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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平安建设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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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四十四号 《福建省平安建设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5年 7 月 30日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 2025 年9 月 1 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 年 7 月 30 日 # 福建省平安建设条例 # (2025 年7 月 30 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础建设 第三章 风险防控机制 第四章 重点领域治理 第五章 社会参与 第六章 监督和责任 第七章 附则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更高水平平安福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和人民安宁,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平安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对平安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已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本条例所称平安建设,是指组织和动员全社会力量,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依法防范社会风险,化解矛盾纠纷,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防止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第三条 平安建设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与专项治理相结合。 第四条 平安建设的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国家政治安全; (二)防范和化解社会风险; (三)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 (四)预防和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五)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公共安全保障体系和网络安全综合治理体系; (六)开展平安创建活动; (七)完善基层社会治理机制; (八)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平安建设工作的领导,将平安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年度工作计划,完善基础保障,将平安建设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平安建设工作,充实平安建设力量,组织开展群防群治、矛盾风险排查化解、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六条 平安建设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平安建设工作,履行以下具体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平安建设的决策部署; (二)宣传和实施平安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建设规划; (三)组织和指导平安创建活动,督促落实平安建设责任; (四)分析平安建设形势和重大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并推动落实; (五)推动相关社会矛盾和社会风险的预防和化解; (六)协调解决平安建设工作中重大事项和问题; (七)检查、考核本地区平安建设工作情况,决定或者建议奖惩; (八)协调处理平安建设其他工作。 第七条 平安建设主管机构根据平安建设工作需要,确定相关单位作为平安建设成员单位,明确职责分工,实行动态调整。 平安建设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以及平安建设主管机构的统一部署,指导和管理本单位的平安建设工作,按照规定及时向本级平安建设主管机构报告平安建设工作的落实情况及其他重要情况。 平安建设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推动平安建设成员单位协同联动,加强信息共享、会商研判和执法协作,督促落实工作要求。 第八条 平安建设主管机构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规范化建设。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应当协调推动风险预警、矛盾纠纷化解、治安防控等工作,为平安建设提供保障。 第九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平安建设宣传和教育活动,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法治文化教育、安全教育和公民道德建设。每年 3 月为平安福建宣传月。 报刊、电视、广播、网络媒体等应当开展平安建设公益宣传,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 ## 第二章 基础建设 第十条 平安建设主管机构应当在党委领导下,健全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城乡基层社会治理体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化运用“四下基层”工作机制,及时预防、化解矛盾纠纷。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社会治安整体防控体系,加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联网应用和安全管理,健全社会治安防控运行机制。 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治安防控工作,应当加强公安派出所、省际公安检查站、市县际治安卡点、警务室、警务联勤点、街面警务站执勤点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平安建设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平安建设信息共享机制,推进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与平安建设深度融合,推动平安建设的相关信息平台互联互通,促进信息资源及时、完整、准确、安全共享。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平安建设主管机构应当依法收集、使用和管理信息数据,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网格化服务管理机制,科学合理设置网格,建立网格事项清单制度和准入退出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划分网格,加强网格日常管理和网格员队伍建设,落实管理保障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网格员的招聘、管理、培训和考核制度。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化解工作领导责任制,落实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统筹发挥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公证机构等组织力量,提供多元化解纠纷服务。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落实诉访分离制度和信访依法终结制度,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分析研究信访情况,跟踪督促和协调信访事项的办理,建立健全上级下访、基层接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 ## 第三章 风险防控机制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平安建设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社会风险防控运行制度,形成监测、预警、处置和反馈的风险闭环管控机制。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机制,根据有关规定开展风险可控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重大决策的重要依据。 各级平安建设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重大决策社会风险可控性评估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风险信息收集和隐患排查制度,定期排查风险隐患,加强风险隐患排查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风险监测体系,落实社会风险研判制度,定期分析形势,提出对策建议和防范措施,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社会风险处置制度,建立健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准备。 社会风险引发相应突发事件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及时组织做好应急响应。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地区、本系统社会风险防控协同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协调工作机制,做好社会风险防控协同的培训、演练。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落实社会风险防控责任制,建立责任清单,明确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责任,及时有效防范和处置各类社会风险;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实行专项治理。 第二十三条 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中发现平安建设突出问题的,应当依法向有关单位提出监察建议、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公安提示函、国家安全风险提示函,并及时向平安建设主管机构报告,被建议或者被提示单位应当及时研究办理并反馈处理情况。 ## 第四章 重点领域治理 第二十四条 平安建设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平安建设成员单位制定专项领域突出问题整治年度工作要点和工作计划,围绕优化发展环境、影响平安建设深入推进的基层基础短板、影响安全稳定的突出问题,开展平安建设重点防治和专项治理。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工作体系和能力建设,严密防范和依法打击各种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宗教极端活动、非法宗教活动、邪教活动以及其他危害国家政治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六条 平安建设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常态化扫黑除恶工作机制,依法预防和打击有组织犯罪,完善涉黑涉恶案件和线索移送、办理机制。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完善涉黑涉恶案件和线索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电话、邮箱、信箱,落实举报人和证人保护措施,拓宽线索举报渠道。有关部门发现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核查涉黑涉恶线索。 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互相配合、相互制约,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职能职责,预防和依法打击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协调机制,确定反电信网络诈骗目标任务,加强涉诈人员打击管控,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反诈职责,开展属地综合治理、反诈宣传教育、涉诈人员帮扶转化。 公安机关牵头负责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依法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推送安全提示信息,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研判、违法信息拦截、预警劝阻、协调处置等机制。 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反电信诈骗内部控制机制和安全责任制,规范经营行为,加强反诈骗风险监测和新业务涉诈风险评估,发现涉嫌违法犯罪信息的,应当及时向客户作出风险提示,按照规定采取阻断措施并向公安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应急管理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督办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保障安全生产。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网信、公安、国家安全、通信管理等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加强网络监管和治理,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加强重大网络舆情一体化应急处置,开展网络安全宣传教育,预防和惩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加强网络文化产品、网络运营单位、互联网企业、网络教育平台的监督管理。 网络运营单位、互联网企业、网络教育平台应当履行网络安全主体责任,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网络安全审查等制度要求,制定网络安全应急预案,保障网络用户信息安全,防范网络安全风险。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机制,制定金融风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防范和化解各类金融风险,依法处置各类非法金融活动,开展金融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 金融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网信、公安等部门建立健全金融风险监测防控体系,运用数字化手段加强对金融风险的监测和预警。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加强对资金异常流动情况、非法资金外流通道和其他非法金融活动的监测,发现金融违法行为的,及时向金融管理部门报告发现的线索;发现金融消费者可能涉及非法金融活动的,应当依法履行风险提示义务。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吸毒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社区矫正对象,流浪乞讨人员,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特殊人群的管理与服务,加强对刑满释放人员关心帮扶、教育疏导工作,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健全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衔接管理工作机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司法行政、教育、民政等部门建立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完善社会心理服务人才培养和执业能力评估机制,建设基层社会心理服务平台,开展社会心态监测、心理健康指导、心理咨询服务等活动,为有需要的群体提供心理健康服务。 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与社会心理服务机构的工作衔接,为特殊人群提供心理辅导、心理危机干预、教育转化和跟踪帮扶等服务。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出租房屋治安管理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依法采集、登记、核查相关信息并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排查出租房屋治安隐患,采集、核查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相关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出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和相关信息采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障校园及周边安全,监督、指导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等单位落实安全责任,建立突发事件的报告、处置和协调机制。 教育、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等部门加强校园及周边安全管理,指导和协助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 教育、民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留守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境学生档案,并做好未成年人信息保护工作。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关爱帮扶工作。 第三十四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坚持陆海统筹、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近岸海域管控协调机制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加强与有关部门、机构的协作配合,共同维护近岸海域安全和国家海洋权益。 公安机关、海警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收集、掌握、报送沿海及海上治安管理信息,加强动态服务和管理,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应对处置治安灾害事故,对在本省管辖海域、沿海地区发生的各类治安灾害事故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和提供帮助。 第三十五条 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铁路护路联防工作,建立健全护路联防责任制,加强铁路护路联防队伍建设,开展铁路沿线安全隐患排查和治安整治,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 第五章 社会参与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和引导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人才、志愿者等依法参与平安建设工作,发展壮大群防群治力量,创新治理方式方法,提升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水平。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平安建设工作制度,完善内部安全风险责任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掌握本单位职工心理健康情况,对本单位职工开展社会安全责任教育。 第三十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平安建设工作,推动平安建设相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组织引导村(居)民参与平安建设活动。 第三十九条 平安建设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发挥行业协会、促进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作用,创新社会协同机制,健全平安建设共建共治共享体系。 行业协会、促进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指导和支持会员参与平安建设,健全合规管理体系和风险防范机制,协助主管部门做好本行业平安建设相关工作。 鼓励和支持物业管理服务机构、业主委员会参与推进平安小区建设,化解邻里矛盾纠纷,维护本居民区的社会治安秩序和业主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参加平安建设志愿活动,开展社会治安巡查、矛盾调解、平安宣传、法治宣传等工作。 