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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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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2025年3月27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发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引导全社 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 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家庭教育的实施、指导、支持、服务等 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 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心理健 康、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 的培育、引导和影响。 第三条 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 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第四条 家庭教育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 个人信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三)遵循家庭教育特点,贯彻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 方法; (四)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 一致; (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 第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 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 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指导家庭教育工作,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 同育人机制,推动家庭学校社会形成家庭教育合力。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 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教育工作专项规划,将 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购买服 务目录,将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鼓励和支持以政府 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 体责任。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 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 施家庭教育。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加强自身修养,注 重言传身教,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正确的方法 ,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注 重家庭建设,培育积极健康的家庭文化,树立和传承优 良家风,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共同构建文明、和睦 的家庭关系,推动形成爱国爱家、相亲相爱、向上向善 、共建共享的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 第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针对不同年龄阶段 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对其进行理想信念、社会责 任、道德情操、法治意识、科学知识、创新探索、身心 健康、生命安全、勤俭节约等方面的教育,塑造未成年 人优良品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习惯,促进未成年人健 康成长、全面发展。 第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正确的家庭教 育理念,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在孕期和未成年人成 长的各重要时段进行有针对性的学习,掌握科学的家庭 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的能力。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中小学校、幼儿 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社区密切配合,积极参加其 提供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共同促进未成 年人健康成长。 第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 未成年人的,应当与被委托人、未成年人保持联系,定 期了解未成年人学习、生活情况和心理状况,与被委托 人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 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 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减轻义务教育阶 段学生的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畅通学校家庭沟通 渠道,推进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教育、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和妇女 联合会,组织建立教育、心理、法律等方面专业人员参 加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专业队伍,推动家庭教育工作专 业化、规范化。鼓励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家庭教育 指导服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 会开展家庭教育服务活动。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家庭教育知识宣传,在全国家庭 教育宣传周期间,集中开展公益讲座、咨询辅导、亲子 实践等多种形式的家庭教育宣传和法治宣传活动。 对城市流动人口集中地、城乡结合部、农村留守儿童集 中地等重点地区,开展预防性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加强 法治宣传和家庭教育知识普及,提高父母及其他监护人 的监护意识、监护能力和法治观念。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和需要,通过设立 、指定和购买服务等多种途径和方式确定家庭教育指导 机构,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家庭教育工作。 家庭教育指导机构承担下列职责: (一)指导社区家长学校、学校家长学校及其他家庭教 育指导服务站点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二)开展家庭教育研究,普及推广家庭教育理念、知 识和方法; (三)开展家庭教育服务人员队伍建设和培训; (四)开展家庭教育业务交流、合作; (五)研发家庭教育公共服务产品; (六)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职责。 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应当及时向有需求的家庭提供有针对 性的指导服务。 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不得组 织或者变相组织营利性教育培训。 第十六条 教育部门、妇女联合会统筹协调社会资源,协同推进覆 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并按照职责分工 承担家庭教育工作的日常事务。 教育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督促中小学校、幼儿园将家庭教育指导服 务纳入工作计划,作为教师业务培训的内容; (二)指导和督促中小学校、幼儿园统筹利用教育资源 ,通过家长学校等多种方式,定期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 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 (三)指导和督促中小学校、幼儿园加强未成年人心理 健康教育,建立早期发现和预警机制; (四)依法承担其他家庭教育工作日常事务。 妇女联合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普及家庭教育理念、知识和方法; (二)推进城乡社区家长学校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 建设,并对其工作进行指导; (三)通过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社区家长学校、文明家 庭建设等多种渠道,组织开展家庭教育实践活动,提供 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四)依法承担其他家庭教育工作日常事务。 第十七条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婚姻登记、收养登记、儿童福利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等机构,开展家庭教育宣传、指导 、服务活动。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指导婴幼儿照护服 务、医疗保健等机构开展家庭教育服务活动,加强科学 养育、近视预防、心理健康、体重管理等卫生健康方面 的普及和宣传引导。 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 理、体育、新闻出版、网信等部门,应当依法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做好家庭教育促进工作。 c¶[^Ye²€ cü[ _U\¶[庭教育指导工作。 第十九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托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 施、文明实践所(站)、妇女儿童之家等,设立社区家 长学校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配合家庭教育指导机 构和中小学校、幼儿园组织面向居民、村民的家庭教育 知识宣传,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 教育指导服务。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教育、卫生健康、公安、民政、政 务服务和数字化等有关部门和妇女联合会,统筹建设家 庭教育信息化共享服务平台,开设公益性网上家长学校 和网络课程,开通服务热线,提供线上家庭教育指导服 务。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促进乡村和城市家庭教育互联互助, 丰富乡村家庭教育形式,构建城乡社区家庭教育沟通交 流机制,推动城乡家庭教育均衡发展。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措 施, 对流动未成年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家庭 提供生活帮扶、创业就业支持等关爱服务,为其父母或 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创造条件,并指导居民委员 会、村民委员会支持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开展家庭监 护监督和评估工作。 教育部门、妇女联合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 有针对性的措施,为流动未成年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 境未成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学业辅导、关爱陪伴、困难 帮扶等服务,并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 提供指导服务。 第二十三条 具备条件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教育部门的指导下 ,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 务活动提供支持。 第二十四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可以采取建立家长学校等方式,邀请 有关人员传授家庭教育理念、知识和方法,针对不同年 龄段未成年人的特点,定期组织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 务和实践活动,并及时联系、督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 其他监护人参加,促进家庭与学校共同教育。 第二十五条 中小学校应当落实家访制度,向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 他监护人反映未成年人在校情况,全面了解未成年人家 庭教育情况;利用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家长会、家 长开放日等多种方式,密切家校日常沟通。 第二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积极开展家庭亲子 阅读,促进未成年人阅读习惯养成,形成爱读书、读好 书、善读书的家庭氛围。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发挥各类教育资源的作用,支持 和指导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家庭亲子阅 读。 各类文化服务机构应当发挥自身优势,支持和帮助未成 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家庭亲子阅读。 第二十七条 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爱国主义教育基 地、中小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等,每年应当定期开展 公益性家庭教育宣传、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 开发体现本省历史文化、民族文化、红色文化、冰雪文 化、特色产业等家庭教育类公共文化服务产品。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依法开展公 益性家庭教育服务活动。 第二十八条 推动家庭教育与人工智能融合发展,探索家庭教育人工 智能应用新场景。鼓励和支持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的网络内容的创作与传播,鼓励和支持研发易于接受、 便于互动、科学有效的家庭教育服务新媒体产品。 第二十九条 网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 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惩处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 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 境。 家庭、学校应当帮助未成年人增强网上信息识别和自我 防范意识,自觉抵制网络不文明行为,教育引导未成年 人参加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科学、文明、安全、合理 使用网络,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网络产品、服务含有危害未成年人 身心健康的信息,及时向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或者网 信、公安等部门投诉、举报。 第三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科学养育观念 ,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主动学习心理健康知识, 理性确定未成年人成长预期,尊重孩子心理发展规律, 疏导化解未成年人的负面情绪,提高未成年人应对挫折 的能力。 学校应当关注未成年人思想动态和心理状况,按照有关 规定配备心理健康教育教师,适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心理 健康教育和辅导;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 强沟通,发现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及时告知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主动提供家庭教育 指导服务。 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指导学校与家庭、精神卫生医疗 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等建立心理健康支持协作机制,共 同开展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宣传教育,畅通预防转介干预 就医通道,及时转介、诊断、治疗。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PAGE \* MERGEFORMAT - 2 - PAGE \* MERGEFORMAT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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