第三十二条)。四是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编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同时规定了发生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以及事故的调查处理(第三十四条)。 《条例(草案)》及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 关于《福建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草案)》初步审查的报告 2025 年5 月 26 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农业农村工委主任 刘 琳 ##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福建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于 2024 年9 月 29 日经省政府第41 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 2024年 10月 11 日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受主任会议委托,农业农村委、农业农村工委对草案进行了初步审查。 为做好初审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檀云坤带队赴福州、莆田开展立法调研。农业农村委、农业农村工委及时征求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对草案的修改意见建议,组织调研组赴泉州、三明等地开展调研,并召开立法论证会,听取省直有关部门和部分常委会委员、农业农村委委员、法学专家的意见建议。在广泛征求意见和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农业农村工委会同省气象局对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5 月 7 日,省十四届人大农业农村委第十三次全体会议进行了审议,形成了草案建议修改稿。现将有关 情况报告如下: ##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人工影响天气作为气象服务的重要手段,在服务农业生产、支持防灾减灾救灾,助力生态文明建设和保障重大活动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气象工作关系生命安全、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做好气象工作意义重大、责任重大。2024 年 10 月 16 日,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时强调,要加强对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防范,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我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紧密结合本省气候特点和气象灾害防御需求,扎实推进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频次不断增加,我省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存在的协调机制需进一步明确、弹药存储需进一步规范、安全管理机制需进一步健全等问题亟需解决。为进一步提升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水平,推动其更好地服务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条例十分必要。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适应气候变化工作体系。近年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推进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明确要求各地完善法规制度,强化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监管和公共服务职能。目前,我省各级各部门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实施机制和标准体系,为立法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草案依据上位法,从规划建设、组织实施、安全管理、应急处置、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出了具体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草案总体可行。 ## 二、对草案的修改意见建议 (一)关于保障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立法论证会上有部门提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工影响天气服务已经拓展到农业抗旱减灾、云水资源开发、重大活动保障、改善空气质量等多领域,不仅在防灾减灾、生态文明建设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更是在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发挥了独特的作用。为此,建议在草案第一条规定中增加“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关于车辆保障问题。调研中基层反映,各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频次不断增多,导致作业车辆的需求相应增加。同时,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过程中,由于天气系统特别是强对流天气发展的突发性和多变性,为实现快速响应,确保作业的及时和有效,紧急情况下需要迅速调动车辆到达多个作业地点进行多点协同作业,对车辆的需求也相应增多。为此,建议草案第二十九条规定中增加“车辆”保障。 (三)关于临时存放燃爆器材的问题。在征求意见中有基层反映,根据基层实际情况,部分县(区)没有合适的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储存,且当地武装部门不具备存储条件,为了便于作业,部分火箭弹在临近作业时存放在气象部门自建的临时存储库,设专人管理看护。为此,建议立法对作业单位临时存放燃爆器材也进行纳入规定,在草案第二十六条规定中增加“或者作业单位”。 此外,还对草案部分条款和文字作了修改,在此不一一说明。为便于审议,附《福建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草案建议修改稿)》,供参阅。 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 关于《福建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5 年7 月 28 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福建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 郑国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5 年 5 月 26 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福建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的制定,对于进一步提升我省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水平,更好服务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组成人员还对加强人工影响天气省级统筹协调、作业点管理等方面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法工委组织部分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委员赴福州、三明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召开委员、部门论证会;发函征求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在省人大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调研情况,会同农业农村工委、省气象局等部门对草案进行修改。6 月 27 日,省十四届人大法制委第三十次会议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福建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 一、关于完善管理体制 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增加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全省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统筹协调,以及信息网络、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应用的规定。二是增加设区的市应当加强跨县(市、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和指导的规定。三是增加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等部门建立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全过程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草案修改稿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 二、关于对生态环境影响的研究和评估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应当研究和评估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对生态环境等方面可能产生的影响。为此,建议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以及有关专家,研究和评估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对生态环境影响等综合性效果,研究成果和评估结果作为开展人工影响天气的重要依据。(草案修改稿第六条) ## 三、关于作业点管理 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规定作业点确定后,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原作业点不再使用的,其标识应当在三十日内撤除。二是考虑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为每年确定一次,地点多处于山区,周边建(构) 筑物极少,且气象主管机构选址时也会主动避让,不必专门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限制,因此删除“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不得影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作业安全”的规定。(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此外,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删去与人工影响天气无直接关系且法律、法规已有详细规定的条款,并对一些文字表述作了修改,条序也作了相应调整,在此不一一说明。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 关于《福建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5 年7 月 29 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福建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 郑国华 ##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5 年7 月 28 日上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福建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修改稿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法工委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会同省气象局等部门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修改。28日下午,省十四届人大法制委第三十一次会议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福建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二稿)。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 一、关于第四条 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将草案修改稿第六条涉及政府职责的内容调整至本条,作为第三款,内容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以及有关专家,研究和评估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对生态环境影响等长期综合性效果”。 ## 二、关于第十七条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公告应当包括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预期达到的目标,为此,建议在公告内容中增加“作业目标”。 ## 三、关于第二十条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设区的市组织和指导的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县(市、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为此,建议作相应修改。 此外,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对个别语句顺序和文字表述作了调整和修改,在此不一一说明。 草案修改二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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