平安建设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平安建设志愿服务激励保障机制,加强对平安志愿者的组织、指导、培训,为志愿 服务提供便利。 第四十一条 全社会应当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形成见义勇为的社会风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开展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等相关工作,支持、帮助见义勇为人员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依法将矛盾纠纷调解、特殊人群服务管理、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社会心理服务等事项委托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担。 ## 第六章 监督和责任 第四十三条 平安建设实行主体责任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平安建设属地主体责任和行业主管责任,全面负责本地区、本行业、本部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工作。 第四十四条 平安建设实行领导责任制。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平安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平安建设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平安建设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十五条 平安建设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工作职责,确定工作目标、任务、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镇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应当加强对平安建设工作的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平安建设工作情况列入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七条 各级平安建设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平安建设考核评价机制,制定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明确考核评价的对象、内容、方法和程序,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开展平安建设考核评价。 平安建设主管机构可以通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施平安建设考核评价,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平安建设满意率调查。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平安建设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平安建设考核评价结果对平安建设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对因工作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教育。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未达到平安建设目标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年度平安建设目标管理责任书。 平安建设主管机构应当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平安建设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监督和检查,按照有关规定运用考核评价结果。 第五十条 国家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平安建设主管机构予以约谈、通报、挂牌督办,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落实平安建设工作措施,基层基础工作薄弱,导致社会治安秩序混乱的; (二)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较大的危害国家安全事件、群体性事件、刑事犯罪案件、生产安全事故、公共安全事件、网络安全事件的; (三)平安建设工作考核评价不合格的; (四)对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公共安全、治安问题等,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治理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 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履行平安建设义务的,法律法规对其法律责任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平安建设主管机构或者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五十二条 设区的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县(市、区)、乡镇(街道)平安建设主管机构未依法履行平安建设工作责任,由上一级平安建设主管机构以书面形式进行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对通报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的,有权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平安建设及其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2011 年 5月 21 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同时废止。 # 关于《福建省平安建设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4 年 11 月26 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福建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敏夫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的委托,作关于《福建省平安建设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说明。 ##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平安中国建设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平安中国建设,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全面提升平安中国建设科学化、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水平”。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聚焦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机制和手段。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的意见》明确要求“加强平安建设领域立法工作和制度建设,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法律制度体系”。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有 必要出台条例。 二是推进更高水平平安福建建设的需要。我省历来高度重视平安建设工作,2004 年 5 月,省委、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建设“平安福建”的工作意见》,之后历届省委、省政府持续推进平安福建建设。2024 年 8 月,省委十一届六次全会明确提出“要以继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个总目标为引领,建设更高水平平安福建”。当前,全省正在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福建实践,对安全稳定的政治社会环境提出了更高要求。有必要通过制定条例,充分发挥立法在平安建设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以更高水平的平安福建建设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 三是提升平安福建法治化水平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在重大风险防范、矛盾纠纷化解、基层社会治理等方面积极探索,形成了许多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平安建设走在全国前列,但工作实践中也存在职责分工不明确、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进展不平衡、协同不够顺畅等问题。同时,随着形势的变化发展,2011 年出台的《福建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已无法适应时代需要。有必要通过制定条例,将我省平安建设的成功经验上升为法规制度,进一步提升平安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 二、起草过程 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 李德金多次听取汇报、研究推进条例起草工作。省人大监察司法委、省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成立立法专班,开展立法工作,多次对条例草案的总体思路、框架结构、主要内容等进行研究讨论,在借鉴省外立法经验、反复研究论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条例草案初稿。7 月至 11 月,李德金副主任带领监察司法两委先后赴福州、南平、宁德开展调研,并书面征求九个设区市人大、平潭综合实验区人大工委和有关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10月 14 日,李德金副主任主持召开立法论证会,听取省委社工部、政法委、网信办,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公安厅等 21家单位意见。