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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文明祭祀条例

编号
【2025】3号
属地
吉林 · 地方性法规
发布机构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5-10-09
效力状态
待核验
SHA-256
15845840ad8d(前 12 位)
来源官网
http://www.jlrd.gov.cn/jlsjk/202511/t20251125_9359645.html
效力状态默认「待核验」,表示已采集、尚未完成逐条核验,请以原文为准。
正文全文
通化市文明祭祀条例
(2019年8月30日通化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25年9月2日通化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5年9月23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通化市地方立法条例>等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修正)
第一条 为了树立文明祭祀新风,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
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区域内的祭祀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祭祀,是指对逝者进行的追悼、安
葬和葬后追思、悼念等活动。
第四条 祭祀活动坚持文明节俭、绿色生态、移风易俗
。倡导鲜花、网络、植树缅怀等低碳环保的方式文明祭
祀。
第五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条例。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区域内的文明祭祀工作
。
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协助
做好文明祭祀工作。
第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城区内违反本
条例规定的焚烧祭祀用品行为。
民政部门负责查处辖区内殡葬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焚
烧祭祀用品行为。
林业、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法履行相关职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明祭祀宣传教育,鼓励基层群
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开展文明祭祀宣传,营造保护
环境的良好风气。
学校应当开展文明祭祀教育,培养学生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文明祭祀宣传,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
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抵制不文明祭祀行为,
用环保、文明的方式进行祭祀。
第九条 城区内焚烧祭祀用品应当在政府或者个人准备
的设施内进行,不得在城区街路上焚烧祭祀用品。
焚烧祭祀用品的地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生态
环保、公共安全和方便群众的要求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
第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焚烧祭祀用品的,由城市管理
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
元以下罚款。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焚烧祭祀用品的,由林业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
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
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祭祀管理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祭祀管理工作
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
其所在单位或者相关部门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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