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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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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浙江省政策文件库 > 文件检索 地区: 浙江省 发文机关: 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成文日期: 2026-07-31 00:00 有效性: 有效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日期:2026-07-31 00:00 来源: 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字体:[ 大 中 小 ] --> -->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6年7月31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1998年6月26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二、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2004年1月1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12月4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三、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2007年7月2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1年3月26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四、浙江省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条例(2009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打印 关闭 主办: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省府路8号一号楼 邮编: 310025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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