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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城市公园管理条例

编号
第30号
属地
吉林 · 地方性法规
发布机构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5-12-12
效力状态
待核验
SHA-256
183c3418dabc(前 12 位)
来源官网
http://www.jlrd.gov.cn/jlsjk/202512/t20251225_9381953.html
效力状态默认「待核验」,表示已采集、尚未完成逐条核验,请以原文为准。
正文全文
白城市城市公园管理条例
(2025年9月12日白城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5年12月4日吉林省第
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公园管理,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满
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白城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内城市
公园的建设、保护、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园,是指城市内具备园林景观和服务
设施,具有改善生态、美化环境、休闲游憩、健身娱乐
、传承文化、保护资源、科普教育和应急避难等功能,
并向公众开放的场所。
城市公园实行名录管理,名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城市公园名录应当包括公园名称
、类别、位置、面积、管理单位、监管单位和联系方式
等内容。
第四条
城市公园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规范管理、公
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园管理工作的领导,理顺
城市公园管理事权,建立统筹协调、考核评价、经费保
障、责任追究等机制。
洮北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本辖区城市公园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市属城市公园的建设、运行
维护等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
定,负责城市公园的日常秩序管理、巡查、服务等工作
。
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文广旅、应急管理
、林草、财政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公
园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应当坚持城市
公园的公益属性,将城市公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保障城市公园事业发展。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认种、认养、捐赠和志愿服务等方
式,依法参与城市公园的建设、管理和保护。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城市公园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对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
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九条
城市公园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体量、造
型、高度、色彩,应当与周边景观、环境相协调。
城市公园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服务设施和公共设施
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及要求组织实
施。
第十条
具有应急避难功能的城市公园,应当根据灾害类型以及
相应承担的主要功能,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并按照有关
规定设置应急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
城市公园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配套建设
无障碍设施。既有城市公园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
标准的,应当组织实施改造;不具备无障碍设施改造条
件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替代性措施。
第十二条
城市公园内设置供电、供热、供气、通讯、给排水及其
他基础设施,应当符合公园景观和相关安全规范要求,
不得危及游人安全。
第十三条
城市公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便民服务站,向游人提
供急救箱、休憩饮水、多功能充电、雨伞等便民服务。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公园的用地性质,不
得擅自占用公园用地,不得擅自开挖公园地下空间。
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公园用
地施工的,应当保护公园景观和各类设施。因施工影响
公园景观或者造成各类设施损害的,施工结束后应当及
时恢复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第十五条
在城市公园内搭建舞台展台等临时设施的,应当在指定
区域进行,并符合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不得破坏公园
设施和景观,不得影响游人人身安全。举办活动期间及
活动结束后,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清除垃
圾。对公园环境、设施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
第十六条
在城市公园内开展健身、娱乐等活动的,应当在指定的
区域和时间内进行,并遵守噪声污染防治和安全管理等
规定。
第十七条 城市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瓜果皮核、烟蒂、纸屑、
口香糖、饮料瓶、包装袋等废弃物;
(二)攀折树木,在树木上钉栓刻划、晾晒捆绑、倚靠
车辆,践踏草坪、采摘花果;
(三)翻越围墙、栏杆、绿篱,攀爬建筑、雕塑、假山
;
(四)兜售物品、占卜算命,擅自摆摊设点、举办展销
等商业活动;
(五)放飞孔明灯,擅自燃放烟花爆竹;
(六)擅自发放广告宣传品;
(七)在非指定区域游泳、滑冰、露营、烧烤、营火、
捕捞;
(八)擅自放生动物;
(九)躺占凳、椅,妨碍他人休憩;
(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城市公园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加强对
园林植物的养护和管理,提升精细化养护水平,维护园
林植物生长良好、公园绿地设施完好。
根据园林植物品种及生态习性,采取必要的防寒措施,
确保其安全越冬。
第十九条
城市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公园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
持其安全、完好、整洁,色彩、外形与园容相协调。
城市公园内的亭、廊、榭、阁等园林建筑,不得改变其
用途。
第二十条
车辆不得进入未设有相应专用车道的城市公园,下列车
辆除外:
(一)老、幼、病、残者专用的非机动车;
(二)公园专用车辆;
(三)公园内施工、养护等作业车辆;
(四)执行任务的公安、消防、救护、抢险等特种车辆
。
进入公园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速度和路线行驶,
并在指定地点停放。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除外。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在城市公园内非指定
区域烧烤、营火、捕捞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
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车辆进入未设有相应专用车
道的城市公园,或者进入公园的车辆未按照规定的速度
和路线行驶、未在指定地点停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
法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三条
城市公园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城市公园监督管理工作中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
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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