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官方法规

OFFICIAL SOURCE

太原市晋祠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

编号
—
属地
山西 · 地方性法规
发布机构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6-08-10
效力状态
待核验
SHA-256
0e14052b4356(前 12 位)
来源官网
https://fgsjk.sxpc.gov.cn/document-detail?id=2720955fe3e7cdfc5e65ea955c6dd559
效力状态默认「待核验」,表示已采集、尚未完成逐条核验,请以原文为准。
正文全文
太原市晋祠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
(1990 年12 月21 日太原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1 年2 月2 日山
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
批准
2003 年10 月30 日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年1 月10 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次会议批准
2013 年6 月26 日太原市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
订
2013 年8 月1 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6 年7 月30
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批准的2026 年7 月3 日太原市第十五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太
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太原市晋
祠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晋祠泉域水资源的保护与管理,改善水
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西省泉域水资
源保护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晋祠泉域水资源保护区范围:
东边界:沿柳林河与狮子河的分水岭向南至王封村,折向
三给村,沿汾河至汾河二坝。
南边界:从汾河二坝经清徐县西高白村沿古交市与交城县
的行政分界线至郭家梁村。
西边界:沿娄烦县、古交市、静乐县的交界处往南经牛头
山、罗家曲村、白家滩村、康庄村到郭家梁村。
北边界:古交市与静乐县的行政分界线。
第三条
凡在晋祠泉域水资源保护区范围内从事开发、利
用、保护和管理泉域水资源的活动,均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晋祠
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
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现泉域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
利用。
第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晋祠泉域水资源的保护和
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晋祠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
施。
万柏林区、晋源区、古交市、清徐县、娄烦县水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晋祠泉域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
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管理、能源等部门按
照各自职责负责晋祠泉域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
水和保护水资源的宣传,对在晋祠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七条
晋祠泉域水资源保护区按照水文地质特征和水资
源保护的要求,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三级保护区,
实行分级保护和管理。
在晋祠泉域水资源保护区范围内,应当搞好水土保持、植
树造林、涵养水源工作。
第八条
一级保护区为重点保护区,其范围:
古交重点保护区:从西向东经罗家曲-古交-寨上-河口的
汾河河谷。
西边山断裂带重点保护区:
北界:西铭-北寒-闫家沟。
西界:西铭-大虎峪-上冶峪-店头-马坊-南峪-李家楼-西
梁泉。
东界:闫家沟往南沿铁路至罗城-北大寺-王郭-姚村-清源
镇-水屯营。
南界:西梁泉-水屯营。
在一级保护区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采煤、开矿、开山采石;
(二)擅自打井、挖泉、截流、引水;
(三)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四)排放、倾倒工业废水、生活污水;
(五)将已污染含水层与未污染含水层的地下水混合开采;
(六)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
设项目;
(七)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前款第六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属于国家、省大型建设项目
和重点工程因地形原因无法避让,或者重要民生工程确需经过
或者进入泉域重点保护区,经专家充分论证采取严格保护措施
后不会对泉域水资源造成污染和影响,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管部门决定批准的除外。
第九条
二级保护区为后山补给径流区和前山径流排泄
区,其范围:庙前山、石千峰分水岭至王封村以西地区和以东
地区。
在二级保护区内,严格控制开山采石、开采岩溶水和矿井
直接排放岩溶水;不得建设高耗水项目;不得新建、改建、扩
建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建设项目;禁止擅自挖泉、截流、引
水;禁止将已污染含水层与未污染含水层的地下水混合开采。
第十条
三级保护区为冲积洪积平原区,其范围:西边山
沿线以东汾河以西地区。
在三级保护区内,控制新开凿水井;不得新建、改建、扩
建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建设项目;禁止擅自挖泉、截流、引
水;禁止将已污染含水层与未污染含水层的地下水混合开采。
第十一条
晋祠泉域水资源保护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
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
部门备案。
在晋祠泉域水资源保护区内,开采地下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十二条
在晋祠泉域水资源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
项目,应当进行泉域水资源影响评价,报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
批准。需要取水的,建设单位还应当提供该项目的水资源论证
报告。
第十三条
在晋祠泉域水资源保护区内,取用地下水、地
表水,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提出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第十四条
在晋祠泉域水资源保护区内,无替代水源需要
开凿或者更新水井的,应当报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在晋祠泉域水资源保护区内进行水文地质勘
探,应当持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勘查许可证,并向当地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勘探结束后,除须留作长期监测和科学实验的钻孔外,其
他钻孔应当限期封闭。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
者个人,不得将勘探孔变更为水源井。
第十六条
在晋祠泉域水资源保护区内,符合本条例需降
压排水采煤的,生产单位应当向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
部门提交水文地质勘探成果和水资源论证报告。
不得在晋祠泉域水资源保护区各类矿井坑道内开凿水井;
不得向奥陶系地层排水。
采矿排水应当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
续,对采矿排水应当做到处理回用。
第十七条
在二级保护区、三级保护区内开山采石,应当
报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批准,并向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
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开山采石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山采石后应当在规定
的期限内恢复植被,防治水土流失。
第十八条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直接影
响晋祠泉域水资源的采矿工程,采取限采、停采或者封闭措施;
对直接影响泉域水资源的取水工程,采取限量取水、停止取水
或者封闭措施。
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启用已封闭
的矿井和取水工程。
第十九条
晋祠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泉域水资源
的评价和地下水资源动态监测工作。
禁止通过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等方式干扰、破
坏地下水资源监测设施、设备或者指使干扰、破坏地下水资源
监测设施、设备。
第二十条
在晋祠泉域水资源保护区内取用地下水、地表
水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水资源税。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转让取水权;不
得私自买卖水资源和改变取水用途。取水权、取水用途确需变
更时,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
晋祠泉域水资源变化情况和利用状况,依法对泉域保护范围内
取得取水权的单位和个人取水量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
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一)擅自打井、挖泉、截流、引水的;
(二)将已污染含水层与未污染含水层地下水混合开采的;
(三)将勘探孔变更为水源井的;
(四)擅自启用已封闭的矿井和取水工程取水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
动、改变等方式干扰、破坏地下水资源监测设施、设备或者指
使干扰、破坏地下水资源监测设施、设备的,由水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
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私自转让取水权的单位或
者个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山采石、排放工业
废渣以及其他废弃物等违法行为,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
理。
第二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晋祠泉域水资源保护管理工
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3 年9 月1 日起施行。

讨论 · COMMENTS