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官方法规

OFFICIAL SOURCE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编号
—
属地
浙江 · 地方性法规
发布机构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浙江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库)
发布日期
2026-07-30
效力状态
待核验
SHA-256
27570800c9b1(前 12 位)
来源官网
https://zcfg.zjrd.gov.cn/detail.htm?infoid=1b6aaa5b22e7428ab5882f94b00ca2c1
效力状态默认「待核验」,表示已采集、尚未完成逐条核验,请以原文为准。
正文全文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浙江省政策文件库
>
文件检索
地区:
浙江省
发文机关:
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成文日期:
2026-07-31 00:00
有效性:
有效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日期:2026-07-31 00:00
来源: 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字体:[
大
中
小
]
-->
-->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6年7月31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1998年6月26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二、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2004年1月1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12月4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三、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2007年7月2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1年3月26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四、浙江省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条例(2009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打印
关闭
主办: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省府路8号一号楼
邮编:
310025
政策解读
●

讨论 ·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