根据调研情况,综合各方意见,监察司法两委对条例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11 月 15日,经省十四届人大监察司法委第十三次全体会议研究讨论,形成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 ## 三、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 ## (一)总体思路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立法中充分体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平安中国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体现党中央决策部署及省委工作要求。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紧紧抓住平安建设工作中的重点任务和难点问题,在总结固化好的经验做法基础上,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领域社会矛盾纠纷化解、重点部位公共安全风险防范、特殊群体服务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是强化法治思维。妥善处理条例草案与有关法律法规、党内法规的衔接,对平安建设主管机构的职责、领导责任制、信访工作法治化、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等内容进行明确,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巩固深化平安福建建设成果,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平安建设工作格局。 四是注重体现特色。充分发挥福建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重要孕育地和实践地的独特优势,将深化运用“四下基层”工作机制、沿海及海上治安管理、重点人员教育管控、平安建设目标管理责任书签订等内容写入条例草案,充分体现福建特色。 五是适应改革需要。充分把握改革创新和制度执行、政策赋能和规范建设等关系,在学习借鉴浙江省加强数字平安建设、湖北省创新平安建设联系点等立法经验基础上,对信息化保障、规范化运行等内容设置相应条款,更加符合我省实际和改革需要。 (二)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八章56 条。主要内容如下: 1.第一章总则。共 8 条,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及平安建设主要任务,对平安建设领导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主体责任制、宣传教育等作出规定。 2.第二章工作体制。共 6 条,明确了平安建设主管机构、职责及其成员单位的职责、工作保障等。 3.第三章基础建设。共 8 条,对平安建设起到基础性保障作用的相关做法作出规定,内容包括治理体系建设、治安防控、信息化支撑、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网格化服务管理等。 4.第四章风险防控。共 7 条,对风险防控的工作机制和政治安全、社会治安、公共安全等工作重点,以及加强社会风险防控督导措施等作出明确规定。 5.第五章重点防治。共12 条,聚焦本省平安建设的重点难点问题,对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重点人群的管理与服务、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流动人口管理、校园安全管理、海上治安、铁路护路等作出规定。 6.第六章社会参与。共 7 条,围绕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平安建设工作,规定社会参与的总体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公众、志愿者参与的具体要求以及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等。 7.第七章监督和责任。共 7 条,明确了平安建设的考核、督导、评价、监督、表彰、奖励等机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落实平安建设的工作责任、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8.第八章附则。共 1 条,规定了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福建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同时废止。 条例草案及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 关于《福建省平安建设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5 年7 月 28 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福建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 吴黎静 ##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4 年 11 月 26 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福建省平安建设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坚持问题导向,总结实践经验,对平安建设的工作机制、防控、治理和社会参与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有利于推动我省平安建设的法治化、规范化。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对草案的有关规定提出了具体意见建议。 为做好草案修改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檀云坤带队赴江苏调研,学习借鉴平安建设的经验做法;法工委会同监察司法工委等部门对草案进行多次修改,赴龙岩、三明开展立法调研,书面征求了部分立法基地、基层立法联系点、省人大代表的意见,在福建省人大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召开了有部分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委员、省直有关部门参加的立法论证会。6 月 27日,省十四届人大法制委第三十次会议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福建省平安建设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 一、关于完善平安建设工作机制 平安建设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工作,涉及的职能部门较多,理清工作职责,形成工作合力,是推动平安建设有序进行的重要保障。根据组成人员和地方的意见,草案修改稿将各相关部门的职责调整合并到总则,按照政府、主管机构、成员单位和综合治理机构的顺序,分别明确各自职责,并对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的规范化建设作出规定。(草案修改稿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 二、关于保障平安建设信息的安全 有的组成人员和地方提出,应明确有关部门在收集、使用平安建设信息时的安全保障义务,为此,草案修改稿增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平安建设主管机构应当依法收集、使用和管理信息数据,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 ## 三、关于支持社会组织的参与 有的组成人员和地方提出,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是平安建设的重要力量,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此,草案修改稿增加规定,平安建设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发挥行业协会、促进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作用,创新社会协同机制,健全平安建设共建共治共享体系。(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九条) ## 四、关于优化平安建设的考核 根据有的组成人员和地方的意见,草案修改稿对此作了相应修改:按照精简优化考核的要求,将平安建设考核纳入综合考核范畴,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实施;对平安建设考核评价结果的运用与有关党内法规作了衔接性规定。(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此外,草案修改稿还对章节体例作了调整,将草案第一章、第二章合并,条序作了相应的调整,并对一些文字表述作了修改,在此不一一说明。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 关于《福建省平安建设条例(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5 年7 月 29 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福建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 吴黎静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5 年7 月 28 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福建省平安建设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修改稿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法工委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修改稿作了进一步修改。7 月28 日下午,省十四届人大法制委第三十一次会议对修改后的草案修改稿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福建省平安建设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二稿)。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根据组成人员的意见,增加了电信、银行、互联提供者等企业的安全责任要求,乡镇人大及其主席团的监督责任、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施考核评价的内容。(草案修改二稿第二十七条、第 ## 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此外,根据组成人员的意见,对部分文字表述作了修改,在此不一一说明。 草案修改二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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