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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文明祭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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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文明祭祀条例 (2019年8月30日通化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25年9月2日通化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5年9月23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通化市地方立法条例>等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修正) 第一条 为了树立文明祭祀新风,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 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区域内的祭祀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祭祀,是指对逝者进行的追悼、安 葬和葬后追思、悼念等活动。 第四条 祭祀活动坚持文明节俭、绿色生态、移风易俗 。倡导鲜花、网络、植树缅怀等低碳环保的方式文明祭 祀。 第五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条例。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区域内的文明祭祀工作 。 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协助 做好文明祭祀工作。 第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城区内违反本 条例规定的焚烧祭祀用品行为。 民政部门负责查处辖区内殡葬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焚 烧祭祀用品行为。 林业、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法履行相关职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明祭祀宣传教育,鼓励基层群 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开展文明祭祀宣传,营造保护 环境的良好风气。 学校应当开展文明祭祀教育,培养学生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文明祭祀宣传,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 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抵制不文明祭祀行为, 用环保、文明的方式进行祭祀。 第九条 城区内焚烧祭祀用品应当在政府或者个人准备 的设施内进行,不得在城区街路上焚烧祭祀用品。 焚烧祭祀用品的地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生态 环保、公共安全和方便群众的要求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 第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焚烧祭祀用品的,由城市管理 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 元以下罚款。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焚烧祭祀用品的,由林业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 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 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祭祀管理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祭祀管理工作 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 其所在单位或者相关部门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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